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4)

2019-02-15 11:43

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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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经营和使用。 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 17

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第七十四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18

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与调查处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应急救援体系。 救援体系。 19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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