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及对策探讨(6)

2019-02-15 11:59

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营造性别平等文化,全面提升女性地位

我国出生性别比的持续失衡,是我国长期以来社会性别不平等的具体表

现。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社会的法规政策也在不断完善,但“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男性偏好”等传统的观念,仍然在很多人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实际中,许多女性仍然会遭受很多的不公平待遇,受到各种歧视、遭遇性别暴力等,女性发展仍受到很多的障碍。因此,要想改变“重男轻女”的性别偏好,改变出生性别比持续失衡的现状,就必须要具有社会性别意识①,营造社会性别②平等文化,提升女性的地位。

1、加强对女性的培养和教育,提升她们的竞争力

要从教育入手,保证女性与男性能够平等地接受教育和培训。目前,我国女性在享受基础教育和职业培训方面,仍然是弱势群体,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同一个家庭的男孩和女孩,如果只能允许一个人受教育,往往这个机会就会给男孩。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女童的失学率、辍学率相对男孩的失学率、辍学率更高,因此,要继续大力开展“春蕾计划”③行动,帮助贫困女童也能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机会。同样,在同一个家庭中,如果经济条件只允许一个人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在妻子和丈夫都想去的情况下,往往也是丈夫享有这个机会。例如:目前我国实行的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阳光工程”④,因大多数农村女性在家庭中没有经济权、决策权,实

社会性别意识:政府意识到男女性别的差异,认识到这些差异与社会的性别制度密切相关,政府的职责不仅仅是帮助妇女解决具体的权益受损问题,而是要积极改变根深蒂固的社会性别结构,从而改变社会性别秩序。这一态度强调男女两性共同参与公共管理,共同发展,是性别平等的高境界。目前国际社会和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渐认识了在两性关系上诸多以前为人忽视的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盲点,并积极采取措施,推动社会性别意识进入公共决策,努力使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 ②

社会性别是一种社会特征而不是生物特征,是属于后天习得的,而不是先天决定的,是人们通过社会化习得了其所处文化认为的适合于其性别的行为和态度,社会性别随社会的不同而不同。社会性别的社会学意义就在于,它是社会用来控制其成员的一种手段,它将我们进行了分类,使我们具有了不同的生活经历。-------资料来源于《社会学入门---一种现实分析方法(第七版)》(美)汉斯林(Henslin,James)著;林聚仁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8 ③

“春蕾计划”:是1989年由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发起并组织实施的一项救助贫困失学女童重返校园的社会公益事业。它以辅助国家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救助失、辍学女童返校园为长期的战略任务,在海内外广泛募集资金,投入到贫困地区筹办“春蕾女童班”。“春蕾计划”的行动目标是让所有失学、辍学女童重返校园。 ④

“阳光工程”即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是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农民就业能力、增强我国产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对做好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对培训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从2004年起,共同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简称“阳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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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上很多农村女性就丧失了参与这一培训的机会。因此,政府因根据这一具体情况,制定一些向农村女性倾斜的政策,帮助和鼓励农村女性同样有机会接受“阳光工程”的培训。事实证明,经过培训的农民工与没有经过培训的农民工相比,具有更多的优势。因此,国家在制定各项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女性的弱势地位,进行政策倾斜,才能保证女性享受到真正意义上的两性平等,才能增强她们在工作中的竞争能力。

2、就业方面也应打破性别歧视,为女性就业提供更多空间

一方面要努力创造女性平等就业的制度环境。我们国家虽然制定了各种法律、政策来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但是现实中,仍然有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员工时带有一定的性别歧视,其中一个主要考虑是女性生育休产假,这给单位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可以通过一些法律政策来解决这个问题,比如国家可以根据企业雇佣女性劳动者的比例来减少企业的一定税收,从而减轻企业的负担,鼓励用人单位录用女性。另一方面,要重视对女性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比如一些特别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如文秘、服装制造等),要加大对女性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巩固她们在这些领域的就业优势;而一些新兴行业(如金融、电子商务、外贸等),更要注重对女性劳动者的专门职业培训,从而帮助她们闯入更多新兴的职业领域,开拓就业范围。对于一些企业中存在的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要通过法律途径坚决杜绝,保障女性合法权益。

3、注重女性政治参与度的提高

近年来,我国女性参政①比例在国际排名中逐年下降,形势不容乐观。据各国议会联盟统计,在全世界女议员比例的国际排名中,我国由1994年的第12位,下降到2000年4月的24位,2002年3月的28位,2004年的第37位,2005年的第42位②。在历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中仍然没有女性的身影,国家及地方各级立法、司法、行政部门,普遍存在女性领导干部\副职

女性参政:广义的女性参政指的是女性这一社会群体和男性一样共同行使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在国家内政外交等活动中参与的程度、发挥的作用及具有的群体影响力。狭义的参政即执政,指女性掌握政权出任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机构、非政府组织的领导者、管理者和决策者。 ②

作者:薛宁兰,《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法律保障——写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施行之际》 http://wenku.http://www.wodefanwen.com//view/0befdb1fa76e58fafab0031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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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正职少\、\虚职多,实职少\的现象。

最基层的农村,女性担任村支部书记或者村长的,也是比例极低。2008年全国村民委员会中女性成员占21.7%,其中:山西省村“两委”中的女性成员仅占成员总数的7.7%;广东省村民委员会中女性成员占17.56%,村党支部委员中女性占15.97%;截至2008年底,甘肃省村委会成员中女性占14.84%;陕西省2008年女性在村“两委”中担任正职的比例为2.2%,女副书记、副主任和女委员26386名,占总数的15.7%;安徽省仍有1/3的村委会没有女委员,女主任的比例只占6.9%;吉林有12.5%的村委会没有女委员。即使是妇女参政议政总体水平处于全国领先的北京,2010年其村委会中女委员只占20.2%,村委会主任中女性占4%,村党组织委员中女性占19.9%,担任书记的女性占6%①。在各级领导阶层中,应该配备的女性领导干部的最低比例,往往就成了各级组织部门在执行中配备女性领导干部的最高比例,越往上走,女性领导干部比例越低。在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中,虽然很多女性工作能力等各方面素质都很高,但是被提拔的机会却比男性少得多,极大地限制了女性的发展。

因此,我们国家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注重培养、提拔女干部,努力提高女性参政比例和层次,提高女性的政治地位。

4、女性的家庭地位同样应提升

我国的大多数家庭中,家庭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一般都由男性掌握。比如:生育孩子的数量、性别,家庭财务的管理,家庭的重大开支,子女的教育,家庭成员患病后是否就医,就医的地点、方式等家庭重大事务,大多数家庭都是由男性决策,男性的家庭地位大都高于女性的家庭地位。家庭应该是幸福的港湾,只有夫妻相互尊重、平等相处,才能和谐美满。因此,我们应注重提升女性的家庭地位,提倡夫妻双方在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义务,平等享有家庭事务的决策权,平等协商家务活的分工。

笔者认为,只有全面提高女性地位,让她们在受教育、就业、政治参与及家庭事务等各个方面都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才能真正营造出平等的社会性别文化,弱化人们“重男轻女”的观念。只有真正实现男女两性的平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及地方人大常委会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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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问题,才是解决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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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倡导先进生育文化,关爱女孩健康成长 1、提倡女婚男嫁的嫁娶模式

传统的男婚女嫁的婚姻嫁娶模式是造成男性偏好的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在这种模式下,出嫁的女性在夫家往往没有经济地位、没有家庭决策权,有些甚至在夫家村里的承包土地权也不能落实,有些即使能够落实土地承包权,在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上往往也比丈夫的差很多,出嫁女在夫家的社会地位往往是处于弱势。在这种情况下,万一出现离婚等情况,出嫁女再回娘家已不可能再有土地承包,离婚的出嫁女便成了无田土、无家可归、无依无靠的弱势群体。处于这种不利地位的女性,更难于尽到赡养父母的责任。在生育过程中,女性是承担生育行为的主体,如果有流产、引产等情况的发生,女性更是身体受到直接伤害的承担者,但处于这种不利地位的女性,她在生育过程中却只能充当生育的机器,在是否生育和生育子女的性别、数量、生育的方式等问题上没有决策权,这些决策权往往掌握在丈夫或者夫家人的手上。

比如:孕妇在医院生育的时候,遇到产妇有危险的情况,一般接生的医生都会询问夫家人:是保大还是保小?可见,在生育的过程中,当产妇自己的生命和腹中胎儿的生命发生冲突的时候,产妇的生命决策权是由夫家人掌握的。是否生育及如何生育,不但在家庭中没有给予妇女选择权和决策权,在社会中传统文化的观念也同样剥夺了妇女的选择权和决策权。有些产妇就因为生育过程中,夫家人说要保小,丧失了自己的生命,而出嫁女性的地位仅仅是在夫家充当生育的工具。2007年11月21日,在我们的首都北京就发生了这样一则令人震惊的消息:孕妇李丽云因感冒、畏寒、咳嗽等病症,在丈夫肖志军陪同下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呼吸内科门诊就诊。医院将李丽云转到妇产科住院,并对她进行剖宫产手术前准备工作,后因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手术未能进行。而朝阳医院没有对李丽云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最终造成一尸两命的惨剧①。笔者认为:李丽云死亡事件中,她的丈夫拒绝手术签字存在一定的责任,但更大的责任在于医

《男子拒签字致死孕妇案宣判:医院不构成侵权》.新华网,2009年12,http://news.qq.com/a/20091218/0025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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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这种手术签字的程序和规章制度,这种制度已经将丈夫作为了妻子的主人,而由丈夫掌握了孕妇的生死权。试想,如果是由孕妇李丽云自己或者她的娘家人负责对李丽云的手术签字,她会宁愿死亡也不愿意接受手术签字吗?

社会心理学中有一个概念叫:皮格马利翁效应,意思是热切的期望能使被期望者达到期望者的要求,即心理学上的期待效应。处于家庭弱势地位的出嫁女,不管自已愿意不愿意,都会在夫家人的期望和要求下“被愿意”地形成要求生个男孩的愿望。因此,改变女性的家庭地位,倡导女婚男嫁的新型婚嫁模式就具有了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家可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鼓励女婚男嫁,确保不外嫁的女性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保证属于出嫁男形成的家庭享有国家更多的优惠政策,让女婚男嫁成为人们可以真正实行的现实选择。目前,我们国家的政策虽然没有体现对不外嫁女性有歧视,但对侵害不外嫁女性权益的行为也没有严厉的制裁措施,因利益驱动,导致这些女性所在地的村、组对其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我们只有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如有对不外嫁女性侵权行为的,相关单位责任人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只有通过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提高女性的家庭地位、经济地位、社会地位,消除对女性的歧视,让女性在家庭生产活动中和在生育过程中享有更多的自主权、决策权,让养女防老和养儿防老同样成为现实,才能让人们真正感受到生女生男一样好,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两性平等。

2、强化责任生育理论,转变男孩偏好的生育观

在家庭文明建设中应该强化生育责任伦理。生育是一种社会性为主、生物性为辅的行为。生育的责任是建筑在对孩子的责任、对家庭的责任和对社会的责任等多维考虑基础之上的。所以,做父母亲的只要将孩子带到了这个世界上,不管这个孩子是男孩还是女孩,都要对孩子负责。不负责任的生育是道德败坏、理性退化的表现。贩婴、杀婴和弃婴等现象基本上可以认定为生育责任缺损的一种表现。要改善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现状,就要改善女婴的生存环境,就需要国人重建对生命、对生育的信仰,杜绝生育商品化、市场化的倾向,在家庭观念中建立生育责任伦理。“生育责任”有多重概念,其中对孩子负责是生育责任的根本所在,其次是对自己的责任、对家庭和社会的负责,它包括要让孩子享受到充沛的父母之爱,让孩子受到良好的教育、享受到家庭的温暖和成长的欢乐;也包括生育主体作为社会成员应当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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