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二、肇祸行为认定
精神病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精神评价肇祸行为:
(一)杀人、强奸、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 (二)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以暴力等手段严重侵犯公私财产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刑法的行为。 三、危险性评估
精神病人危险性评估共分6级。
0级:无符合以下1-5级标准的任何行为。 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2级:有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 3级:有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4级:有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5级:有持管制器具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有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评估人: 评估人单位: 评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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