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遵守以下规定:
(1)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突出重点,采用跟踪抽查方式。
(2)质监人员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检查,填写《施工现场建设各方工程质量行为监督记录》(样式见附录2);
(3)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或《工程质量监督暂停施工通知书》等(样式见附录2),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4)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应建立《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良记录汇总表》(样式见附录2),定期向社会公布。
6.3工程质量行为监督的重点
6.3.1建设单位
(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2)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的签订;
(3)质量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办理;
(4)见证取样的实施及持证上岗(有监理的工程除外);
(5)房地产开发资质、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确定、变更及日常参与质量验收、签字情况;
(6)工程肢解发包情况;
(7)设计变更的程序;
(8)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9)在装修过程十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10)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11)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
6.3.2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及签字:
(2)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底:
(3)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子分部)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4)参加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
(5)设计变更的签字盖章;
(6)选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有无指定厂商。
6.3.3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及签宁;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相关人员的配备和变更情况;
(3)主要技术工种持证上岗;
(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批程序和实施;
(5)转包及违法分包情况;
(6)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技术交底;
(7)检验批、隐蔽工程的白检及工序报验;
(8)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
(9)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
(10)质量事故(问题)的汇报和处理;
(11)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12)工程资料的及的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6.3.4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及签字;
(2)监理部人员的配备(数量、专业比例)是否与建设规模相适应、持证上岗及按合同选派总监、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情况;
(3)监理大纲和监理细则的编制及审批;
(4)见证取样的执行;
(5)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时的验收把关;
(6)监理资料的整理;
(7)巡视、旁站和平行检驰;
(8)监理指令单及通知单中有关质量问题的整改复查;
(9)工程质量验收的执行。
6.3.5检测单位
(1)检测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2)检测报告的签字:
(3)检测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
(4)是否按规定在三天内将不合格枪测结果上报质监机构。
7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7.1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质监机构依据工程建没强制性标准及其条文对施工过程十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7.2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一般规定:
(1)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重点是采用定期检查利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情况;
(2)检查关键工序和重点部位的施工作业面施工质量;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
(4)按监督工作方案,突出对地基基础、主休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环境质量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的监督,并应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
(5)抽查现场拌制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的控制情况;
(6)质监人员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填写《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记录》(样式见附录2),提出明确的监督意见,对违反《条例》和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应签发整改通知单。
7.3实体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
(1)抽查资料。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2)抽查实物质量。采用日测、检测仪器等对丁程实物质量和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进行随机检查,检查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
(3)对桩基于分部、主体分部利含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等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7.4质量监督控制点的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是项目质监组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川功能等质量进行控制所设置的、须由质监人员到施工作业面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当施工单位施工至质量监督控制点时,必须通知质监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7.5应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的部位和工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