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得自行移送。 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属可以提起诉讼。 6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 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7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8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三十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9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