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 案例精讲(8)

2019-02-16 17:27

应纳所得税额=(250000-400000÷4-75000-8225-3525)×33%=63250×33%=20872.5(元);

应纳税金和附加合计=42500+75000+8225+3525+20872.5=150122.5(元); 税后净收益=63250-20872.5=42377.5(元)。

8、9月份应纳税金及税后净收益与7月份相同。

4个月税金及附加合计=133622.5+150122.5×3=583990(元); 4个月税后净收益合计=8877.5+42377.5×3=136010(元)。

此方案虽然不能减少税款总额,也没有增加税后净收益总额,但可以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方案三:委托代销结算。

若美华公司于5月28日,将化妆品委托永安商场代销,合同约定永安商场以单价100元销售,每销售一盒化妆品可提取4元作为手续费(商场在交付销售清单时开具普通发票给美华公司)。美华公司5月份的销售费用则减少为10000元。美华公司于7月20日收到永安商场的代销清单,上列已销售数量为8000盒,不含税价款为800000元。永安商场扣除手续费后,将余款通过银行支付给美华公司。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5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①5月28日,由于尚未收到销售清单,所以无需确认该笔业务收入,也不需要计算缴纳相关税金,但5月份发生的销售费用10000元,可以在计算5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7月20日,确认收入计算纳税应税收入800000(元);

应纳增值税136000(元); 应纳消费税2400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6320(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1280(元); 代销手续费32000(元); 应纳所得税=(800000-40×8000-32000-240000-26320-11280)×33%=170400×33%=56232(元);

应纳税金和附加合计=136000+240000+26320+11280+56232=469832(元); 该业务税后净收益=170400-56232-10000=104168(元)。

此方案的优点是可以保证税金在收到货款后支付。

结论1.若预期在商品发出时,可以直接收到货款,则选择直接收款方式较好;若商品紧俏,则选择预收货款销售方式更好,可以提前获得一笔流动资金又无需纳税。

2.若预期在发出商品时无法及时收到货款,如果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会出现现金净流出,

表现为企业账面利润不断增加的同时,流动资金却严重不足,企业为了维持生产可以向银行贷款解决资金问题,但又需要承担银行利息,加上尚未收到的货款还存在坏账风险,所以,财务风险大大增加。此时宜选择分期收款或赊销结算方式,一方面可以减轻销售方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购买方的付款压力。

3.自营销售与委托代销相比,委托代销可以减少销售费用总额,还可以推迟收入实现时间。但同时可能使纳税人对受托方产生依赖性,一旦受托方出现问题,可能给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很大危害

25.进口商品时的增值税节税策略

进出品商品出入国境时,除交纳关税外,依照税法规定,还应按其商品的流转额(或增值额)交纳相应的增值税。这部分税款由进出口口岸海关代税务机关征收。由于增值税的税率高达17%,在企业的利润核算中有着重要的影响。增值税作为一种价外税的流转税,其税收负担的大小,直接体现于商品的市场标价。所以在激烈的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这种税收负担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商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度,进而制约企业的盈利水平。因此说进口商品的能否进行节税策划及如何进行有效的节税策划,对经理人来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对于出口商品按照国际惯例,我国实行出口退税。对于进口商品,在征收关税之外,同国内商品一样,按照相应的税率和纳税环节进行纳税。下面本节将主要就商品的进口增值税负担进行节税策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与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这条规定表明,只要进口商品,就负有缴纳增值的纳税义务;或者说只要存在进口流转额,就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我们知道商品的税收负担主要是由税率体现的,因此说,进口商品的增值税节税策划,主要就得在税率选择上动脑筋,而高低不同的税率又是与不同的课税对象相对应的,并且也因纳税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所以对于进口环节所负担增值税而言,要想达到节税的效果,其重要的一点就是能否选择优惠税率,或者说是选择具有优惠税率的货物进口。根据税法规定,部分进口商品在报关进口时可享受低税率和免税(即零税率)的优惠待遇。因此这些商品在一定程度上就为我们提供了节税的选择空间。下面我们将税法中的享有优惠税率的商品加以归类。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注:粮食是指各种原粮、成品粮的总称);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用些油机; 5.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注:系指农业初级品); 2.避孕药品与用具;

3.古旧图书(注: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外国政府、国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5.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的进口设备; 7.供残疾人使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等;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注:系指游艇、摩托车、汽车等应胚消费税以外的货物)。

同时,由于我国出于经济发展和对外政策的需要,除对上述进口商品减免税外,对于一些特殊地区和行业、单位、个人的进口商品实行减免关税和增值税。如经济特区、保税区及三资企业和侨胞、台胞等等。这些具体规定,在这里不再讲述。

在这里只谈一下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公司单位的增值税交纳情况:

(1)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

(2)名单范围内的免税品经营单位及所属免税品商店零售的进口免税品,按照实现的销售额,暂以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上述专业公司、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或零售非进口免税货物及属于名单范围内的免税品销售单位,则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征税。

从某种角度来说,这些公司就为我们提供了节税的机会和舞台。为什么这样说呢?假如你作为一个进口商,你很想进口一批紧俏商品,可又无法享受优惠税率的好处。但是如果你能与上述享有减免税特权的单位和公司挂上钩,而你作为实际的出资人,划出一笔贷款\拆借\给上述公司,通过上述专业公司免税购进你急欲进口的商品,专业公司再加以折扣的方式卖给您,这样您就避免了商额的进口增值税负,至少小于17%。同时专业公司也因利息支出和折扣而少交了所得税(税前扣除利息)。从另一个方面讲,你做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由于正确合理地选择了自己的消费场所,在无形中就少负担进口商品入境后的在市场上所应负担的关税及增值税,因为增值税属于间接税,即税收负担可以通过价格直接转移到消费者身上的税种。

27.利用出口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筹划

按照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上述规定申请退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载明其再投资金额、再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退税。

[案例]

中德合资肯德勒机电公司1995年、1996年、1997年分别从其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上海东启机械制造公司获得利润3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上海东启机械制造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1999年9月该外商将其中的1000万元再投资举办一个新的产品出口企业——扬州东发电子公司,则按规定可退回企业所得税税款为:

退税额=1000/(1-19%)×15%=192.93万元

假如新的产品出口企业即扬州东发电子公司1999年初开始营业,到1999年9月仍未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该外商于1999年7月申请办理再投资退税。则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向该外商退税73.172万元(192.93×40%);1999年12月该企业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该外商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则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向该外商补退其余的60%,即109.759万元(192.93×60%)

28.拖欠工资变借款可助企业渡难关

不久前,中央电视台播放的一个电视剧里有这么一件事:文博厂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支付职工工资,企业陷入生死存亡的困境,主人公孙文慧忍辱负重、想方设法解救了企业。孙文慧采取的一个办法就是以企业的资产做担保,与职工签订借款担保协议,把所欠职工的工资变为向职工借款,渡过了难关。在现实中,大大小小的企业在短期内资金周转困难,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很普遍。厂长经理们是否知道,拖欠工资处理不当,企业可能付出沉重的代价。那么,孙文慧采取的办法是否可行?在税收上具体有什么好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必须是在规定的计税工资限额内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

例如,某公司2000年度提取职工工资150万元,计税工资限额也是150万元,当年因财务困难只发了50万元,余下的100万元在2001年3月全部发放。由于前面说过,如果发放数低于计税工资限额,则税前列支的工资额只能以实际发放数为依据,如果超过,则只能以计税工资为基数。那么在2000年度,企业能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只有50万元,因此,企业将多缴企业所得税33万元。

计税工资实行限额主要是防止企业虚列职工工资逃税而作出的比较严格的限制。但是,对一些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企业来说这种办法是雪上加霜。以缓发职工工资的方法缓解财务危机,会增加税收成本。

那么企业真的遇到这一问题,该怎么办呢?无非是改变融资渠道,降低成本,比如可向银行贷款,如贷款不易,还有一个方法那就是学孙文慧救文博厂的方法:取得职工的支持,把确实要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转化为向职工的借款。处理方法是一方面办理职工领取工资的手续,并代扣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要与职工签订借款协议,把未发工资转变为借款。为打消职工的疑虑,也可以学孙文慧那样以企业的资产做担保,与职工签订借款担保协议,这样更能保护职工的权益,职工也更容易接受。用这种方法的好处有:把拖欠工资变为已发放工资,则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如上例中,该企业可以税前列支150万元工资,避免多缴纳33万元企业所得税;日后支付职工的借款利息在规定的范围内还可以在税前列支,融资成本也会大为降低。

这里要提醒企业的是,采用向职工借款的方法针对的是确实要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借用此方法虚列职工工资,签订虚假的向职工借款的协议进行偷税。否则的话,不仅税务局不同意,企业的职工也不会答应,企业还将会为此付出昂贵的代价

29.财产转移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瑞昌市有两家中外合资企业,分别为“何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何兴公司’)”、“华兴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两企业中方及外方均为同一出资人,两企业中外方出资比例均为2:8.何兴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华兴公司注册资本40000万元。何兴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华兴公司主要经营商品流通、房产租赁、娱乐业等。

为适应经营业务的需要,华兴公司于2000年8月,投资兴建一幢综合大楼。由于华兴公司没有建房资质,并以何兴公司的名义投资兴建。由华兴公司将所需资金转至何兴公司银行账户,两公司均作“往来”账处理。至2001年11月份,大厦已建成且装修完毕,并于当月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这里,由于何兴公司自己没有施工队伍,全部建筑工程均由其他建筑公司承建,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已由建筑公司和安装公司缴纳,何兴公司根据建筑安装业发票作为在建工程入账的原始凭证。截至工程竣工日止,何兴公司“在建工程——华兴大厦”总金额达20.5亿元。

[存在问题]

目前,何兴公司需要将在建工程转至华兴公司名下,但在税收上却遇到了难题:

何兴公司和华兴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华兴大厦的财产所有权归属于何兴公司,如果要转移至华兴公司名下,需要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一道5%的营业税。按当地规定的成本利润率10%计算:

应纳营业税=20.5×(1+10%)÷(1-5%)×5%≈1.19(亿元)

[筹划分析]

这是笔者在瑞昌市授课时,该公司财务人员向笔者反映的真实情况。

现在,让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何兴公司和华兴公司的上述业务。

如果,华兴公司委托何兴公司代建房,那么何兴公司就无需缴纳1.19亿元的营业税,而只需按照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即可。

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如委托建房单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以及基建计划,且房屋开发公司(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同时符合“其他代理服务”条件的,对房屋开发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否则,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其中所说的“其他代理业务”是指受托方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原票转交),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筹划思路]

华兴公司应当于2000年8月份与何兴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代建”合同,然后由华兴公司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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