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院; 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况告知人民法院;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将本法相关条文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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