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二:
危化品从业单位定期安全评价告知承诺书
: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臵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臵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的规定,你单位应当于2010年 月 日前完成 定期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报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同时,你单位应当根据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生产、储存装臵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对于安全评价中发现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臵,你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法律责任: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生产、储存装臵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臵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特此告知,请予遵守。
市(县)、区安监局(盖章)
年 月 日
我单位接受上述告知,并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上述告知要求执行。
主要负责人签名:
生产经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11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三:
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告知承诺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及?关于规范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09〕109 号)的规定,现将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1、你单位涉及 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臵、 的储存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文和苏安监〔2009〕109 号文规定的步骤、规范和要求,于2010年10月25日前完成自动控制技术改造。
2、改造工程一经完成且试运行结束后,你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本次改造的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安全评价机构,对改造工程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验收完成后,书面告知本局。
3、危化品生产(含非化工)企业凡涉及改造范围内的生产装臵和储存设施,没有完成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的,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特此告知,请予遵守。
市(县)、区安监局(盖章)
年 月 日
我单位接受上述告知,并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上述告知要求执行。
主要负责人签名:
生产经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12
附件四: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各执一份。
落实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告知承诺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无锡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对本单位是否存在危化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经辨识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履行下述安全管理及监控责任:
1、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并于 2010年 月 日前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我局备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及时更新登记建档信息,并重新报我局备案:
(1)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发生变化的; (2)周边环境因素发生变化的; (3)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的; (4)其他原因引起重大危险源变化的。
3、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不再使用或拆除的,或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向我局申请核销。
4、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与安全管理:
(1)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制订和落实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
(2)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集中监控系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做好记录;
(3)重大危险源集中监控系统应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部署,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测预警系统联网;
(4)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
13
(5)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6)重大危险源场所应当设臵醒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包括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主要危害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7)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场所及其仪器、仪表、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并在台账中记录。
5、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应急预案应当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6、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须的应急器材、设备和所需的应急物资。 7、应当至少每半年向我局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8、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特此告知,请予遵守。
市(县)、区安监局(盖章)
年 月 日
我单位接受上述告知,并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上述告知要求执行。
主要负责人签名:
生产经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各执一份。
14
附件五:
2010年无锡市危化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考核细则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标 准 1、危化品从业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人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扣10分; 一、事故控制(20分) 2、危化品从业单位发生一起死亡2人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扣20分; 3、危化品从业单位发生一起死亡3人及以上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因危化品泄漏、火灾、爆炸等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专项整治不合格。 二、组织领导(10分) 1、组织领导(5分) 2、方案部署(5分) 未成立整治工作责任小组的扣5分。 未进行专门部署的扣3分,整治方案或整治对象未按时上报的扣1分。 1、对于到期未提出换证申请而未按规定进行查处的,每发现一家扣2分 2、对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未及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的,每发现一家扣2分; 3、到10月底,按时序进度评定的完成率低于95%的,本项不得分,取消年度条线评先资格。 2、危化品从业单位定期安全现状评价(20) 1、年内应评价单位排查不清,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差距的,扣5分; 2、未依法查处不按规定进行评价的企业,发现一家扣2分; 3、至10月底,按时序进度评定的完成率低于85%的,本项不得分,且取消年度条线评先资格。 1、危化品生产企业到期换证(10分) 得 分 三、整治内容(55分)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