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性能试验单位技术负责人、副总监理师。
5.工程档案组
组 长:项目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经理担任。 副组长:项目公司工程档案管理负责人担任。
组 员:土建、安装单位的档案负责人,总体设计单位的工代负责人,调试单位的负责人,项目公司生产统计、质检、工程、设备、计划等部门的负责人、副总监理师。
6.工程综合管理组
组 长:由项目公司分管经营的副总经理担任。 副组长:项目公司达标办主任担任。
组 员:项目公司的计划、工程、设备等部门负责人,总体设计单位设总、总监理师。
第三章 各级达标领导小组职责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达标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集团公司的达标投产工作。
(2)审批《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办法》及相关标准。
(3)研究、部署集团公司达标投产工作,制定集团公司达标年度工作计划。
(4)组织、主持达标复检工作。
(5)审定达标机组的考核结果,命名达标机组,颁发奖牌、奖状,表彰达标立功单位。
第十二条 分公司(控股公司)达标领导小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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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达标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贯彻集团公司对达标工作的要求。
(2)制定达标工作计划,指导、部署、检查达标投产工作。 (3)指导、督查达标工作年度自查和达标自检。
(4)组织并主持达标预检。对受检机组均须提交达标预检报告。对满足达标必备条件的机组提出达标复检申请报告。
(5)根据集团公司达标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并指导项目公司做好达标复检的迎检工作。
(6)组织并主持单机容量3OOMW以下机组的达标复检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审批。
(7)协调解决达标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8)总结达标工作的经验、教训,不断改进达标工作,提高实效。
第十三条 项目公司达标领导小组职责
(1)在集团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达标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下,全面贯彻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控股公司)对达标工作的要求。
(2)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设备和施工招标以前组织编写达标投产规划,作为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的一个附件提交审查。在审定的达标投产规划基础上,制定达标投产细则。
(3)在所有的承包合同和工程实施的全过程中,全方位的逐项逐条落实本办法和达标投产规划及细则的各项要求、并完成各项考核指标。
(4)定期召开达标工作例会。根据工程进展的不同特点,逐项检查达标计划的完成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组织参建单位全面完成各类专项检查提出的达标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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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组织并主持年度自查。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在机组投产前的每年年末,负责按本办法的要求、达标工作计划、实施细则,对已完成的工程项目组织年度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书面呈报分公司(控股公司)达标领导小组。
(6)组织并主持达标自检,提交达标自检报告。
(7)对自检中需要消缺、完善的项目提出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
(8)负责向分公司(控股公司)达标领导小组提交机组达标预检申请。
(9)根据分公司(控股公司) 达标领导小组的要求,负责具体的达标预检和复检的迎检工作。
第四章 考核项目
第十四条 达标考核项目分为:安全管理、质量与工艺、调整试验、技术指标、工程档案、综合管理等六项。
第五章 考核内容和评分规定
第十五条 考核项目的标准得分分别为:“安全管理”100分、“质量与工艺”180分、“调整试验”180分、“技术指标”280分、“档案管理”100分,“综合管理”160分,总标准得分为1000分。
第十六条 考核时不扣分即得分。对各考核项目中的子项目不设扣分的限额,其标准得分扣完为止。
第十七条 已量化的考核指标,自检时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界定的条件和规定的量纲进行统计、填报。瞒报、虚报指标者,应加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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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取消达标资格。
第十八条 难以量化的考核项目,自检时必须严格按本办法条文说明规定的检查范围、内容、方法、数量和计量单位等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规定详见附表一。
第六章 申报达标预(复)检的十项必备条件
第二十条 受检工程已通过国家主管部门的核准。
第二十一条 受检机组及其相关系统的全部建筑和安装工程已经全部完成,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必须全部满足国家颁发的现行的、有效的标准和规程,且签证规范、齐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受检机组已按集团公司国电集工[2006]41号文颁发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验收管理办法 (2006年版)》(简称“启动办法”,下同)和国家能源局发布的DL/T 5437-2009《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简称“09启规”,下同)完成了启动试运及全部调试;按集团公司国电集工[2006]41号文颁发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2006年版)》(简称“验评标准”,下同)验收合格;按原电力部电综[1998]179号文颁发的《火电机组启动验收性能试验导则》完成了全部性能试验项目(有合法手续者除外),并投入商业运营并完成相关的验收和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受检机组的建设工期未超过集团公司国电集工[2004] 21号文颁发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工期定额(试行)》。
第二十四条 受检机组的工程结算未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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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造价目标。
第二十五条 受检机组在建设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未发生死亡事故;未发生累计重伤3人及以上的事故。
第二十六条 受检机组在建设期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投产后能稳发满发,安全可靠,无威胁机组安全稳定运行的隐患。“供电煤耗”性能试验的测试值不大于设计值,“汽轮机热耗”性能试验的测试值不大于合同保证值的101%,机组轴系振动的在线值不超过运行规程的报警值,汽轮机真空严密性在考核期的平均值不超过260Pa/min,考核期内热控保护、自动、DAS和指示仪表的投入率,电气保护、自动和指示仪表的投入率均能达到并保持在96%以上。
第二十七条 受检机组在考核期的等效可用系数应不低于90%,强迫停运次数应不超过2次。
第二十八条 受检机组的环保项目(含脱硫、脱硝)在建设期内应实现“三同时”且设备及其系统运行正常。
第二十九条 受检机组已按本办法的要求完成了达标自(预)检,且各考核项目的得分率均在80%以上。
第七章 考核程序
第三十条 达标考核原则上分“自检、预检、复检”三个阶段。单机容量300MW以下机组的“预检”可延至“复检”阶段一并进行。
第三十一条 自检
1.由项目公司达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并主持,监理、设计、建筑、安装、调试、运行等参建单位参加。
2.自检工作必须在机组投产后的考核期内的前2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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