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件; (三)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四)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 第六章 执 行 第六十一条 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 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确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 (三)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四)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 第六章 执 行 第六十七条 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被执行人主管地税 进一步明确总局规程“税源管理部门”特指“被执行人主管地税机关”,避免产生歧义。 机关。 第六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地税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九条 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确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所属地税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七十条 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 26
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第六十五条 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完税凭证送交被执行人。 第六十七条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扣押。 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拟制《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 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拟制《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核后,送达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地税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第七十一条 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完税凭证送交被执行人。 第七十三条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扣押。 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拟制《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 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拟制《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核后,送达被执行人。 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7
被执行人。 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被执行人。 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七十四条 被执行人需要出境,但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稽查局经所属地税局批准后,填写《阻止出境申请书》交同级征收管理部门,经征收管理部门逐级提请,由省级征收管理部门填制《阻止出境通知书》送达出境管理机关,阻止被执行人出境。 当被执行人结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稽查局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征收管理部门,经逐级报告,由省级征收管理部门填制《解除阻止出境通知书》送达出境管理机关,解除阻止。 第六十八条 被执行人在限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整理归档。 第七十五条 执行部门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缴纳税款、滞明执行过程、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当被执行人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执行部门制作1.增加阶段性执行报告要求。 2.增加第三款。将省局辽地税发[2006]198号文件中关于满12个月,稽查局执行权的移交问题在规程中予以明确。 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纳金、罚款情况,及时制作阶段性《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增设条款。 1. 对阻止出境这一强制手段总局规程未提及。我们认为非常重要。 2. 结合我省现行工作制度及部门职责分工,明确阻止出境的工作程序。 28
完整的《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整理归档。 执行部门应当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积极采取征管法规定的所有强制执行措施开展执行工作。执行部门满12个月仍不能执行完毕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将案件移送被执行人主管地税机关继续执行。 第六十九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审理部门,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 对执行部门的移送建议,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第六十条处理。 第七十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部门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附有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二)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第七十六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审理部门,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 对执行部门的移送建议,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第*条处理。 第七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部门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附有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二)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 增加“被执行人”,避免歧义。 29
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执行。 除中止执行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执行。 第七十一条 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稽查局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权限和程序,经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第七章 案卷管理 第七十二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本规程第四十五条进行终结检查或者依照第七十一条终结执行的,审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第七十三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 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务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如无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第八十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 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务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如无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立副卷。 第七十八条 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执行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地税局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第七章 案卷管理 第七十九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本规程第*条进行终结检查或者依照第*条终结执行的,审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增加省局规定作为依据。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