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试行)
苏建质(2003)92号
1 总 则
1.1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活动。
1.3工程质量监督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休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1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质监机构是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具有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2.2质监机构须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质量监督的专业、下作内容、委托期限、行政处罚权限和相应职责,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2.3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3.1人员配备结构合理,专业配套,数量满足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结构合理主要指人员的年龄结构和职称结构配备合现;专业配套主要指具有与监督工程相适应的土建、安装、
市政等专业人员;人员数量可按近五年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确定。省辖市质监机构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宜在5万至30万平方米;县级质监机构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宜在3万至20万平方米。
2.3.2省辖市质监机构一级、二级质量监督师与质量监督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4,这些人员应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85%以上;县级质监机构一级、二级质量监督师与质量监督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6,这些人员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2.3-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办公场所要求:省辖市质监机构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县级质监机构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应设置档案室、会议室、微机室等;办公设备要求:除正常的办公设备外,还应配置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通讯设备等。交通工具要求:各级质监机构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交通):具。
2.3.4配有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所需要的人员和仪器设备。质监机构应配备质量检测人员,且须持证上岗。省辖市质监机构不少于5人,县级质监机构不少于2人;仪器设备配置按苏建质(2000)399号文《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配备现场监督抽查仪器设备的通知》执行。
2.3.5有健全的行政管理及业务管理制度。(参考文本见附录1)行政管理制度包括:部门(科室)工作职责;人员(站长、副站长、总工、土仟工程师、质量监督:工程师、质量监督员、财务人员等)岗位责任制;质量监督人员职业道德守则;政治和业务学习制度;廉政建设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借聘人员管理制度;人员考核及奖罚制度;考勤制度;人员教育培训制度;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信访工作制度等。业务骨理制度包括: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制度;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计划)编制、审批与检查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制度;暂停施工整改通知书和复工通知书审批制度;工程质量投诉受理与处理制度;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质量监督报告编制与签发制度;质量监督档案信息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制度;计算机信息管理制度;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资料管理制度;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监督制度;检测管理和申诉处理制度等。
除上述制度外,还应建立(监督人员工作手册)。
2.4质监机构应按规定设置内部科室。省辖市质监机构应设立办公室(综合科),总工办,质量监督科,监督抽测科,财务科等;县级质监机构应设立办公室,质量监督科,监督抽测科,财务科等。
2.5各级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
2.5.1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省建设厅委托,主要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
(1) 研究制定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和办法,以及相关的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
(2) 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考核和管理。
(3)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质量监督员和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培训、考试和管理。
(4)掌握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动态,适时组织交流开展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经验,拟定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水平的措施和要求,并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统计工作。
(5)组织实施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参与全省工程质量检查。
(6)参与省优和国优工程评审、推荐工作。
(7)具体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对有争议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8)承担综合性较强或认为有必要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9)完成省建设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2.5.2省辖市和县(区)质监机构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内工程项目具体实施质量监督,其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受理丁程项目质量监督中报,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3)对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及环境质量的原材料、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等进行监督:
(4)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5)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使用功能及环境质量进行监督;
(6)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
(7)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督;
(8)编制并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刘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进行监督;
(10)参与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11)参与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查和优质工程评选;组织优质结构工程的评选;
(12)参与辖区内有争议的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13)建立各责任主体业绩和不良行为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14)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省辖市质监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县(区)和专业质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并协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不具备监督能力的质监机构所属区域内的大型工程由省辖市质监机构直接监督。
2.6根据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际情况,质监机构的设立实行“一市(县)一站”的原则,即省辖市和县原则上驹只设立一个质监机构。对于不具备设立质监机构条件或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不合格的县(区),其辖区内的工程由省辖市质监机构直接监督。
2.7已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队定符合要求的省辖市郊区、开发区质监机构,在辖区内监督的工程范围为:
(1)非国家、省、市重点工程;
(2)单体建筑在六层或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
(3)厂房跨度在18米以下的工程;
(4)小区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内的工程。
2.8质监机构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年检一次。未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取得工程质量监督资质的,一律不得擅自受理工程质量监督。
3工程质量监督人员
3.1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是指经省级以上培训并取得相应岗位证书的质监机构在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