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的薪资处理(7)

2019-03-01 09:48

6、伍奕:“我国劳务派遣立法的反思与重构”,载《法治论坛》,2009年第1期。 7、陈学勤:“劳务派遣法律问题研究”,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5月。 8、陈珺媚,陈益杰:“浅析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6月(中)。

9、张玲:“我国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载《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9月第30卷第5期。

10、 李华平:“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怎样获得生活保障”,载《劳动保障世界》2010年第1期。

11、 张敏:“中国劳务派遣法律规制刍议”,载《理论导刊》2011年第1期,第81-83页。

12、 李思羽:“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工资支付问题的法律分析_兼论设置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合理性”,载《大众商务》2009年7月第103期。

劳务派遣工的薪资处理

2010-11-20 10:31:56| 分类: 管理咨询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

前言

大量的劳务派遣用工在我国兴起,但由于制度和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面对用工成本在会计以及涉税如何处理非常困惑,实务处理中也五花八门,本文做些尝试性探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务派遣开始在我国兴起。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后,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参加劳动,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行使劳

动指挥权和管理权的特殊劳动法律关系。“用人不管人,管人不用人”堪称是“劳务派遣”最通俗的解释。近年来,这种用工制度在服务行业迅速发展,如邮政,电信、联通、移动、银行和保险等。但随着劳务派遣的快速发展,用工不安全、低福利、低薪资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以致许多劳动者都反对或抵制这一用工形式。同时,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在会计核算科目如何选择?并能否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基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标准扣缴等一系列涉税问题也等待破解。

一、劳务派遣用工成本传统账务处理

(一)变了味的劳务派遣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从近年来劳务派遣实际操作来看,一些地方和行业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现象增多,派遣也变了味。如一些用人单位强制推行劳务派遣用工,强迫职工置换身份,将原有职工转入劳务派遣公司再派回原单位,结果是人员不变,身份发生根本变化。还有,在增加新员工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招聘劳务用工信息,对专业要求、招聘范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薪酬与福利等作了详细的要求,并且明确用工形式为劳务派遣用工。其实,对用工单位而言,这些新增用工完全是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的,用什么人,怎么用,全由用工单位决定。对劳务派遣单位而言,劳务派遣只不过是走

走过场,只顾按人数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见到送上门的金元宝,一概笑纳、彼此心照不宣。

(二)劳务派遣用工成本传统账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但在实际操作中,人们认定企业员工的标准是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对支付给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劳动报酬认定为工资薪金支出,并在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上列支。而对于支付给未与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凭劳动派遣单位收到款项出具的劳务发票在业务及管理费——劳务费会计科目上列支。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的奖金、业务绩效、加班费和福利等直接入业务及管理费——销售费用等等科目。而在保险行业,对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业务绩效,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列支。

二、劳务用工涉税处理的困惑

劳务派遣用工支出涉及税收有两项,一个是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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