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内容 核查和评价方法 专间入口处设置有独立洗手(非手动式水龙头)、消毒、干手、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 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专间墙裙铺设到顶。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应为封闭式。 专间只设一扇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水龙头为非手触动式,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水净化设施。 专间内设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空调设施、工用具清洗消毒设施、流动式水源、温度指示计、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灯(波长32200~275nm)应按功率≥1.5W/m设置,强度大于70μw/cm,安装反光罩,专间内紫外线灯分布均匀,距离地面2m以内。食品冷却间、食品包装间设专用冷(冻)藏设施。 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 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内。 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厕所排污管道与食品加工操作场所的排水管道分设,并有可靠的防臭气水封。 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 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检验室应配备与加工制作食品品种的感观、标签、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检测项目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大肠菌群相适应的检验设施设备,具备检验能力。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配备专用留样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配备标识或标签制作、加贴等设施设备。 编号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核查项目的重要性 *** ** ** *** *** ** * *** * ** *** * ** *** *** * 结果判定 符不适用(合不符合 合 理缺项) 17.食品冷却、包装专间 18.更衣室 19.厕所 20.运输设备 21.检验室 22.食品留样 23.产品标识 注:1.本表共67项,其中关键项29项,重点项22项,一般项16项。***表示关键项,**为重点项,*为一般项。
2.项目中的内容如部分不符合,应作为不符合。
现场核查结果判定准则
表中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符合下表的,可判定为现场核查基本符合:
关键项允许不符合数 0项 重点项和一般项允许不符合数 重点项和一般项不符合总数≤10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数≤3项 核查项目汇总表
不符合项目(项) 关键项 重点项 一般项 核查情况汇总:
1.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单位食堂(□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 □养老机构食堂 □建筑工地食堂 □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其他食堂) (□通过互联网经营 □内设中央厨房 □从事集体用餐配送)
2.现场核查项目:□5.热食类食品制售,□6.冷食类食品制售,□7.生食类食品
制售,□8.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糕点 □含裱花糕点),□9.自制饮品制售(不含生鲜乳饮品、不含自酿白酒), □10.其他类食品制售(按品种填写 )
3、核查结果: □符合规定:□5、□6、□7、□8、□9、□10
□不符合规定:□5、□6、□7、□8、□9、□10
(□通过互联网经营 □内设中央厨房 □从事集体用餐配送)
核查人签名: 申请人阅后签名: 日期: 日期: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及核查结果判定标准
(本核查表适用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经营者名称: 经营场所: 仓库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核查表适用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经营许可的新办、变更、延续的申请现场核查。 2.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得制售生食类食品、不得冷加工制售冷食类食品、不得制售裱花类糕点、不得制售乳及乳制品。
3.现场核查时,应根据申请人申请的申请经营项目合理使用核查表,每一个核查项目的评价意见为“符合”、“不符合”或“合理缺项”。 现场核查应客观、真实、公平、公正。
4.现场核查结束后,应在核查的经营项目的“□”内画√,并根据判定结果,在符合规定项目前的“□”内画“√”,在不符合规定项目前的“□”内画“×”。
5.现场核查时,应与现场核查记录配套使用。
6.现场核查应记录核查时间,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在核查表上签名或盖章。
核查内容 核查和评价方法 编号 核查项目的重要性 *** *** *** ** *** *** * *** *** *** *** 结果判定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合理缺项) 1.人员管理 2.管理制度 3.选址 4.场所结构、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 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无《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情形,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经过培训和考核,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1 的相关资质证明。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 2 食品经营者应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3 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制定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 4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5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畜禽屠宰场、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6 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场所结构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 7 设置与食品经营类别、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分装、备餐、餐用具清洗消毒、餐用具保洁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等8 场所,各场所为独立隔间。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生进熟出顺序合理布局,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餐饮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宜分开设置,并能防止食品在9 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有明显的色标或标牌区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10 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面积200~4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401~8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4;801~1500㎡,面积与11 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6;面积大于1500㎡的,其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可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