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 11
的应急措施。 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 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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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
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13
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 14
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