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验室质量管理制度(3)

2019-03-03 10:03

3.2.5.1负责制样、化学分析、药品配制、标定及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各项分析、检验工作。

3.2.5.1分析原始记录,分析报告要清楚、准确、完善,要专人保管。 3.2.5.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便更改。 3.2.5.3及时抽查蒸馏水纯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2.5.4时刻注意安全,保持室内卫生清洁。 3.2.6控制室:

3.2.6.1负责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取样及控制项目的检验工作。 3.2.6.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将检验结果及时报到生产岗位。 3.2.6.3原始记录要准确、清楚,不得涂改、撕页。 3.2.6.4时刻注意安全,保持室内卫生清洁。

3.2.6.5负责本室的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非检验用品不得带入化验室。

3.2.7物理室:

3.2.7.1负责半成品、成品的物理检验工作。 3.2.7.2负责本室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维护工作。

3.2.7.3试验操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检验方法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试验及时准确。

3.2.7.4原始记录填写清楚、准确,不得涂改、撕页。如发生笔误须按照规定方法进行更改。

3.2.7.5搞好安全、卫生和节约,非检验用品不得带入化验室。 4 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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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过程质量事故

4.1.1 主要质量控制指标连续三小时或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 4.1.2 主要质量控制指标超差三倍或超差过大: 4.1.3.进厂原燃材料达不到内控指标。 4.2 重大质量事故的范围

4.2.1 出厂水泥按国家标准定为不合格品。

4.2.2 水泥未经检验出厂或漏检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 4.2.3 出厂水泥与《水泥出厂通知单》不符。

4.2.4 出厂水泥无标识或包装标志不齐全、不清晰、不相符。 4.2.5出厂袋装水泥超编号吨位。 4.2.6 出厂水泥20袋总质量少于1000kg。 4.3 质量事故的处理

4.3.1发生过程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应立即分析事故原因,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必要时应停机处理,避免引起更大的质量波动。 4.3.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后应保留现场,尽快组织人员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同时立即向总经理和管理者代表报告,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针对质量问题制定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4.3.3化验室依据有关规定,对质量事故的责任者进行处罚,并报送资产财务管理部作为对责任单位考核的依据。

4.3.4质量事故中产生的过程不合格产品和最终不合格产品依据程序文件《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评审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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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出厂水泥自检不合格,应立即通知用户停止使用,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国家水泥质检中心报告,同时将该批号封存样送中心复验,以中心复验结果为准。

4.3.6出厂水泥富裕强度不足,为未遂质量事故,要及时查明原因,制定纠正措施。

4.3.7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化验室应立即向总经理和管理者代表报告,以决定增加管理评审或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频次,同时开展内部质量审核,查清质量体系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完善质量体系的措施,必要时对质量体系文件进行修订。

4.3.8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后,对事故发生不上报或弄虚作假者,从严处理。 5 抽查对比制度(包括与上级对比验证制度和内部抽查对比制度) 5.1与上级对比验证制度

5.1.1按照《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的要求,每品种每两个月向山东省水泥质检站和山东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寄(送)样品各1个。 5.1.2样品送检工作由物检室具体负责组织。

5.1.3 对比所送样品必须是按规定随机选取的出厂水泥样。

5.1.3物理室由专人进行混样和封存,对比样品抽取后立即通过0.9mm方孔筛,混合均匀,平分成送检样,自检样和封存样。每一步操作均应在样品桶内放好样品标签,所用样品桶外观要有明显标志,防止样品相互混淆。 5.1.4送检样品应在该编号水泥出厂后3天内寄(送)出。 5.1.5及时向省及其他水泥质检机构寄送对比验证样的自检报告。 5.1.6所有试验对比资料应建立对比验证台帐,整理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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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必须参加国家或省级质检机构组织的物理检验和化学分析大对比,并找出差距,不断提高检验水平。

5.1.8检验用所有基准物质,必须是国家有证的标准样品和标准物质。 5.1.9水泥及原燃材料质量的各种试验、检验方法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 5.2内部抽查对比制度

5.2.1为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重现性,化验室各室长负责对本室各检验岗位人员定期组织密码抽查对比和操作考核。 5.2.2抽查对比次数如下:

生产控制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化学分析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2个样品; 单项物理检验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强度检验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2个样品; 同一岗位的对比检验(操作)每月进行一次。

5.2.3各室班长负责制定本室抽查对比制度,要有奖有罚,促进检验水平的提高。

5.2.4试验允许误差:

试验项目 水泥密度 水泥比表面积 水泥细度 筛余>5.0%的为±1.0% 标准稠度用水量 凝结时间 终凝±30min

同一试验室不大于 ±0.02g/cm ±3.0% 筛余≤5.0%的为±0.5% 3不同试验室不大于 ±0.02g/cm ±5.0% 筛余≤5.0% ±1.0% 3误差类别 绝对误差 相对误差 绝对误差 筛余>5.0% ±1.5% ±5.0% 初凝±20min 绝对误差 终凝±45min 14

±3.0% 初凝±15min 相对误差

抗折强度 抗压强度 不溶物 水泥烧失量 水泥三氧化硫 水泥(熟料)氧化镁 胶砂流动度 二氧化硅 氧化钙 氧化镁 ±7.0% ±5.0% ±0.10% ±0.15% ±0.15% ±0.20% ±5mm ±0.20% ±0.25% 含量≤2%时±0.15% 含量>2%时±0.20% ±9.0% 相对误差 ±7.0% ±0.10% ±0.30% ±0.20% ±0.30% ±8mm ±0.35% ±0.40% 含量≤2%时±0.25% 含量>2%时±0.30% ±0.20% ±0.30% ±0.15% ±0.15% ±0.10% ±0.10% 绝对误差 三氧化二铁 三氧化二铝 氧化钾 氧化钠 二氧化钛 氧化锰 ±0.15% ±0.20% ±0.10% ±0.10% ±0.05% ±0.05% 含量≤2% 时±0.10% 游离氧化钙 含量>2% 时±0.20% 6 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6.1化验室按照水泥产品标准和《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的要求,对出厂水泥检验以及生产控制检验所需仪器设备进行配置,仪器设备的性能应满足有关规定的技术标准,常用仪器设备应有备用件,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应达100%。 6.2检验仪器、计量器具应按《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检定。 6.2.1强检仪器设备应由有关计量检定机构或水泥专用仪器检验校准机构按规定进行检定,并出具检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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