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工作规程讨论稿(市局转省局) - 图文(5)

2019-02-20 21:21

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一条 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十二条 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五条 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交检查人员送达被查对象,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十六条 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进一步明确审理人员与检查的工作程序和责任 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务行政处罚的,审理人员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人员在文书制作及送达方面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 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 21

第五十三条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 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 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审理部门对属于职权范围内且具备审理要件的案件,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报请稽查局局领导审批。? 对不属于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案件或虽属于审理部门职权范围,但经审理后认为定案有困难的案件,由审理部门起草初审意见,报请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审理部门按稽查局审理委员会的意见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报稽查局局长审批。 经询问法规处,省局没有听证方面的具体规定。目前总局和省政府法制办有规定,我局使用总局的。 增设条款。进一步明确审理部门、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十四条 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理基本情况; (二)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三)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四)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五)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六)审理人员、审理日期。 第五十九条 《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理基本情况; (二)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三)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四)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五)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六)审理人员、审理日期。 22

第五十五条 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 第五十六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第六十条 《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签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理部门制作相应法律文书,报请稽查局局长签发。 第六十一条 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地税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 第六十二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增设条款。目的是促进审理和执行效率。 23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处理决定及依据; (五)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 (六)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 (七)告知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九)处理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五十七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 (六)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处理决定及依据; (五)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 (六)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 (七)告知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九)处理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六十三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 (六)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24

第五十八条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六)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五十九条 《税务稽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结论; (五)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六十条 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六十四条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六)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六十五条 《税务稽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结论; (五)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六十六条 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稽查局向稽查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移送报告》,附以下资料,由稽查管理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明确涉嫌犯罪移送工作中,稽查管理部门与稽查局各自的门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地税局局长批准后,工作程序和职责。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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