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管理制度 - 图文(5)

2019-02-20 20:14

1、医务人员不能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

2、具有我院职业资格的临床医生方可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职业助理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有上级医师签名,否则不予盖章。

3、对诊断难度大的或属于工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和涉及刑罚人员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由主治以上医师出具。

4、病假证明应根据疾病性质而定,急诊病人限开1—3天;一般疾病者限开一周;慢性疾病者限开2周—1个月;门诊及出院病人病假最长不超过1个月;严重影响日常生活或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的疾病,如大手术、晚期癌症、严重脑外伤、中风等可酌情延长2—3个月。

5、对事后要求出具休假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实后并经医务科批准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日期,并注明补休假起始具体时间,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6、填写医学诊断证明书(上下联)时要求诊断明确,本人签字加印章,不能缺项、漏项,不得随意涂改。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日期必须要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符。

7、医生所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加盖“厦门光亮医院医疗证明专用章”后生效,并具保留存根联作为备案。“厦门光亮医院医疗证明专用章”由门诊部委托导医台统一负责,盖章人员具有审查医学证明书的权利,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予以退回。

8、凡不负责任违反上述规定乱开证明或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医务人员,一经查出,按《医师法》第二十三条、三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责任完全自负。

9、该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由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几点说明

1、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完整填写上下二联,上联由导医台留存,下联供患者使用。

2、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有医师签名加盖医师印章。

3、医学诊断证明书所开具的休息天数必须与门(急)诊或出院记录记载一致。 4、“补办”医学诊断证明书须由医师据实填写《补办医学诊断证明说明》说明补办理由到医务科审批。

5、患者须带医学诊断证明、门(急)诊病历或出院记录(“补办”的医学诊

断证明书须携带由经医务科审批的《补办医学证明说明书》)到导医台审核加盖公章方可生效。夜间急诊病人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须于第二日正常工作时间内携带医学诊断证明和急诊病历到导医台审核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6、导医台统一留存医学诊断证明书上联和经医务科审批的《补办医学证明说明书》以备查。

附件:“补办医学诊断证明说明书”模版(可在内网下载使用或导医台领取)

补办医学诊断证明说明书

医务科:

兹有患者: 因患 疾病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我院 科(病房)就诊(住院)。门(急)诊号(住院号: )。

当时由于:①患者未要求开具证明②医生遗漏未开具证明③ 原因,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休息证明。

请审核批准。

申请医师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医务科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未及时出具证明,而患者病情确需休息治疗,特此申请补办 年 月

处方制度

1、医师、药师都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2、执业医师、助理医师处方权,可由各科主任提出,经医疗管理部门核实,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之签字或印模留样药剂科。

3、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4、有关“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处方及处方权,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医师应根据病情诊断开具处方,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处方管

理办法》第十九条),对于某些慢性疾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其家属开处方。

6、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地址、联系电话、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假”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7、处方一般用钢笔或蓝色或蓝黑炭素墨水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

8、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9、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10、一般处方保存一年,毒、麻处方到期登记后由院长或副院长批准销毁。 11、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应报告院长、业务副院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12、药剂师(药剂士)对每一张处方均应审核,定期对处方进行用药分析,并将意见及时向全体医师通报;有责任向医师提供科学用药,合理用药的信息,并给予用药指导。

12、本制度所指的处方含义,包括在门诊、急诊、住院的医师所开具的各类处方及下达医嘱中的药物治疗医嘱。

门急诊处方评价制度

为规范我院门诊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院《合理用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规范处方标准 (一)处方前记:

1、处方前记应填写规范、完整。其中年龄为患者的实足年龄。地址栏城市具体到室(号),农村具体到村。

2、医师应规范填写处方的临床诊断,不得出现自行编制的缩写或中英文夹杂的诊断名称。

(二)处方正文

1、药品的名称(通用名)、剂型、规格、数量应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2、每种药品前应标明序号,不得将数种药物编入同一序号内(输液组除外)。 3、药品用量一般不超过7天,急诊处方不超过3天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一般不超过半个月用量,医保特别规定的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等可开一个月的用量。

4、每张处方限用5种药(一组输液按一种计算)。

5、处方用药必须与临床(初步)诊断相符合。非主流治疗药物不得超过2种(如中成药,尤其是中药注射剂)。药物之间不得存在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6、处方中使用的抗菌药物必须符合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福建省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试行)》的规定。不得超权限越级使用抗菌药物。每张处方使用抗菌药物的品种数原则上最多不超过2种(除抗结核联合治疗外)。

7、中药饮片处方应按君、臣、佐、使顺序排列,饮片的调剂及煎煮等有特殊要求的要在所列药品的备注栏里注明。

8.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精神类药品,必须按规定开具相应的专用纸质处方,并做到完整、规范、字迹清晰。

9、处方正文内容应与门诊病历的记载一致。

(三)处方后记:

1、处方开具原则上当日有效。纸质处方开具药品结束后应在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完毕,电子处方以“以下空白”作为结束。

2、处方医师与调剂药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医院留样备查的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二、处方评价方法

为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务科、药剂科及门诊医疗质控组要定期对门诊处方以及病区医嘱进行审核、点评、反馈,并列入医院医疗质量考核标准,对不合格处方进行公示和处罚。

1、医院成立医院处方点评小组,成员由医务科、药剂科、门诊办公室、临床科室等部门组成。

2、处方点评方法:

(1)门诊药房药师在调剂过程中认真审核处方,发现问题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对违规用药、不合理用药、滥用药物等情况,有责任要求处方医师改正。

(2)点评小组采用日常监管检查、重点对象抽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方式。除日常监管外;每月集中检查一次,随机抽取当月2天的处方,并对重点对象进行抽查。每月定期抽查不少于5%的处方,包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抽查。

3、处方点评小组每月将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向存在严重不合理用药的医师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上报医院合理用药管理委员会和在医院内网公示。

三、不合格处方的判定

门诊处方分为合格处方、不合格处方、不合理处方和严重不合理处方。 (一)不合格处方:主要是指处方的书写与格式不规范。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处方即判定为不合格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记录不完整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未使用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

4、药品剂型、规格书写不规范或潦草不清楚的;

5、药品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的; 6、处方修改未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药物超剂量使用为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7、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使用不规范诊断名称的; 8、单张处方超过5种药品的;

9、普通处方超过7天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天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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