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大学生社团类别;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负责人的基本素质要求、工作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 (7)章程的修改程序; (8)社团终止的程序; (9)其他事项。
以上书面材料经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团组织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建立。
第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成立社团:
(一)所在单位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大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二)没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结构及规范的章程的; (三)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建设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大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职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
(二)社团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影响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有二分之一会员认为不适合担任;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大学生社团的注册、变更和注销
第十二条已成立的社团每年九月均要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年度注册,注册时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上一年度社团的主要活动情况;
(二)上一年度社团的财务收支报告及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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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团及社团负责人的变更情况; (四)社团本年度的主要活动计划; (五)年度社团巡展活动方案。
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联合会给予注册并报学院团委备案。凡每年九月没有申请年度注册的社团,按有关程序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大学生社团的登记、备案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大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30日内报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十四条大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四)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十五条大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该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六条大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大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作为其他大学生社团的发展基金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大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权利
第十九条我院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有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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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参与讨论并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有独立行使内部管理职能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主办、承办或协办学院团委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有享受学生干部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五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有配合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义务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积极开展学生活动,丰富广大同学课余文化生活,营造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二十九条对社团财务及借用公物,应尽保管人之责任、遗失、损坏按规定赔偿。
第三十条配合学校各项政策活动。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学院团委指导下,以“科学发展、服务为本、相互监督、携手共进”为宗旨,负责全院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服务、协调等工作;
(一)监督学生社团遵守院纪院规;
(二)监督学生社团依照本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三)监督学生社团依照章程进行活动; (四)监督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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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一月内提交上学期工作总结和本学期工作计划。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的,社团管理部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止活动、责令解散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违背宗旨或超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在院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两个月以上无法开展活动,纪律涣散、组织无力的; (五)违反本规定有其它严重后果的。
(六)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开会三次未请假并不到的。 (七)不积极配合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活动开展的。 (八)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九)不接受本办法规定的指导。 (十)财务制度混乱。
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而不听劝阻的,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予以取缔。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举行重大活动,或邀请院外人员到院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须在活动举行前一周填写活动审批表报学院团委及相关部门批准,未经允许,不得外出举办活动。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创办刊物,须报院团委批准。
第三十七条社团活动一般限于课余时间进行。任何社团成员参加社交活动,如与本系、班级集体活动冲突,都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十八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学年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对特色鲜明、卓有成效、反应良好的学生社团,给予重点扶持和表彰。 第七章 学生社团经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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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学院下拨、会费和相关赞助。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可利用合法渠道筹集经费。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举办大型活动,可以提前向院团委申请必要的经费。
第四十二条社团所招收成员的费用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全部用于各社团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社团收取会费必须出据统一制订的票据,并及时将会费收取情况通报社团联合会。
第四十四条社团的资产归该社团集体所有,用于为同学、集体服务,任何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社团解散时,物品移交社团联合会统一保管使用。 第八章 奖惩办法
第四十五条根据各社团年度活动开展情况将定期进行社团评比活动,评选为“优秀社团”的将获得相应奖励,详细情况见《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优秀社团评比办法》。
第四十六条对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提出有实效性、建设性意见的社团负责人或成员将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并作为评定“优秀社团干部”、“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七条对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并弄虚作假或从事违反本办法的活动、拒绝接受管理的社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对负责人进行批评,并通报其所在系。对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社团将予以解散,相关责任人报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由团委监督实施,由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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