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3)

2019-02-15 18:55

6当地常用的降水方法和施工资料等。 4.2 现场勘查及环境调查要求

4.2.1基坑周边环境调查应查明以下内容:

1周围2~3倍基坑深度范围内建(构)筑物的高度、结构类型、基础型式、尺寸、埋深、地基处理情况和建成时间、沉降变形、损坏情况等使用现状;

2周围2~3倍基坑深度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的类型、材质、分布、重要性、使用情况、对施工振动和变形的承受能力,地面和地下贮水、输水等用水设施的渗漏情况及其对基坑工程的影响程度;

3对基坑及周围2~3倍基坑深度范围内存在的旧建筑基础、人防工程、其他洞穴、地裂缝、河流水渠、人工填土、边坡等不良工程地质现象,应查明其空间分布特征和对基坑工程的影响;

4基坑周边道路及运行车辆载重情况; 5基坑周边地表水的汇集和排泄情况;

6基坑周边正在进行抽降地下水施工时,应查明降深、影响范围和可能的停抽时间,以及对基坑侧壁土性指标的影响。

7基坑周边有振动荷载时,应查明其影响范围和程度;

8相邻已有基坑工程的支护方法、开挖和使用对本基坑工程安全的影响; 9相邻工程盾构顶进、爆破等施工作业对本基坑安全的影响。

4.2.2对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周边分布有地下管网的基坑工程应采用以物探为主、坑探为辅的勘查调查方法,查明地下管网的分布情况;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基坑工程应采用坑探方法予以查明。

4.2.3现场勘查的勘探点间距应根据地层复杂程度,结合原勘察报告和设计支护类型确定,宜为20m~35m,地层复杂时应加密勘探点;在基坑支护结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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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基坑转角处应布置勘查点。

4.2.4 勘探深度应根据支护结构设计深度和降水井设计深度确定;当开挖深度范围内遇到岩石时,可根据岩石类别和支护要求适当减少勘查深度。

4.2.5 勘探孔及探井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密实,回填质量应满足相关规定。

4.2.6 当支护土层存在大于2m的填土时,应通过实验提供填土的重度和抗剪强度实验结果。

4.2.7 基坑工程勘查与环境调查中的安全防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GB50585的有关规定执行。

4.3 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成果

4.3.1 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勘查与环境调查目的、方法;

2 拟采用的支护结构设计类型、基坑平面尺寸及深度,主体结构基础类型及平面布置;

3 与本规范第4.2.1条调查内容相对应的调查方法、实验方法、检测方法及调查结果与结论。

4.3.2 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附件: 1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平面布置图,平面布置图应包括: 1)勘查点(含原勘察报告的勘探点)平面位置图;

2)拟建建(构)筑物轮廓线和周围已有建(构)筑物荷载、基础类型、埋深、地基处 理深度等;

3)相关地下管线的分布、埋深及分布情况; 4)周边道路的分布及动荷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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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沿基坑边线的工程地质剖面图和垂直基坑边线的工程地质剖面图; 3 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成果有关图表; 4 必要的地层层面等值线图。

4.3.3 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报告应明确载明引用原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内容及核查变化情况,对设计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以及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5 施工安全专项方案设计

5.0.1 施工单位应根据环境条件、地质条件、设计文件等基础性资料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结合自身施工经验,针对各级风险工程编制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后,报监理审查。

5.0.2 监理单位应组织对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的审查,填报施工方案安全性评估表和施工组织合理性评估表,对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的审查应邀请专家、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

5.0.3 基坑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方案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有针对危险源及其特征和安全等级的具体安全技术应对措施; 2 应按照消除、隔离、减弱危险源的顺序选择基坑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3 应采用有可靠依据和科学的分析方法确定安全技术方案的可靠性和可行性;

4 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提出安全技术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控制原则、明确重点监控部位和最低监控指标要求。

5.0.4 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风险评估结果、周边环境与地质条件、施工工艺设备、施工经验等选择相应的安全分析、安全控制、监测预警、应急救援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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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设定报警指标,提出可行的抢险方案和加固措施;对施工现场的临时堆土、塔吊设置,应进行包括稳定性在内的计算复核。 5.0.6 安全专项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 3 风险因素分析;

4 工程危险控制重点与难点; 5 施工方法和主要施工工艺; 6 基坑与周边环境安全保护要求; 7 监测实施要求; 8 变形控制指标与报警值; 9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0 应急方案; 11 组织管理措施。

5.0.7 施工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正式施工,同时报建设单位备案。

6 支护结构施工 6.1 一般规定

6.1.1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结合现场条件和周边环境保护要求、气候等情况,编制支护结构施工方案。临水基坑施工方案编制应考虑波浪、潮位等对施工的影响,并应符合防汛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1.2 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应与降水、开挖相互协调,各工况和工序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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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基坑支护结构施工与拆除不应影响邻近市政管线、地下设施与周围建(构)筑物等的正常使用,必要时应采取减少环境影响的措施。

6.1.4 支护结构施工应对支护结构自身、已施工的主体结构和邻近道路、市政管线、地下设施、周围建(构)筑物等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施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支护结构施工对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影响。

6.1.5 施工现场道路布置、材料堆放、车辆行走路线等应符合荷载设计控制要求;当采用设置施工栈桥措施时,应进行施工栈桥的专项设计。

6.1.6 基坑工程施工中,如遇邻近工程进行桩基施工、基坑开挖、边坡工程、盾构顶进、爆破等施工作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相互间合理的施工顺序和方法,必要时应采取措施减少相互影响。

6.1.7 支护结构施工前应进行试验性施工,以评估施工工艺和各项参数对基坑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必要时应调整参数、工法或反馈修改设计选择合适的方案,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6.1.8 基坑开挖支护施工导致邻近建筑物不均匀沉降过大时,应采取调整支护体系或施工工艺、施工速度,或设置隔离桩、加固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反压与降水纠偏等措施。

6.2 土钉支护

6.2.1 土钉墙支护施工应配合挖土和降水等作业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挖土分层厚度应与土钉竖向间距协调同步,逐层开挖并施工土钉,禁止超挖;挖土分段段长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值;预留土墩尺寸不应小于设计值;

2 开挖后应及时封闭临空面,应在24h内完成土钉安设和喷射混凝土面层;在淤泥质地层开挖时,应在12h内完成土钉安设和喷射混凝土面层;对可能产生流动的土,土钉上下排距较大时,宜将开挖分为二层并应严格控制开挖分层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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