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7)

2019-02-15 11:43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产停业整顿。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31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2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 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照前款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3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 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4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法自2014年12月1起施行。 日起施行。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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