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对照表(4)

2019-02-15 11:26

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16

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法院审理。 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理。 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17

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上的单数。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鉴定人、勘验人。 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18

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的,可以缺席判决。 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四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19

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以调解。 由人民法院裁定。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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