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对照表(6)

2019-02-15 11:26

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26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院批准。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变更; 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实后改判; 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7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执行。 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8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29

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列措施: 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30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院; 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况告知人民法院;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将本法相关条文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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