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6)

2019-02-15 11:43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核合格的; 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事项的; 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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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事项的; 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事责任: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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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 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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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工艺、设备的。 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定追究刑事责任。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事责任: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9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全措施的; 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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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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