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工作规程讨论稿(市局转省局) - 图文(4)

2019-02-20 21:21

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一)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 (四)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第三十九条 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 (四)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 第四十条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一)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 (四)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第四十一条 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 (四)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增加“写明计算过程”,方便 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16

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写明计算过程,归集相关证据注明日期。 第四十一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第四十二条 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 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案件来源; (二)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五)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 (六)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 (七)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 (八)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 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 第四十一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第四十四条 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稽查部门负责人审核。 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案件来源; (二)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五)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 (六)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 (七)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 (八)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审理。 为发挥“以查促管”的作用,在稽查报告内容中要求增加对案件的分析。 (四)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四)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十)对涉税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 17

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 第四十三条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十一)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 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 第四十五条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 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18

(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第五章 审 理 ?第四十六条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第四十七条 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第五章 审 理 第四十八条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审理案卷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地税局集体审理。 第四十九条 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 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 19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六)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七)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 (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五)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六)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七)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制作《补充稽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五)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第五十一条 审理部门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确有需要重新进行稽查的,填写《重新安排稽查申请单》,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制作《重新安排稽查通知单》,重新安排稽查。? 增设条款。明确“重新安排稽查”的工作程序。 明确审理部门在补充调查时需要使用的文书及工作程序。 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查通知书》,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第四十九条 《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第五十条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第五十二条 《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数据计算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理中审理部门认为需深入被查单位调查了解情况的,可进行延伸审理。 第五十四条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送审案卷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增设条款。赋予审理人员延伸检查权。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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