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

2019-02-15 11: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改对照表2014-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阴影部分为删去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修正案 (黑体部分为增加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1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生产。 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管理职责。 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解决。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 2

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督管理。 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 3

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 4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故。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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