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16 沉井与沉箱施工,除应满足土方开挖要求外,尚应采用措施减少降水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6.9 内支撑
6.9.1 支撑系统的施工与拆除顺序,应与支护结构的设计工况相一致,应严格遵守先撑后挖的原则;立柱穿过主体结构底板以及支撑结构穿越主体结构地下室外墙的部位应采取止水构造措施。
6.9.2 支撑结构上不应堆放材料和运行施工机械,当需要利用支撑结构兼做施工平台或栈桥时,应进行专门设计。
6.9.3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对基坑回弹引起的立柱上浮进行监测,施工单位根据监测数据调整施工参数,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6.9.4 混凝土冠梁、腰梁与支撑杆件宜整体浇筑,超长支撑杆件宜分段浇筑养护。混凝土支撑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方可进行下方土方的开挖。
6.9.5 钢支撑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支撑吊装就位时,吊车及钢支撑下方禁止有人员站立,现场做好防下坠措施;
2 支撑端头应设置封头端板,端板与支撑杆件应满焊;
3 支撑与冠梁、腰梁的连接应牢固,钢腰梁与围护墙体之间的空隙应填充密实;采用无腰梁的钢支撑系统时,钢支撑与围护墙体的连接应满足受力要求。
6.9.6 钢支撑的预应力施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支撑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检查各节点的连接状况,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加预压力;预应力应均匀、对称、分级施加;
2 预应力施加过程中应检查支撑连接节点,必要时应对支撑节点进行加固;预应力施加完毕后应在额定压力稳定后予以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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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钢支撑使用过程应定期进行预应力监测,必要时应对预应力损失进行补偿。
6.9.7 立柱桩施工前应对其单桩承载力进行验算,竖向荷载应按最不利工况取值,立柱在基坑开挖阶段应考虑以下竖向荷载作用:支撑与立柱的自重、支撑构件上的施工荷载等。
6.9.8 立柱桩采用钻孔灌注桩时,宜先安装立柱,再浇筑桩身混凝土。基坑开挖前,立柱周边的桩孔应均匀回填密实。
6.9.9 支撑拆除应在可靠换撑形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进行,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支撑拆除时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和作业空间,并应对主体结构采取保护措施;
2 钢筋混凝土支撑的拆除,应根据支撑结构特点、永久结构施工顺序、现场平面布置等确定拆除顺序;
3 钢筋混凝土支撑采用爆破拆除的,爆破孔宜在钢筋混凝土支撑施工时预留,支撑与围护结构或主体结构相连的区域宜先行切断。
6.9.10 拆除施工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6.9.11 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支撑构件应采取有效的下坠控制措施,方可切断两端的支撑,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6.9.12 机械拆除施工时,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供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必须保证足够的承载力。作业中机械不得同时回转、行走。
6.9.13 机械拆除作业时,对较大尺寸的构件或沉重的材料,必须采用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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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及时吊下。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严禁向下抛掷。
6.9.14 爆破拆除工程应根据周围环境作业条件、拆除对象、建筑类别、爆破规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将工程分为A、B、C三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爆破拆除工程应做出安全评估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6.9.15 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爆破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6.9.16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在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标志,应派专人监管。
6.10 土层锚杆
6.10.1 锚杆的设置应避免对相邻建(构)筑的基础产生不利影响。 6.10.2 锚杆设计、施工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锚杆承载力高、变形量小和需锚固于地层较深处的工程,可选用注浆型预应力锚杆;地层开挖后必须立即提供初始预应力的工程或抢险工程,可选用机械型预应力锚杆、聚氨酯锚杆;
2 承载力要求较低或地层腐蚀性强的土层,可选用压力型预应力锚杆; 3 承载力要求较高,可选用拉力分散型锚杆和压力分散型锚杆,有条件时可选用旋喷或变节、扩大端锚杆;
4 需要进行地层加固或容许有适量变形时,可选用全长粘结型锚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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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使用功能完成后,不允许筋材滞留于地层内的工程,应采用可回收锚杆; 6 对注浆压力有严格控制的土层,可采用聚胺脂注浆锚杆或自钻式锚杆。 6.10.3 锚杆正式施工前应进行锚杆杆体、锚头、套管、注浆管路的检查。 6.10.4 锚孔钻进作业时,应保持钻机及作业平台稳定牢靠,除钻机操作人员还应安排至少1人协助作业,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6.10.5 采用高压注浆工艺施工的锚杆,应采取跳打、控制钻进速度、成孔冲水压力等措施,减少施工过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6.10.6 锚杆在不稳定地层钻孔,或地层受扰动易导致水土流失而危及邻近建(构)筑物稳定性时,应采用套管跟进施工工艺。
6.10.7 当成孔过程中遇有障碍物或成孔困难需调整孔位及锚杆长度时,应对锚杆承载力及支护结构安全度进行复核。
6.10.8 锚杆杆体制作完成后应尽早使用,不宜长期存放,对存放时间较长的杆体,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制作完成的杆体不得露天存放,宜存放在干燥清洁的场所;当存放环境潮湿时,杆体外露部分应进行防潮处理。应避免机械损伤或介质侵蚀污染杆体。
6.10.9 施工中应对锚杆位置、钻孔直径、钻孔深度和角度、锚杆杆体长度和杆体插入长度进行检查。
6.10.10 注浆浆液应搅拌均匀,随搅随用,并在初凝前用完。严防石块、杂物混入浆液。并对浆液配合比、压力、注浆量进行检查。
6.10.11 全长粘结型锚杆应抽查锚杆的锚固体饱满度;预应力锚杆应抽查预应力施加情况。
6.11 与主体结构相结合支护结构及逆作法
6.11.1 地下室水平构件与支撑相结合时,结构水平构件宜采用木模或钢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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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施工,采用的模板支撑地基应满足承载力和变形要求。
6.11.2 在楼板结构水平构件上留设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宜上下对齐,应满足施工及自然通风等要求;
6.11.3 支护结构形成的侧墙与主体结构外墙复合受力时,应在结合面连接部位处设置剪力槽等剪力传递构造措施。
6.11.4 逆作法施工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柱距和层高合理选择土石方作业机械,必要时可采用“两层一挖”逆作法;
2 合理设置出土预留洞口的位置和数量,满足土方和材料垂直运输和流水作业的需要,预留洞口在边跨,以及梁板作为土方、材料堆放场地或车辆行驶通道等临时场地时,要事先验算圈梁和楼板的承载力,承载力不足时须进行加强,并经设计复合认可;
3 地下室施工时应采用鼓风法从地面向地下送风到工作面,鼓风功率应不低于1kW/1000m3;
4 宜采用专门的大型自动提土设备垂直运输土石方,运输轨道设置在主体结构的,要对结构承载力进行验算,并经设计同意;
5 当逆作梁板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的90%并经设计同意时才能进行下层土石方的开挖,必要时加入早强剂和提高混凝土的配制强度等级;
6 应复核地下室核心筒未完成之前临时柱允许上部结构可施工的层数,地下室未完成之前上部结构施工不得超过此允许层数;
7 应采用信息化施工方法,监测围护结构的垂直与水平变形、基坑隆起、室外地面沉降、建筑沉降等;
8 宜设置降水井超前降水,保持降水至地下室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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