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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轻集料应以品种、种类、密度等级、质量等级相同的200m3材料为—验收批,不足200m3时亦按—批。
第3.4.7条 取样方法: 一、砂、石
① 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的表面铲除,然后从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石子为16份,组成各自一组样品,将样品拌匀后,按四分法将所取得的每组试样缩分出多于试验所需要的试样。
② 从汽车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石16份,组成各自一组样品,将样品拌匀后,按四分法将所取得的每组试样缩分出多于试验所需要的试样。
③ 每—单项试验的试样应不少于规定的最小重量。需作几项试验时,可在确保试样经—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其他试验结果的前提下,用同组试样进行几项不同的试验。
二、轻集料
① 在均匀料堆上取样时,从料堆锥体从上到下的不同部位、不同方向任选10个点抽取。
② 从袋装料和散装料(车、船)抽取试样时,应从10个不同位置和高度抽取大约等量的一组试样。
③ 一组试样的总量应多于标准规定各种试验的试样用量的—倍,拌合均匀后再按四分法缩减到试验所需用量。
第3.4.8条 常规试验项目 一、砂、石
天然砂:筛分析、含泥量、泥块含量;
人工砂:筛分析、石粉含量、泥块含量、压碎指标、亚甲蓝试验(MB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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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筛分析、含泥量、泥块含量、压碎值指标、针状和片状总含量。 二、轻集料
轻粗集料:筛分析、堆积密度、筒压强度、吸水率、粒型系数。 轻细集料:细度模数、堆积密度
三、当工程有特别要求时,应按照具体要求调整试验项目。
第五节 水
第3.5.1条 质量标准
一、拌制混凝土宜采用饮用水,可不经检验直接使用。当采用其他水源时,水质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
二、水中不应有漂浮明显的油脂和泡沫,不应有明显的颜色和异味。 第3.5.2条 检验项目
当采用非饮用水搅拌混凝土时必须进行化学分析,以及与饮用水样进行水泥凝结时间差和水泥胶砂强度对比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3.5.3条 取样方法
检验取样应具有代表性,水样在试验前不得做任何处理,应存放在清洁容器内,容器事先应用同样的水进行清洗。
第3.5.4条 地下水、地表水、再生水和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在使用期间检验频率如下:
地表水每六个月检验一次 ;地下水每一年检验一次;再生水每三个月检验一次,质量稳定一年后,每六个月检验一次;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每三个月检验一次,质量稳定一年后,每年检验一次。
第3.5.5条 当发现水质受到污染和对混凝土性能有影响时,应立即检验。 第3.5.6条 回收水再利用时,应考虑水中残留物对预拌混凝土性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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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试验确定。
笫六节 混合材料(掺合料)
第3.6.1条 拌制混凝土时,为改善混凝土的某些性能、节约水泥等可掺用粉煤灰、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及高炉矿渣等混合材料,其掺量通过试验确定。
第3.6.2条 使用混合材料时必须按第3.1.3条关于新辟料源的规定办理。 第3.6.3条 试验室对常用混合材料如粉煤灰、矿渣粉等,宜预先进行试验和试配,积累数据,以便需要时提供使用。
第3.6.4条 混合材料进厂时,材料员应索取质量证明文件,核对其品种、级别、重量、包装、生产厂,按照规定进行初检。
第3.6.5条 混合材料取样频率:粉煤灰、矿渣粉以连续供应200t相同等级、相同种类的材料为—批,不足200t也按一批论。
第3.6.6条 常规检验项目
粉煤灰:细度、烧失量、需水量比。
矿渣粉:比表面积、活性指数、流动度比。试验后应留样一个月。 其他混合材按照有关规定检验。 第3.6.7条 取样方法
一、 按照GB12573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从1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总量至少3 kg。
二、其它混合材料按有关标准规定采取,当无标准规定时,可按照粉煤灰要求执行。
第3.6.8条 粉煤灰进场实行车检制度,每车检验细度、流动度比,合格后才能入仓。
第3.6.9条 混合材料入仓后,必需按产品标识要求做好标识工作;使用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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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求掺加,切忌混用(错用)。
第3.6.10条 混合材料在运输和储存时不得受潮、混入杂物,同时应防止环境污染。
第3.6.11条 使用国家现行标准或规范无规定的其他矿物掺合料时,必须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第七节 外加剂
第3.7.1条 为改善混凝土的和易性,提高耐久性,可在混凝土中适当掺入外加剂。预拌混凝土常用外加剂有减水剂、引气剂、缓凝剂、防冻剂、泵送剂、膨胀剂、高性能减水剂等,其掺量通过试验确定。
第3.7.2条 使用外加剂时,必须按3.1.3条关于新辟料源的规定办理。 第3.7.3条 试验室应进行水泥与外加剂相容性试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3.7.4条 试验室对常用外加剂宜预先进行试验和试配,积累资料,以便参考。使用时按其品种并根据使用要求、施工条件和混凝土原材料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掺量。
第3.7.5条 对减水剂、缓凝剂、引气剂、防冻剂、泵送剂、膨胀剂、高性能减水剂等,应分别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检验和使用。 第3.7.6条 取样方法: 应按照相关规定取代表性样品。
第3.7.7条 外加剂进厂时,材料员应对其品种、重量、包装、生产厂、出厂日期、质量证明文件和质量情况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按照规定取样复试。 第3.7.8条 外加剂进场实行车检制度,每车检测净浆流动度,液态外加剂增加密度试验,合格后入仓。
第3.7.9条 对尚无标准试验方法的外加剂,可根据甲乙双方协商制定的方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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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第3.7.10条 对进厂的外加剂,应视进料的质量情况,按批取样试验,除试验外加剂本身性能外,必要时还应试验掺入外加剂混凝土的凝结时间、强度以及混凝土的其它性能。
第3.7.11条 外加剂进厂后必须按产品标识要求,做好标识工作,使用时根据具体要求掺加,严禁混用、错用。
第3.7.12条 外加剂应设专库储存,专人保管,不同供货单位、不同品种、不同牌号的外加剂分别存放、不得混杂。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采取防雨、防潮、防冻等必要措施,对有毒和易燃的外加剂,必须单独存放,防止中毒和起火。 第3.7.13条 当外加剂储存时间超过6个月,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必须通过试验鉴定,严禁使用变质的外加剂。
第3.7.14条 聚羧酸类外加剂应储存在具备防腐条件的容器中,在储存与使用中不得与萘系外加剂相混合。
第八节 检测设备管理
第3.8.1条 检测设备的配置应能满足原材料及混凝土性能质量要求的需要。 第3.8.2条 技术质量部负责组织检测设备的外部校验,按年度建立《计量设备台帐》。技术质量部建立合格设备供应厂家名录和选定法定设备计量单位。 第3.8.3条 本公司的计量器具分A、B、C三类管理,做到账物相符。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A类:严格管理。均列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按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周期检定,同时要求定期自校。
B类:重点管理。根据计量器具的使用环境、使用频率、准确度要求等经济合理调整安排检定周期。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国家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时间要求。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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