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频率
(1)有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应进行抽测:
(2)主体结构: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多层建筑或10层以下的建筑抽测不少于1层;10层及其以L的不少于2层:30层或100米以上建筑不少于3层;
(3)同一标段且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的多项建筑,不少于一层;超过1万平方米时,每增加1万平方米增加1层,不足1万平方米时,按l万平方米计:
(4)每层抽测项目不少于2个构件;
(5)原材料、构配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8.6检测仪器设备管理
(1)建立检测仪器设备台帐。仪器设备必须建卡立帐,认真填写设备名称、规格、价格、采购日期、编码等,要定期盘点清理,做到帐、卡、物相等。
(2)凡精密贵重型仪器设备,必须由经过专职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使用。其他仪器设备的使用者也应接受过专门操作技术培训;所有仪器设备均须严格按操作要领进行规范操作,精心保护。
(3)检测仪器设备应定期检修、校正。仪器设备应按规定期限和实际状况到有关部门或厂家检修、校正。
8.7质监机构应对丁程质量监督扪测的数据定期汇总、分析和归档。
9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监督
9.1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监督指质监机构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的活动。
9.2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的监督内容及要求
9.2.1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的质监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质监机构知悉辖区内发生质量事故后,应立即向上级质监机构报告。
9.2.2质监机构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应及时发出《建设工程局部停工通知书》。(样式见附录2)
9.2.3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质监机构应及时派人到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并督促相关单位调查分析、制定技术处理方案,并报质监机构。
9.2.4质监机构认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和技术处理方案已符合有关规定后,应及时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样式见附录2)
9.2.5质监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质量事故(问题)技术处现方案及设计要求进行监督检查。事故处理结束后,应监督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记录报质监机构。
9.3质监机构应及时将以下主要资料收集整理并归人监督档案:
(1)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报告;
(2)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
(3)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
(4)有关单位的验收记录等。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
10工程质量验收监督
10.1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是指质监机构依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对工程质量验收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包括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
10.2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的一般规定
10.2.1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桩基于分部、主体分部和含有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分部工程。
10.2.2质监机构应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参验人员、验收程序、执行标谁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当参验人员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一致时,应提出明确的验收监督意见,并做好验收监督记录。
10.2.3质监机构在监督验收时,如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性条文
10.2.4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质量控制资料(包含两强报告)已收集完整,并已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完整、有效。
(3)需要进行监督抽测的项目,其结果已符合要求。
(4)质监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出现的质量事故已按有关规定处理。
10.2.5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天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质监机构。
(2)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应首先介绍参加验收的人员,同时还应介绍验收部分的工程概况和工程资料审查意见。
(3)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分别汇报主要分部(子分部)建设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施工单位汇报内容中还应包括质监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的完成情况。
(4)验收人员应审查监理(建设)和施工单位的工程资料,并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5)对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和质监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相关单位应予以解答。
(6)验收人员应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各个管理环节的质量行为作出评价,并分别阐明各自的验收意见。当验收意见一致时,验收人员应分别在相应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
(7)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也可请质监机构协调处理。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
10.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的般规定
10.3.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口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质监机构。
10.3.2质监机构收到《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样式见附录2)后,应及时对该工程是否达到建建(2000)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竣工
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并通知建设单位能否按期组织验收.
10.3.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1)质监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人员资格、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当参建各方对工程验收意见—‘致时,应提㈩明确的验收监督意见,并做好验收监督记录。
(2)质监机构在监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如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性条文的,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3)在验收过程中,应对工程实物质量和工程资料进行监督抽查。
10.3.4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设单位在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首先应介绍验收人员名单,同时介绍工程概况和工程验收方案。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分别汇报各自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工程合同情况以及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监理(建设)单位还应汇报工程资料的市查意见及质监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的完成情况。
(3)验收组应审查建设、勘察、没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技术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的观感质量。
(4)对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和质监机构提㈩的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应予以解答。
(5)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汁、施工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的质量行为作出伞面评价,各责任主体应分别阐明自己的验收意见,当参验各方对工程验收意见一致时,验收人员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样式见附录2)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