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说明:
1.对于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时,除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外,还应填写此表。在随访中发现个人信息有所变更时,要及时修订。
2.监护人姓名:法律规定的、目前行使监护职责的人。
3.监护人住址及监护人电话:填写患者监护人目前的居住地址及可以随时联系的电话。
4.初次发病时间:患者首次出现精神症状的时间。
5.既往主要症状:根据患者从第一次发病到填写此表之时的情况,填写患者曾出现过的主要症状。
6.既往治疗情况:根据患者接受的门诊和住院治疗情况填写。若未住过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填写“0”,住过院的填写次数。
7.最近诊断情况:填写患者最近一次所患精神疾病的诊断名称,并填写医院名称和确诊日期。
8.患病对家庭社会的影响:根据患者从第一次发病到填写此表之时的情况,若未发生过,填写“0”;若发生过,填写相应的次数。
轻度滋事:是指公安机关出警但仅作一般教育等处理的案情,例如患者打、骂他人或者扰乱秩序,但没有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属于此类。
肇事:是指患者的行为触犯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未触犯《刑法》,例如患者有行凶伤人毁物等,但未导致被害人轻、重伤的。
肇祸:是指患者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属于犯罪行为的。
9.关锁情况:关锁指出于非医疗目的,使用某种工具(如绳索、铁链、铁笼等)限制患者的行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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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重性精神病人及疑似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登记表
省(区、市) 市(地) 区(县) 街道(乡、镇) 社区(村、居委会)村
性年姓 名 住 址 单 位 别 龄 危险性诊 断 诊断医院 评估等级 监护人 联系方式 注:1.本表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填写后,报县(区)级排查机构。
2.精神科执业医师对确立重性精神疾病诊断的,在“诊断”一栏中填写疾病名称;对不能确定诊断的,在“诊断”一栏中填写“待核查”;
对排除诊断的,在“诊断”一栏中填写“排除”;签名。
3.不能确定诊断的,请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复核,在“诊断复核”一栏中填写疾病名称并签名。 4.本表原件保存在县(区)级排查机构,统计后上报地市级排查机构,复印件反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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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重性精神病人排查行动进度表
地市 区县 排查时间: 月 日至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偏执性精神障碍 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严重精神发育迟滞 评评估 病人来评估 估 病人来评估 评估 评估 病人来病人来源 病人来源 病人来源 等级 源 等级 等源 等级 等级 等级 源 级 社社社社社社社社社社社社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区排建排排排建排排排建排排排建排排排建排排排建排排323232323232查档查查查档查查查档查查查档查查查档查查查档查查级级住级级住级级住级级住级级住级级住数 数 人人数 数 人人数 数 人人数 数 人人数 数 人人数 数 人人以以院 以以院以以院以以院以以院以以院数数数数数数数数数数数数上下人上下人上下人上下人上下人上下人︵︵︵︵︵︵︵︵︵︵︵︵人人数 人人数 人人数 人人数 人人数 人人数 已待已待已待已待已待已待数 数 数 数 数 数 数 数 数 数 数 数 诊诊诊诊诊诊诊诊诊诊诊诊断断断断断断断断断断断断︶ ︶ ︶ ︶ ︶ ︶ ︶ ︶ ︶ ︶ ︶ ︶ 注:本表由各区县排查牵头技术机构填写,区(县)卫生局负责审核。
精神分裂症 双相情感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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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认定及危险性评估标准
一、肇事行为认定
精神病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较重后果的,认定为精神病人肇事行为;
(一)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 (二)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 (三)妨碍交通安全的; (四)抢夺、损毁公私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二、肇祸行为认定
精神病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精神评价肇祸行为:
(一)杀人、强奸、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 (二)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以暴力等手段严重侵犯公私财产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刑法的行为。 三、危险性评估
精神病人危险性评估共分6级。
0级:无符合以下1-5级标准的任何行为。 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2级:有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 3级:有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4级:有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5级:有持管制器具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有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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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社区精神病人分级管理要求
对肇事肇祸及危险性评估为3级或以上的精神病人,送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出院后,对病人实行社区分级管理。
一、一级管理
(一)分级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住院期间请假出院观察或出院后三个月内者;
2.半年内有明显幻觉、妄想、行为紊乱者或治疗期间病情反复但未入院治疗者;
3.半年内有社会或家庭行为者(指冲动、伤人、毁物行为或倾向); 4.半年内出现自杀行为或企图自杀者; 5.半年内危险性评估曾达到3级或以上者; 6.违反治安管理的其他行为者; 7.危险性评估为2级者。 (二)随访评估 1.频次
(1)个案管理员、社区民警每半个月至少随访一次; (2)个案管理员应就近请精神科执业医生对病人病情及治疗情况每季度至少评估一次;
(3)半年内危险性评估曾达到5级者每周至少随访一次。 2.要求
(1)督促监护人说服和劝导病人按时按量服药; (2)作好随访记录,密切关注病人病情变化;
(3)加强对病人的看护,及时发现肇事肇祸苗头并及时处臵。有条件的社区对病人进行集中看护。
二、二级管理
(一)分级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病情基本控制,连续半年无影响社会或家庭行为者;
2.病情基本稳定,连续半年未出现自杀行为或企图自杀者,2年以上无影响社会或家庭行为者;
3.危险性评估2年内曾达到3级或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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