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2 自检仪器设备应由各专业室自行组织检定,并建立检定记录。 6.3 化验室的仪器设备要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使用过程中维修、检定、校验等记录及证书(复印件)。检定证书正本存放在档案室。 6.4 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应加贴表明其状态的标识。
6.5 仪器设备的检定与维修,除规定由技术监督局进行者外,其它仪器由各所在专业室室长或技术人员组织检定与维护。检验岗位所属的仪器设备,由岗位操作人员保管使用,并加强维护,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不得擅自动用。
6.6 严禁使用未经校准或检定不合格的仪器设备。
6.7 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先经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在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避免事故扩大。
6.8 化验室试验与检验仪器设备技术要求与计量检定周期(见附表《化验室仪器设备一览表》)。 7 化学试剂管理制度
7.1 保证化学试剂在领取、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始终受到有效监控,防止使用不合格的化学试剂,防止危险品的散失及有毒试剂对环境的污染。 7.2 职责
7.2.1 化验室主任负责化学试剂领取的审批。 7.2.2 化验室统计员负责化学试剂的领取及保管。 7.2.3 各室班长负责化学试剂使用过程的管理。 7.3 化学试剂的领取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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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各室班长每月申报化学试剂领用计划,经化验室主任批准后领取。 7.3.2 化学试剂领取时应验证其生产企业名称、产品等级、执行标准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化学试剂。
7.3.3 化验室领取的化学试剂统一存放于化验室化学试剂仓库,由统计员负责保管。
7.3.4 各室使用的化学试剂由各室班长到统计员处领取,各室班长负责领出试剂的保存,并监督试剂的使用。
7.3.5 未经化验室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把试剂或溶液带出化验室。 7.4 化学试剂的贮存
7.4.1 吸水性强的试剂应密封保存,勿使试剂瓶敞口放置。
7.4.2 易燃易爆试剂应分开单独存放在阴凉通风、不受阳光直射的地方。 7.4.3 见光易分解的试剂、与空气接触易被逐步氧化的试剂以及易挥发的试剂,都应密封放在棕色瓶内置低温干燥处保存。
7.4.4 容易侵蚀玻璃而影响纯度的试剂应保存在塑料瓶中。
7.4.5 剧毒试剂、有毒试剂应放在专设的橱柜内,由专人保管、使用。 7.5 化学试剂的标识
所有盛装试剂的瓶上都应贴有明显牢固的标签,写明试剂名称、规格(或浓度),标签不得覆盖、涂改或撕毁;绝不能在试剂瓶中装入与标签名称不符的试剂;没有标签的试剂,在未经查明之前不准随便使用。 7.6 化学试剂的取用与处理
7.6.1 试剂从瓶中取出后一般不应再放回原瓶中,以防污染瓶中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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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 用吸管吸取试剂溶液时,绝不能用未经洗净的同一吸管插入不同试剂瓶中吸取。
7.6.3 用滴瓶盛装试剂时,注意橡胶头一定要用水煮洗干净;吸入溶液时不要将溶液吸入橡胶头内,也不要将滴管倒置,以免溶液流入橡胶头中,造成污染。 7.6.4 取用试剂时,瓶塞要按规定放置。玻璃磨口塞、橡胶塞、塑料内封盖要翻过来倒放在洁净处;取用完毕后,应立即密封盖好,防止变质或污染其它物质。
7.6.5 年久失效的试剂须经厂领导批准,在指定地点经处理后统一销毁。 7.6.6 化学废液经处理符合排放标准后方可处理;有毒废液应尽量作无毒处理。 8 标准溶液专人管理与复标制度
8.1标准溶液由专人配制和标定,并由另一人复标,标定和复标数据必须详细记录。
8.2标定和复标标准溶液时,两人各作四次平行试验,每四次平行测定结果的极差与平均值之比不得大于0.1%。两人测定结果平均值之差不得大于0.1%,标定结果取平均值,浓度值保留四位有效数字。 8.3 标准溶液的标定、复标按GB/T176中的规定执行。
8.4分析用试剂的纯度应在分析纯以上,用于标定的试剂除另有说明外应为基准试剂。
8.5标定工作中所用天平、滴定管、容量瓶和移液管均应定期校准。 8.6经复标后的标准溶液,用标准样品验证其准确度,测定结果应符合标准规定的允许误差要求,以标准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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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无标准样品的标准溶液的验证,由分析室自制样品,此样品必须由二人平行测定四次,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取二人测定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标准值。 8.8经复标和验证合格后的标准溶液,由配置人员贴上封条,储存备用。 8.9标准溶液使用2个月后应进行重新标定。 8.10 标准溶液的标定与复标记录存档备查。 9 水泥用标准砂管理制度
9.1 化验室必须使用符合GB/T17671规定的中国ISO标准砂。
9.2 采购部门应通过规定渠道采购由国家水泥质检中心指定的标准砂生产企业生产的中国ISO标准砂,其质量应符合要求。
9.3 标准砂领用前应认真核对生产厂家名称、执行标准代号、监制单位及标准砂外包装等项目是否符合要求,防止使用假冒伪劣标准砂。
10 文件管理、检验原始记录、台帐、与检验报告的填写编制审核制度 10.1 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要求,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化验室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由统计员负责。
10.2各种质量技术资料归档范围包括上级来函中有关国家标准、规程、法规、技术文件、专业性会议资料,仪器设备档案、检修、校正资料,各种检验原始记录、分类台帐以及报出的检验报告、报表的副本等。
10.3原始记录、台帐应使用统一表格,各项检验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
10.4原始记录保存期为三年,各种分类台帐与技术性文件长期保存。 10.5各项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填写必须认真清晰,不得任意涂改。当笔误确需更改时,须在笔误数据中央划双横杠,在其上方书写更正后的数据,并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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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修改人印章或签名。涉及出厂水泥、熟料检验记录的更正,应有化验室主任签字。
10.6 上级发布的有关质量方面的通报和文件,必须认真学习贯彻,除及时归档外,质量及主要生产部门应存有相应的复印件。
10.7 检验原始记录与分类台帐一律不外借,必要时可以到化验室查阅。 10.7 各种质量报表及检验报告由统计员负责编制填报,化验室主任负责审核。质量月报、年报要按统一表格填报齐全,月报于每月10日前、年报于下年2月10日前报有关相应的管理部门。
10.9 对质量检验数据及时整理分析,每月分析小结。 11 样品管理制度
11.1出厂水泥样品不得少于12kg,样品应先通过0.9mm方孔筛,混合均匀后,一半用于试验,另一半封存。
11.2 出厂水泥样品由物理室混样岗位负责密封保存。封条上要注明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出厂年月日、封存时间及封样人,同时填写出厂水泥样品处理登记表,存档备查。
11.3 出厂水泥封存样保管期均为90天,不足90天而将样品倒掉,属重大质量事故。与顾客另有协议者除外。
11.4 样品封存室应保持通风干燥,样品要按顺序分类放置。 12 检验人员业务培训制度和考核制度
12.1 为提高企业职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提高,每年都要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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