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病人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

2019-02-15 16:31

急 件 哈尔滨市卫生局文件

哈卫疾发?2010?270号

哈尔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性精神 病人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局,市精神卫生防治办公室:

根据中央综治办、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中国残疾

人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全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行动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10?31号文件)、卫生部下发《关于做好全国重性精神病人排查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10?66号文件)的要求,

为认真做好我市重性精神病人排查工作,圆满完成排查任务,特制定《哈尔滨市重性精神病人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卫生 精神卫生 排查 方案 通知

哈尔滨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24日印发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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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重性精神病人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地组织开展重性精神病人排查、诊断与危险性评估,摸清底数,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黑龙江省卫生厅下发《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病人排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电发?2010?68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综合运用多种工作措施,扎实做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工作,切实摸清底数,掌握现实情况,为加强救治服务、落实管理措施、有效预防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发生、有力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权益打下工作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摸清底数。以村(社区)为单位,通过走访,对精神疾患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做到逐人见面、逐人筛查、逐人核实,摸清底数、掌握情况。

(二)采集信息。全面采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详细信息和照片资料,建立健康档案,达到信息采集率、信息完整率、病情评估率100%的总体目标,为录入全国卫生系统重性精神病人管理治疗信息库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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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病情评估。切实掌握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现实情况,开展危险性评估,逐人制定救治、服务、管理措施,落实看护人员和责任。

三、工作范围

全面调查患有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等精神疾病的人员以及严重精神发育迟滞的精神疾患人员。

重点排查曾经肇事肇祸和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疾患人员,即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违犯《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病人;或患有上述重性精神疾病,且病情不稳定、流露暴力倾向,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高风险的精神病人。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梳理线索,列出人员名单。卫生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于11月30日之前,完成2008年1月1日以后,曾经和目前在本机构接受诊断、治疗、救助的重性精神病人的梳理,填写《重性精神病人排查行动院内登记表》(见附件4),按时上报到区县重性精神病人排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救助管理机构也要对机构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梳理,及时填写《重性精神病人排查行动院内登记表》(附件4),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动联系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获取已录入残疾人基础信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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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系统的重性精神病人及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名单。

对已经获取的上述重性精神病人及疑似精神疾病患者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认真梳理,凡户籍地不在本地区的,要报请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并及时通报病人户籍地区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开展走访,逐门逐户排查。各村(社区)要根据实际需要组成若干调查组,依托村、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采取分片包干等方法,逐村、逐社区,深入细致地开展排查。根据《行为异常人员线索调查问题清单》(附件2)提出线索,填写《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附件3),汇总后上报区县级排查小组。病人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以户籍地为主,实际居住地配合落实排查。工作中,既要访查名单所列人员,也要注意发现掌握名单以外的精神疾患人员,特别是对重性精神病人的重点线索,要逐一上门走访,确保不遗漏。

(三)逐人诊断评估,掌握现实状况。区县级排查小组根据《重

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附件3)提供的名单,对每一例排查发现的疑似患者,组织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诊断,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对确诊的重性精神病人,依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的规定和《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认定及危险性评估标准》(附件8),开展危险性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参加诊断复核和危险性等级评估的人员填写《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认定及危险性评估证明》(附件12),《重性精神病人及疑似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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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精神疾病患者登记表》(附件6)及《重性精神病人排查行动进度表》(附件7),汇总后上报市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市排查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填写《重性精神病人排查行动进度表》(附件7)上报省排查工作领导小组。《重性精神病人及疑似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登记表》(附件6)留存在市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件复印后留存在村(社区)卫生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在诊断复核病人中,严格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第3版(CCMD-3)》、参考《国际疾病诊断分类(ICD-10)》的相关标准,综合其既往病史、精神状况检查、体检和辅助检查等进行诊断。实施疾病诊断的人员应当为精神科主治医师或有5年以上临床诊疗经验的精神科执业医师,确保诊断复核的科学、规范。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对排查出的确诊病人,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版)》(卫妇社发?2009?98号)要求,为病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随访管理(随访管理细则见《社区精神病人分级管理要求》附件11)。实际居住地综治办、公安、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掌握其病情是否稳定、治疗康复处所(入院治疗、居家服药、社区康复等)、有无法定监护人、监护力量类型(家人、单位、社区、医院),以及病人经济状况,有无能力承担基本治疗费用等现实情况。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提交市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者危险性评估领导小组,再次评估。

(四)采集录入信息,做好数据统计。村(社区)要组织医务

工作者对排查发现的重性精神病人(《重性精神病人及疑似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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