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 案例精讲(7)

2019-02-16 17:27

二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3年内,该企业未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未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的60%。

申请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看出,以上两种再投资项目中,后者显然优于前者,因为它可以100%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有条件的企业应选择第二种方案。但第二种投资方案受企业类型和地域限制较大,税收筹划的空间相对较小。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外商再投资新开办企业符合以上规定,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若再投资于原企业,则不能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因此,外国投资者在用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考虑是以增加注册资本形式直接投资于原企业,还是开办新的企业。同时,由于投资地区不同,投资资金来源不同,进行再投资所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也不一样,这也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下面举例加以说明:

例1:某生产性中外合资企业,1995年初设立并生产经营,经营期为15年,当年获利,中外双方持股比例为6:4,外商投资者按规定分得税后利润如表1-1所示:

表1-1单位:万元

年度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获利情况10 18 32 45 56 60 82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且对地方所得税的优惠减免税规定与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相一致。)

2001年底,外商打算将其中100万元进行再投资开办一个新项目,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使投资方案最佳,有下列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用1995年一1998年分得的税后利润进行投资。根据税法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将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因而

1995年和1996年可免缴企业所得税,1997年和1998年属于减半征收期,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为1.5%。同时,按税法规定,用分得的免税利润再投资不享受退税优惠:所以,100万元再投资额中只有72万元(100-10-18)可以享受退税优惠,且退税率适用40%。则:

退税额=72/[1-(15%+1.5%)]×15%×40%=5.17(万元)

[方案二]:用1997年一1999年分得的利润进行投资。根据“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1997年一1999年正处于减半征收期,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为1.5%,可以退还已纳税额的40%。则:

退税额=100/[1-(15%十1.5%)]×15%×40%=7.19(万元)

[方案二]:用2000年一2001年分得的利润进行投资。根据税收政策规定,2000年和2001年的所得应全额纳税,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则:

退税额=100/[1-(30%十3%)]×30%×40%=17.91(万元)

比较上述方案,可以看出方案三最优,其获得的退税额最多,可以大大节约税收成本。

例2:某外商投资企业A于1990年在某市投资举办生产性投资企业,经营期为25年,从1991年开始获利,该A企业按规定分得税后利润如表1-2所示:

表1-2单位:万元

年度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获利情况100 120 150 200 220 250 300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免征地方所得税。)

1998年,A企业欲将分得利润中的500万元支接再投资兴办B先进技术企业,可供选择的税收筹划方案有以下三种:

[方案一]:用1991年一1994年分得的税后利润进行投资。

[方案二]:用1993年一1995年分得的税后利润进行投资。

[方案三]:用1996年一1997年分得的税后利润进行投资。

根据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对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同[例1]的规定,具体计算如下:

[方案一]:退税额=[500-(100+120)]/(1-15%)×15%×100%=49.41(万元)

[方案二1:退税额=500/(1-15%)×15%×100%=88.24(万元)

[方案三]:退税额=500/(1-30%)×30%×100%=214.29(万元)

比较上述计算结果,三种投资办法中方案三为最优。所以,外国投资者在选择再投资方案时,应采用减免税期满后的利润再投资比用减免税期间的利润再投资更优越。

23.坏账转销的纳税筹划方法

坏账,是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由于发生坏账而遭受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这些损失在损益表中通常列为管理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额。坏账转销筹划的思路主要是如何掌握坏账损失的处理方法。

税法对处理坏账损失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对坏账损失的处理方法、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和坏账的认定条件等进行了规定。

坏账处理方法包括直接转销法和备抵转销法两种。直接转销法是指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备抵转销法是指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先提取坏账准备金,在发生坏账损失时冲减坏账。如果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如果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对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有明确规定,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税法同时规定,纳税人对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两种坏账处理方法的比较纳税人采用直接转销法时,对日常核算中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不予考虑,只有在实际发生坏账时,才作为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销应收款项。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账务处理简单、实用,其缺点是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费用相互配比的会计原则。在这种方法下,只有坏账已经发生时,才能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导致各期收益不实;另外,在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是按其账面余额而不是按净额反映,这在一定程度上歪曲了期末的财务状况。

备抵转销法是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当期费用,同时建立坏账准备,待坏账实际发生时,冲销已提的坏账准备和相应的应收款项。采用这种方法,坏账损失计入同一期间的损益,体现了配比原则的要求,避免了企业明盈实亏,在报表上列示应收款项净额,使报表使用者能了解企业应收款项的可变现金额。

两种方法对企业纳税有何影响呢?两种方法的根本区别是在坏账损失计入期间费用的时间不同,直接转销法只有在坏账实际发生时,才将坏账损失计入期间费用;而备抵转销法在年末先将坏账准备计提出来,增加当期费用,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待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再冲减坏账准备金。由此可见,采用备抵转销法可增加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使两种方法计算出的应缴纳所得税数额是一致的,但备抵转销法将应纳税款滞后,等于享受到国家一笔无息贷款,增加了企业流动资金。下面举例说明。

某内资企业2001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借方余额为500 0万元,经税务机关批准同意按5?计提坏账准备。2002年1月10日发生坏账损失10万元,经税务机关批准同意核销。2002年6月10日重新收到已确认的坏账损失5万元。

如果采取直接转销法,2002年1月可以将10万元的坏账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扣除,在2002年6月10日重新收回已确认的5万元坏账损失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因此采用直接转销法计入管理费用的只有5万元。而采用备抵转销法计入管理费用的就高达25万元。如果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处理坏账损失采用备抵转销法,较采用直接转销法在2001年度要减少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仅此一项就可少缴企业所得税6?6万元。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人员从企业利益出发,在税法准许的情况下,应该选择坏账损失备抵转销法,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企业流动资金。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年末应收账款在亿元以上者,提起的坏账准备金很多,进行这样的筹划就显得更为重要。

以上筹划属于正常情况下的举措。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思路就会不同。比如,如果某企业2001年处于免税期,有营业利润,应收账款借方余额为3000万元,采取备抵转销法,可以计提坏账准备金15万元。但因为其处于免税期,对纳税情况不产生影响。200 2年该企业进入正常纳税期,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2002年发生坏账损失10万元。因为该企业采取备抵转销法,坏账损失1 0万元应用坏账准备金冲减,应纳税所得额仍为200万元,应纳税66万元。如果该企业采取直接转销法,坏账损失10万元可以直接进入管理费用,减少1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则该企业2002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90万元,应纳税62?7万元,比备抵转销法少3?3万元。因此,采取哪种方法,还要根据企业情况具体分析。

24.合理选择结算方式 降低企业财务风险

从本质上看,委托代销、分期收款销售与直接收款销售结算方式并无太大区别,它们最终都表现为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和货款的收取,只是结算的方式不同而已。但从税收角度来看,不同的结算方式,将导致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不同,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时间也不同。由于税金缴纳均为现金形式,企业如果能够在取得现金后进行税金支出显然是最好的选择,这也可以减少财务风险。所以,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应尽量朝这个方向努力。

案例美华公司以生产化妆品为主,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限。预计5月28日销售化妆品10000盒给永安商场,不含税单价为每盒100元,单位销售成本为40元。预计销售费用为5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30%,所得税税率为3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假设美华公司与永安商场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有购销业务均开具或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选择销售结算方式时,美华公司有以下几种方案。

方案一:直接收款销售结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在5月28日,无论是否收到货款,美华公司都应该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

全部销售收入金额1000000(元); 应纳增值税170000(元); 应纳消费税3000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2900(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4100(元); 应纳所得税66990(元);

应纳税金和附加合计=170000+300000+32900+14100+66990=583990(元); 税后净收益=203000-66990=136010(元)。

应纳税金和附加合计=170000+300000+32900+14100+66990=583990(元); 税后净收益=203000-66990=136010(元)。

此方案优点是可以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及时收到货款,能够保证企业在取得现金后再支出税金。

方案二:分期收款销售结算。

若预计5月28日无法及时取得货款,可以采取分期收款销售结算方式。假设将上述货款平均分成4个月收取,每个月收取250000元,合同约定分别在6、7、8、9月10日收取货款。销售费用50000元在6月份发生。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3款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月28日发出货物时,无需确认收入计算纳税。

6月10日,应收到货款250000元,当日无论是否收到该笔货款均需确认收入,计算纳税。

应纳增值税42500(元); 应纳消费税750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225(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3525(元);

应纳所得税=(250000-400000÷4-50000-75000-8225-3525)×33%=4372.5(元); 应纳税金和附加合计=42500+75000+8225+3525+4372.5=133622.5(元); 税后净收益=13250-4372.5=8877.5(元)。

7月10日,应收到货款250000元,当日无论是否收到该笔货款均需确认收入,计算纳税。

应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与6月份相同,分别为42500元、75000元、8225元和3525元。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因销售费用已经在6月份扣除,所以7月~9月份不再扣除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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