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而在补偿拆迁费方面,男女补偿费用更是差异很大,导致矛盾的多发,甚至出现一些极端事件。且女性出嫁后,大都不能和自己的父母住在一起,在父母年老时,都不能照顾到父母的生活起居,加上农村经济水平比较落后,女性在家庭中经济地位的低下,更导致了农村女性赡养父母能力的相对不足。在农村,赡养父母仍以男孩为主。在安徽,至今还流传着这样一句民谚:烂泥巴,不上墙,女儿养不了娘。现实的养老方式,更加剧了男性偏好。 这些婚姻嫁娶、继承及养老模式的风俗习惯,流传至今,仍然是我们中国农村及大多数家庭的婚姻、继承和养老的主要模式。这种模式下,男性才是户主,在农村,村里开会要商议村里的大事的时候,都必须要家里的男性到场表态才算数。很多地方还保留着女性吃饭不能上桌,只能在厨房里用餐的现象。不但男性不想生个女儿今后出嫁了做别人家的下等家庭成员,女性因身受女性的苦,也不愿意生女儿,以免女儿今后遭受同样的苦。这些带有性别歧视色彩的婚姻家庭制度,成为生男偏好最现实的性别选择的原由。
(二)计生政策:出生性别比失衡的主要原因
1、国家政策的干预,强烈挤压了人们的“极限生育空间”
根据“极限生育空间”的假说,人的生育空间可分为生育数量、生育时间和生育性别三种特性,人们在做出生育行为选择的时候则是这三种特性的一个恰当比例的结合[19]。 因此,“极限生育空间”,是指某一人群在某一时期在生育数量、生育时间、生育性别上的最基本的要求。
本世纪80年代以前,虽然中国一直有着传统的“男性偏好”的生育文化观,但我国的出生性别比仍基本保持了平衡,人们可以通过多生育的方法,达到生育男孩的目的。我国出现出生性别比失衡的状况,是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开始的。因为,无论是从经济利益层面,还是在生育观念层面,至少生育一个男孩是是大多数农村家庭不可动摇的最基本的生育意愿。我国现行的计生政策无论是“一孩”还是“一孩半”的生育政策,都突破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极限生育空间”,造成了二者的冲突,人们无法通过生育数量达到生育性别偏好的要求,计生政策越接近人们的“极限生育空间”,“干预”所造成的阻力就越大,于是,很多家庭,通过采取各种非法手段,达到生育男孩的目的,计生政策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我国出生性别比的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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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紧的计生政策,催生出孩子的数量质量替代
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G·贝克尔(G·S·Becker)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了孩子数量质量替代理论,其基本观点是:育龄夫妇以提高孩子质量替代增加孩子数量。对于孩子的质量,可以理解为在孩子所带来的高效用,父母之所以选择高质量的孩子,是因为在他们看来,所谓高质量的孩子也就是效用更大的孩子。他还认为,孩子数量质量替代的关系是相互存在的[20]。我国在过去的30多年里,考虑城乡差异,国家对农村的生育政策对于控制我国人口发挥了重要作用,现行的“一孩半”政策,实际上是生男即止的政策:头胎生男孩的,不再生二胎;头胎生女孩的,可以再生一胎。但这种基于性别而作出的区别对待的生育政策,很明显具有社会性别歧视①色彩。
从父母生育孩子的效用看,生育孩子的数量和质量是可以相互代替的。贝克尔认为:孩子如同耐用消费品,孩子的数量和质量具有密切地替代关系,所以父母的偏好总是指向质量高的孩子,随着家庭收入的提高,父母愿意选择数量少而质量高的孩子,而不愿意选择数量多而质量低的孩子。对现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解读,大多数人都会认为,生了一个女孩,算“半个”,所以,国家给予生女孩的家庭一个补偿性机会,允许农村一胎生育女孩的家庭再生育一胎,于是头胎生了女孩的,二胎便要千方百计生男孩,以免浪费这个生育机会。据资料显示,历次人口普查和1%人口抽查发现一个规律,孩次越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越高。在2005年的出生人口普查中,第一孩的出生性别比为108.41,虽然偏高,但程度不是很严重;第二孩却猛然升高到143.22;第三孩及以上孩次的出生性别比更是高达152.88。有些村庄甚至3年内没出生一个计划内的二胎女孩。[21]在农村家庭中,95%以上的家庭都有一个男孩,但却有20%以上的家庭中没有女孩。现行的农村计划生育政策,造成了误导,认为国家是支持每个家庭都要有一个男孩的,造成了生男才止的误解,很多家庭会认为家里没有生育一个男孩没面子,由而也鼓励了那些没有男孩的家庭,千方百计地想生育一个男孩。
(三)理性选择:性别取舍的成本-效益分析
传统的生育目的是“多子多福”、“养儿防老”、“传宗接代”,为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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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别歧视:是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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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生育目的,人们就会偏好生育男孩。而这种现象的背后隐含着一个成本收益关系。根据美国人口经济学家H·莱宾斯坦(Harvey Leibenstein)的“边际孩子合理选择理论”,父母对新生儿的取舍是通过对孩子的生产成本—效用分析的计算来决定的。而这种计算取决于:由一个新生儿所带来的满足或者“效用”,同抚养一个新生儿所需负担的包括货币与心理上的“成本”两者之间的平衡。”同样的道理,当父母进行性别选择的时候,也会遵循以上的分析,他们会对比男孩和女孩之间的成本收益,最终会作出成本低收益大的或相同成本下收益大的选择。
1、生育孩子的成本分析
现代微观人口经济学认为,孩子是家庭生产出来的耐用消费品。为了享用孩子这种“家庭耐用消费品”的效用,家庭须支付生育、抚养和教育孩子所必需的成本。家庭成本主要是父母生育、抚养和教育孩子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部分。直接成本主要包括:新生婴儿的分娩费用以及以后的衣食住行的花费;孩子接受教育的费用;孩子的医疗保健费用;孩子的文化娱乐活动费用;由父母支付或补贴给子女的间接成本是指因生育、抚养和培训一个新增的孩子,父母失去的自身受教育和工作的婚姻费用等。这些直接成本都是父母以现金或实物支付、直接花费在孩子身上的费用、时间以及获得收入的机会等机会成本。间接成本具体包括:母亲妊娠期间和哺乳期间所损失的工资收入;母亲因照料孩子失去的受教育和工作的时间,由此失去的获得经济收入的机会;母亲怀孕和哺乳期间父母的流动性减少而损失的经济收入,由于照料和抚养一个新孩子,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失去的闲暇时间和消费时间,甚至有可能导致家庭消费水平下降的损失。在人口学家看来时间对于父母来说是稀缺资源,抚养孩子的间接成本在表现形式上是时间的损失,所以也称为时间成本。从生育孩子的直接成本到间接成本及时间成本上来说,生育男孩和生育女孩的成本都是相同的。但相对于两者产生的效用来说,却有了很大的差别。
2、生育孩子的效用分析
相对于孩子的成本而言,父母从孩子身上获得的满足和收益,就是孩子的效用。如果没有效用也就不存在父母对孩子的需求。这里的“效用”概念是从经济学中引入进来的,它是指人们消费某种商品或服务所获得的主观满足,并没有十分严格的客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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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与女孩的效用笔者在如下5个方面,进行对比。
(1)消费效用。消费效用是家庭把孩子看作“消费品”或“耐用消费品”而给父母带来的欢乐和感情上的满足,又称为感情收益。父母从生育、抚养和教育孩子的全过程中能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和安慰。在传统的生育文化观中,生育男孩让父母觉得更有面子,更能满足这种精神上的感情收益。
(2)保险效用。指父母年老时由女子提供生活消费来源。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社会保险事业比较落后,人们特别是农民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后很难也很少能够从社会保障系统中获得养老金,父母晚年的生活保障主要依靠子女。所谓养儿防老,反映了父母将男孩看做是未来生活的潜在保险品的事实和愿望。
(3)经济效用。指孩子具有承担家庭经济活动成败风险的效用。如果一个孩子对家庭经济的预期贡献越大,说明他(她)承担家庭经济风险的效用越大。这也是把来自未自立者的预期收入看作是承担家庭经济风险的风险报酬。相对女孩,因对男孩的教育投入一般更多,男孩成年后一般劳动能力更强,产生的经济效益更多。
(4)长期维持家庭地位的效用。这种效用把子女看作是对某一家庭维系其经济社会地位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很多家庭把是否生育有男孩做为维系家庭和婚姻关系稳定的重要因素。
(5)对扩展家庭贡献的效用。孩子能够增强家庭的内聚力和连续性,并对家庭扩大和发展作出贡献,因而孩子具有扩展家庭的作用。男孩的扩展家庭的贡献期望还体现在男孩在长大后能够为家庭提供收入、安全保障以及巩固或提高家庭的社会地位。而女孩则要外嫁,成为别人家的家庭成员,不能起到这个效用。[22]
通过以上生育男孩与生育女孩的成本与效用的分析,由此可见,现行的婚姻家庭制度和条件,生育男孩、女孩相同的成本,生育男孩的效用更高,于是形成“男性偏好”的观念,也就成为了更加现实和理性的选择。
(四)技术滥用:性别选择有了便捷的通道
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性别选择,许多家庭以此达到生育男孩的目的。
1、性别选择技术手段的应用
( 1)绒毛取样及羊水穿刺术。经多年研究及发展,已经能够在生育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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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知性别。此类技术原是为进行产前基因异常的诊断,但在进行时也能进行性别预知。绒毛取样,在怀孕 8—9 周时即可以进行,羊水穿刺术则需 15—16 周进行。
(2)男性精液分离法。只需针对男性精液加以分离,就可以得到带有生男婴性染色体的精子,这种方法可以把生男婴的机率提高 90%。
(3)B 超。 B 超 1979 年引进中国,80 年代逐渐普及。在中国一些小镇上,做一次B 超 25 元,但要为了鉴别胎儿的性别,费用则在 500 元左右。虽然全国各省都制定了类似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
[23]
性终止妊娠的规定》,但鉴别的人仍络绎不绝。
医疗技术的进步,使得出生婴儿的性别,通过人为控制而成为可能。同时,医学科技的进步,也使得性别筛选成为影响性别比的因素之一。
2、选择性人工流产是造成出生性别比居高的重要原因
1997 年至 2004 年底,全国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违法行为”共立案 4761件,查处 3886 件,其中处理职业医师 2277 人,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659 人。2005 年 4 月至 7 月 20 日,全国查处涉及“两非”的各类医疗机构 246 个。重拳之下,出生人口性别比仍然居高不下。
海南省的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办事人员及有关人员”的婴儿出生性别比是 170,“专业技术人员”的婴儿出生性别比是 221.7,“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群组织负责人”的婴儿出生性别比是 250。“社会精英”阶层对出生性别比的选择,也加剧了出生性别比结构性的失衡。[24]
三、促进出生性别比平衡的对策建议
受儒家文化影响的东方国家,人口出生性别比都比较偏高,如韩国1990年曾经达到116.15。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韩国出生人口性别比逐年下降,1995年为113.12, 2000年为110.2;2002年为110.0。①韩国的经验就是重视改变男女地位不平等的现状,并采取一系列措施予以干预。韩国国会出台了一系列旨在维护女童权益、反对歧视女性、提高女性地位的法律,并在政府引导下,形成了全社会关注女童、关注女性的氛围。借鉴韩国经验,考虑到我国的具体情况,在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问题上,我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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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于:施春景《对韩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变化的原因分析及其思考》,《人口与计划生育》 2004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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