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立副卷。副卷作为密卷管理。 第七十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二)证据材料可以按照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等特征分(三)其他材料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税务稽查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材料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重要材料在前,其他材料在后;汇总性材料在前,基础性材料在后。 第七十五条 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七十六条 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副卷作为密卷管理。 第八十一条 税务稽查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二)证据材料可以按照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等特征分类,(三)其他材料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税务稽查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材料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重要材料在前,其他材料在后;汇总性材料在前,基础性材料在后。 第八十二条 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八十三条 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 (一)案卷内材料原则上按照实际稽查程序依次排列; (一)案卷内材料原则上按照实际稽查程序依次排列; 类,每类证据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每类证据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31
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 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档案室进行。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整归还。 未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 第七十七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程相关税务文书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规程所称签章,区分以下情况确定: (一)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属于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本规程所称以上、日内,包括本数。 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 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档案室进行。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整归还。 未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 第八十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属地税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规程相关税务文书的式样,由辽宁省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 第八十六条 本规程所称签章,区分以下情况确定: (一)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属于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本规程所称以上、日内,包括本数。 本规程所称日是指自然日,所称工作日是指法定的工作日。 总局规程下发后,相关文书式样未下发。部分文书为我省特别使用。 增加对“日”、“工作日”的界定。 32
第八十条 本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2月1日印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第八十七条 本规程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辽宁省地税局2005年11月8日印发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稽查执法工作规程》(辽地税发[2005]140号)同时废止。辽宁省地税局原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增设条款。明确解释权。 经请示省局法规处,本规程属于税务机关内部的一般性文件,可明确执行日期。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