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工作规程讨论稿(市局转省局) - 图文

2019-02-20 21:21

辽宁省地税系统稽查工作规程(讨论稿4)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辽宁省地税系统稽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全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提高税务稽查管理水平和执法质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稽查管理部门和稽查局在所属地税局领导下开展稽查工作,实行分工负责机制。 稽查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1. 第一款说明稽查局、稽查管理部门与地税局的关系,以及稽查局与稽查管第二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实施。 1. 结合我省稽查管理与稽查实施分离的体制,提出我省稽查工作的目的有3个,增加了“提高税务稽查管理水平和执法质量” 2. 增加将总局的《规程》作为依据。 1. 本条说明税务稽查的任务,以及由谁实施。 稽查管理与稽查实施。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分别由稽查管理部门、稽查局分工负责。 起草说明 税务稽查工作由地税局稽查管理部门、稽查局依法组织、2. 税务稽查工作的外延包括 1

考核和监督,可对稽查局的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稽查局负责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依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确定。 理部门二者的工作原则。 2. 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说明稽查管理部门、稽查局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 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1. 坚持“四分离”的原则; 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管理部门为稽查的选案部门,负责选案工作。稽查局根据稽查管理部门确定的案源开展检查、审理、执行工作。分别由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实施。 2. 明确稽查四环节的实施部门。 第三条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 第五条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2

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第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第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第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地税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 3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查管理和执法监督。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地税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提高案件查处效能,强化稽查管理和执法监督。 1.此条是对税务机关的要求。2.增加“提高案件查处效能”,因为利用现代技术办案的最直接目的是提高效率和准确性。增加后使目的更完整、准确。 第十条 地税机关应当加强与国税机关的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1.此条是对税务机关的要求。2.将总局规程第四条部分内容单独列出,进一步突出国地税协作的重要性。 增加了将省局对税务稽查管辖的规定作为依据,作为兜底条款。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条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税务稽查。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一条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地税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 (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 第十三条 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 第十二条 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地税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第十三条 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可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进行分级分类稽查: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 (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 第十四条 上级地税机关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力量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下级地税机关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查处。 总局要求省级稽查局可实施分级分类。结合我省管理体制及省、市两级可实施分级分类的工作实际,因此表述时回避了实施部门,使用“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鉴于案件查处权上收后由稽查管理部门实施,而稽查管理部门无执法主体资格的实际,因此表述时实施主体为“上级地税机关”,将“组织查处或直接查处”相应修改为“组织力量查处”,“组织力量查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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