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试行)(苏建质((2)

2019-02-16 00:26

3.2质监人员分为一级质量监督师、二级质量监督师和质量监督员。一级质量监督师由国家认定,二级质量监督师和质量监督员由省建设厅认定。

3.3对质监人员的要求及一般规定:

(1)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须经省级以上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新进入省辖市质监机构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土木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新进入县级质监机构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土木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质监人员应做到:爱岗敬业,公正科学,勤奋学习,团结协作,严格监督,清正廉洁;

(3)质监人员在质量监督中应按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质施函[2002]29号)要求,行为规范,文明执法;

(4)质监人员不得跨行业、越级监督工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被监督单位和个人的贿赂或变相获得好处;不得接受被监督单位和个人邀请的消费娱乐活动;不得接受被监督单位和个人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它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谋取利益;不得向建设、施工单位介绍施工队伍或推销产品;不得与被监督对象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不得在其它机构兼职;

(5)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主监人负责制,主监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负主要监督责任;

(6)质监人员对外出具的所有文件,必须对其真实性负责;

(7)二级以上质量监督师可按有关规定行使独立签字权,质量监督员无独立签字权;

(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建设工程局部停工通知书》及(申请行政处罚报告》应由质监机构负责人签发。

3.4一级质量监督师应符合下列条什:

(1)具有土木工程或其他相关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亡学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的经验;

(2)经一级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6年以上(含6年);

(4)质监机构在编人员;

(5)经过省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6)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5二级质量监督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土木工程或其他相关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6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的经验;

(2)经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质监机构在编人员;

(5)经过省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6)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6质量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土木工程或其他相关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的经验: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质监机构在编人员;

(4)经过省级以上相关业务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7质监机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1)省辖市质监机构负责人应取得一级质量监督师资格;县级质监机构负责人应取得二级质量监督师以上资格;

(2)省辖市质监机构负责人宜设置—名正职二名副职;县级质监机构负责人宜设置一名正职一名副职。

3.8质监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业务培训。一、二级质量监督师每年参加省级以上组织的脱产业务培训不少于4日学时,质量监督员每年参加省辖市级以上组织的培训不少于24学时。

3.9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每两年对质监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并核发相关匠书;省辖市及以厂质监机构应每年对本站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进行质量监督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质监机构。

4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4.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质监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4.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时,质监机构应核查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报表:(样式见附录2)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岩土勘察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4)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5)其他需要的文件。

4.3质监机构对报监资料核查符合要求后,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并在3口内发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样式见附录2)。在收取质量监督费时,质监机构应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规定,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

4.4质监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受监工程信息库。

4.5质监机构应定期对辖区内工程项目报监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单位,质监机构应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5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与交底

5.1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与交底是指工程项日实施监督前,质监机构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

类别,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监理及施工等单位进行交底的活动。

5.2《方案》应明确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以下简称质监组),按工程规模和类别确定主监人。质监组不少于2人,主监人应由二级以上质量监督工程师担任。

5.3《方案》应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频率和监督控制点(样式见附录2)。《方案》编写可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分阶段进行。

5.4《方案》应由主监人组织编写,二级质量监督师监督范围内的工程应由质监机构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其它工程应山质监机构技术负责人中核批准。《方案》应加盖公章,一式四份,发至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

5.5主监人应在丁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工程质量监督交底会。参加人员应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其它相关人员。质监组应填写《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样式见附录2),并经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代表签字。

5.6质监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应认真执行《方案》。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力‘案》时,应由主监人组织修改,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5.7质监机构负责人应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

6工程质量行为监督

6.1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质监机构对参与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履行其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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