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南石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项目 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GDJHCG2017062
号 1 pH 2 温度 3 悬浮物 4 CODCr 5 B/C 6 氨氮 7 总氮 8 总磷 9 石油类 10 硫化物 11 挥发酚 12 TDS 1.3污水厂的出水技术标准 出水水质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所要求的各项指标。
1.4乙方在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内应接受环境、卫生、市政等部门的监管,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作,及污水排放符合本协议和中国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细则的规定;
1.5甲方有权对污水厂的建设、运营进行监督,乙方有责任向有关部门报送当期的设备资料、运营的监测、统计等资料。 四、项目设计和建设
1、项目的设计
1.1本项目的全部设计工作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择优选择设计资质符合本项目建设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1.2本项目设计和施工应按国家及地方正式颁发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如果乙方出于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降低投资成本的原因而提出采用其他的标准和设计规范,必须有甲方的书面认可才能实施,由此可能造成的额外损失将由乙方承担。
1.3乙方应保证甲方不承担因乙方侵害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引起的索赔、补偿和费用。 2、项目的建设
2.1乙方应按照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择优选定本项目建设的供应商; 2.2本项目的工程项目质量需达到本协议所规定的设计、施工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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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g/l mg/l mg/l mg/l mg/l mg/l mg/l mg/l mg/l 6-9 ≤40 ≤300 ≤1200 ≥0.2 ≤100 ≤120 ≤4 ≤800 ≤80 ≤80 ≤5000 茂南石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项目 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GDJHCG2017062
2.3乙方应保证涉及本项目的所有合同及承包合同相互之间保持一致,不互相抵触,如果由于乙方原因发生上述抵触责任由乙方承担。
2.4本项目规划建设期间所发现的文物,古董,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有价值的物品,乙方应在4个小时之内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甲方将在受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批准的保护措施实施后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由甲方补偿,所延误的工期及经营期相应顺延。
2.5项目建设所需要的各种材料可在保证满足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中国境内或境外的材料供应商,乙方应依照有关法律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招标方法确定供货商。 3、货物及服务的采购
3.1本项目下所有采购项目和乙方在规划建设期间进行的采购或所寻求的服务均应符合中国和本协议文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4、项目的验收
4.1乙方将在本项目投入经营前对本项目的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组织验收。
4.2本项目的验收将依据特许经营权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规范、标准、程序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4.3乙方应负责向甲方提供一套完整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4.1本项目竣工工程概况;
4.4.2本项目规划建设期间所采购的设施、设备、工具、器具和车辆清单; 4.4.3施工图和施工档案资料;
4.4.4重大事故一览表及处理过程的完整资料; 4.4.5设计变更一览表;
4.4.6污水处理厂构筑物及其设备的性能测定记录;
4.4.7按照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项目的计量、收费及调价
1、项目的计量、收费及调价 1.1支付污水处理费用的方法:
1.1.1自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营之日起,首期处理量3000立方米/每天,二期处理量3000立方米/每天,三期处理量4000立方米/每天,工程全部建成后日处理污水能力达10000立方米/每天。
1.1.2污水处理量的计量:本项目生产污水采用“一厂一管”的收集方式进行收集调节计量,按照收集计量进水量为支付数量。乙方必须安装有经专业部门检验合格的流量计,并按规定进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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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检测。
1.2项目计费、付费币种的规定:
1.2.1本项目的计费和付费币种均为人民币。
1.2.2收费标准:园区企业正常生产排放污水指标符合污水厂进水水质指标要求时,处理费报价不得高于茂名石化公司同类同期污水处理费,当园区企业排放污水出现异常时,按排水水质、排水量阶梯收费(详细标准见下表)。
表一:水质阶梯收费标准 超出园区污水处理厂进场水质要求范围单位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元) 污染物名称 ~20% 21%~50% 51%~100% COD 120% 150% 300% 石油类 PH 说明 120% 150% 300% 9~10时为120%,〉10时为200% 不论排水量是否超标出核定量,水质超标时超标部分水量按本标准收取费用。多个水质指标同时超标时分别按照各指标超标幅度累加计算单位污水处理费。 表二:水量阶梯收费标准 超出核定排放水量 收费标准 说明 ≤20% 120% 21%~50% 150% 51%~100% 200% 〉100% 300% 水量超出核定量按本规定收费,水量不足核定量60%的按照核定水量的60%收费。 1.2.3园区企业产生的特殊污水的水质超过污水厂进水水质指标要求时,由产生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协商确定解决方案及处理价格。
1.2.4污水处理费调整办法: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单位污水处理价格可以按市场变化进行适当调整,调整的范围及幅度由乙方所运营的污水厂与园区产生污水的各企业协商确定。 六、一般条款
1、甲方的一般义务
应乙方的合理请求,在对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过程中,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协助,并协助协调乙方与当地各方的关系;
2、乙方的一般义务
2.1乙方应遵守国家与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对其为实施该项目所组建的项目公司的运营活动负责;
2.2乙方应保证其与债权人、供应商、供应商及其他实体所签订的融资协议、施工承包含同、设备及材料供应合同以及运营维护合同等均不得与本协议所有条款相抵触,如有抵触造成损失应由乙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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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乙方应及时地将其公司所有权的重大变化告知甲方,并向甲方通报经营活动情况; 2.4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有关政府机关的要求,乙方应接受并实施环境、健康或安全等标准和惯例,且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费用。
3、支付条款
3.1乙方在签署项目特许权合同后承担项目公司在特许运营期同内形成的任何债务、人员安置和股权等其他经济、法律上的纠纷责任,保证有足够的资金支付项目的前期费用(包括供水、供电工程费用等)及乙方按工程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应付工程预付款;
3.2乙方的投资支付不能造成本项目设计和施工的延误;
3.3乙方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及工程承包合同中的要求,明确规定投资资金进度的时间表; 3.4甲方负责督促污水处理厂服务对象按确定的吨水处理单价按月支付污水处理费,在应付金额无争议的情况下,污水处理费应在次月10日前付出。
4、履约保证金
4.1乙方应在签订特许权本协议28天内,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交200万元人民币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是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乙方可任选一种);
4.2履约担保若是现金、支票、银行汇票,则应存入甲方的专款帐户并委托茂名市境内一家有资格的银行按本协议有关条款管理(专款帐户另行提供);
4.3如果有下列情况将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4.3.1未能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建设并投产支付所应支付的款项; 4.3.2乙方有违反合同规定的罚没履约担保条款的违约行为。
4.4甲方应在乙方已完成本项目建设并接收园区企业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的履约担保。
5、保险
5.1在本项目特许权合同的签订开始直至工程竣工、运营期结束为止的期限内,乙方应要求工程供应商或运营公司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保必要的险种。
6、环境保护
6.1在本项目的建设阶段,乙方及工程供应商有责任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本项目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并减轻粉尘、噪音、振动对施工现场附件公共建筑、学校、住宅的污染和危害。本项目竣工后,乙方及工程供应商有义务维修和复原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6.2在本项目的运营维护阶段,乙方及其组建的运营公司有责任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污水处理过程对周围环境所造成的任何污染或破坏;
6.3乙方及其组建运营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接受本协议的规定和中国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国政府所要求的该类似项目中政府接受的国际或地区性的环境保护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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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和惯例。
7、在项目特许权下可以从甲方得到支持
7.1甲方积极协助并协调在工程投资、建设、营运及维护过程中与当地各方面的关系; 7.2如在本协议签约后的中国或地方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且这种变化对乙方的权利和责任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甲方将保证该项目建设运营合同能够继续执行:
8、保密
8.1甲乙双方应将本协议及项目中的所有细节,各方之间互相的联系及提供的条件作为秘密资料对待,未经另一方的事先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除各方的专业顾问及用于项目报批的第三方泄露。
9、违约
9.1如果由于甲方单方面的原因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各项义务,甲方将为此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
9.2如果由于乙方单方面的原因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各项义务,乙方将为此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将有权全部或部分没收乙方的履约担保或向乙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10、乙方的过失导致的终止
10.1如果乙方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造成的延误,不在规定的日期内完成项目的建设或在甲方同意的延长期内未完成本项目的建设;实质性的严重违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处于破产状态,由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予以指出,并要求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28天内对其过失采取补救措施。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未采取补救措施,则甲方可向乙方递交书面终止通知。如果乙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14天内不向甲方递交要求仲裁的书面报告,则甲方可终止本协议,且不损害其在合同或法律所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如果乙方在14天内要求仲裁,则甲方在获得仲裁裁决终止合同前不得终止本协议;
10.2如果甲方根据本条款第10.1条款终止合同: 10.2.1甲方将:
10.2.1.1没收乙方所提交的履约担保,及有权推荐项目经营人建设、运营本项目。 10.2.2乙方应:
10.2.2.1无偿转让本协议下甲方所指定的合同;
10.2.2.2提交继续本协议设计、施工、运营、维护所需的各种文件; 10.2.2.3向甲方补偿终止配合而导致的一切直接损失和所有费用; 10.2.2.3向甲方补偿终止本协议而导致的一切直接损失和所有费用; 10.2.3如果仲裁裁决本协议终止,则按仲裁决定办理本协议的终止及补偿。 11、甲方过失导致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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