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区镇村体系规划(2)

2019-03-03 20:53

济南市市区镇村体系规划(2007年-2020年)

第三章 镇村体系结构

第一节 镇村等级结构

第23条 规划形成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基层村四级结构。

第24条 规划中心镇为桑梓店、遥墙、归德、万德、仲宫、柳埠6个建制镇驻地。

第25条 规划一般镇为大桥、唐王、孝里、双泉、马山、五峰山、张夏、西营8个镇(乡、办事处)驻地。 第26条 规划中心村100个,基层村494个。

(1)规划大桥镇中心村9个:祝家、东营子、杏元、靳家、大庄、大吴、路店、香王店、鹊山龙湖安置区。 (2)规划桑梓店镇中心村6个:田庄、周闫、老寨、三教、高王、鹊山龙湖东北安置区。 (3)规划遥墙镇中心村4个:杨史道口、河套、桥家、朝阳。

(4)规划唐王镇中心村7个:老僧口、娄家庄、八户、小徐、石徐、田家、北殷家。 (5)规划孝里镇中心村6个:赵庄、马岭、东障一村(四街)、广里、宋庄、大桥。 (6)规划归德镇中心村7个:翟庄、东赵、董岗、小屯、国街、薛庄、苾村。 (7)规划双泉乡中心村3个:柳杭、尹庄、马西。

(8)规划马山镇中心村4个:大河东、崮头、关王庙、北站。 (9)规划五峰山办事处中心村3个:王峪、三官庙、朱家庄。 (10)规划张夏镇中心村4个:青杨、纸坊、土屋、诗庄。

(11)规划万德镇中心村9个:大刘、小王、石胡同、界首、夏庄、马场、长城、房庄、程庄。

(12)规划仲宫镇中心村12个:东泉泸、东崖、井北、朱家、刘家、锦绣川、门牙、邢家、南高、出泉沟、丘村、陈家。

(13)规划柳埠镇中心村10个:槲疃、秦家、桃科、黄巢、窝铺、泥淤泉、李家庄、刘家庄、李家塘、突泉。 (14)规划西营镇中心村8个:罗伽村、下降甘、藕池村、枣林村、石岭村、龙湾村、秦口峪、积米峪。 (15)规划党家镇中心村1个:东渴马。

(16)规划十六里河镇中心村2个:大涧沟、涝坡。 (17)规划港沟镇中心村2个:坞西、河西。

(18)规划彩石镇中心村3个:宅科、大龙堂、虎门。

第二节 镇村规模结构

第27条 将市区镇村划分为6个等级:3万人以上城镇,3万人以下城镇,2000人以上村庄,1000至2000人村庄,500至1000人村庄,500人以下村庄。

第28条 规划3万人以上城镇为桑梓店、遥墙、唐王、归德、万德、仲宫6个建制镇驻地。

第29条 规划3万人以下城镇为大桥、孝里、双泉、马山、五峰山、张夏、柳埠、西营8个镇(乡、办事处)驻地。 第30条 规划2000人以上村庄96个;1000至2000人村庄187个;500至1000人村庄202个;500人以下村庄109个。

第三节 镇村职能结构

第31条 城镇职能类型

包括工矿业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市场带动型、交通枢纽型、旅游开发型五种职能类型。 (1)工矿业型城镇包括桑梓店、遥墙、归德、张夏4镇;

(2)农副产品加工型城镇包括孝里、马山、双泉、西营、唐王5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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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场带动型城镇为仲宫镇; (4)交通枢纽型城镇为大桥镇;

(5)旅游开发型城镇包括五峰山、万德、柳埠3镇。 第32条 村庄产业发展类型

(1)生态农业型

对原有农业基础较好,区域优势不强的村庄应积极引导发展生态农业,以观光农业、设施农业为主体。 (2)商贸服务型

对位于乡镇驻地周边村庄,可结合驻地综合服务功能,引导发展商贸服务类产业。 (3)旅游服务型

对位于重要景区周边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村庄应积极发展旅游服务、“农家乐”等不同形式的第三产业。 (4)工贸产业型

对现有工业企业发展较好,依托企业发展的村庄,应大力发展工贸产业。

第四节 镇村空间结构

第33条 规划市区镇村空间布局结构为:“一城、四群、六心、八轴”。

(1)“一城”:为济南市中心城。

(2)“四群”:为黄河北市镇组群、空港市镇组群、南部山区西部市镇组群、南部山区东部市镇组群。 (3)“六心”:为桑梓店、遥墙、归德、万德、仲宫、柳埠六个中心城镇。

(4)“八轴”:为沿国道220、国道104、省道103、国道308和机场高速的5条一级空间发展轴和3条二级空间发展轴。

第四章 村庄控制与发展引导

第34条 村庄迁并原则

迁并位于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以及文物古迹、生态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核心区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范围内的村庄,位于交通、工程管廊区以及行洪滞洪区范围内村庄,受地质灾害或自然灾害易侵袭地区或者在潜在灾害威胁的村庄,偏远山区、交通不便,缺乏基本的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的村庄,人口规模小于100人的村庄。 第35条 村庄迁并的类型

(1)市镇发展吸纳型

指因乡镇驻地规模扩大,范围扩展,规划区范围内或者外围被吸纳进驻地的村庄。此类村庄一般与驻地空间关系紧密,距离较近;

(2)重点村庄发展吸纳型

指临近村庄中,某个发展条件较好的重点村,将周边发展条件较差的村庄吸纳,形成集聚效应,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村庄的迁并;

(3)生态保护迁移型

指处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自然资源生态保护重要区域的村庄,对该区范围内的生态保护产生消极影响的村庄。 (4)灾害防治迁移型

指经常遭受各种自然灾害或存在潜在灾害威胁的村庄。常为地质灾害频发地区或者自然灾害易发地段的村庄; (5)规模弱小迁移型

指村庄规模偏小,发展受限,不便于设施配套,常处于交通闭塞地段的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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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条 村庄迁并与整合

市区总计迁并行政村型397个,村庄迁并率为40%。

村庄整合是指相邻村庄或单个村庄内部,通过土地挖潜和整理,统筹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提高建设用地使用率,减少土地浪费和闲置。 第37条 村庄建设用地人均指标控制

(1)新建型村庄

新建型村庄建设用地标准严格按照《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处于平原地区的城郊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不得大于90平方米,容积率不得小于0.5;处于山区地区的城郊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不得大于80平方米,容积率不得小于0.4;处于平原地区的其它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不得大于100平方米,容积率不得小于0.3;处于山区地区的其它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不得大于80平方米,容积率不得小于0.4。

(2)改造型村庄

改造型村庄按照近、远期分步实施,近期按照低于人均150平方米控制,远期按照新建型村庄建设标准执行。 (3)整治型村庄

整治型村庄应坚持节约、集约用地,进行用地整合和土地挖潜,完善配套设施,改善人居环境。不得突破现状建设用地规模,规划人均指标一般按照现状人均指标控制,人均指标大于200平方米的可适度降低,调至200平米以内,节约出用地用于土地复垦。

第38条 村民宅基地标准控制

村民宅基地标准按《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执行。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设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6平方米;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3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6平方米。人均耕地面积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住宅建筑面积每户不宜超过250平方米。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应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 第39条 村庄发展政策

村庄迁并、整合与建设用地置换紧密结合,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1)鼓励发展型村庄

镇区边缘的村庄:就近把同类型的村和产业联系紧密的村合并,使村民逐渐向城镇居民转变。

经济水平较高的村庄:根据市场需要,合理利用土地,产业发展应以向中心城区和镇区提供蔬菜和各种鲜活副食品为主,节约用地。

中心村: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规划建设新型农民居住社区。

特色村: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和特色产业带动村庄经济发展,加快村庄建设。立足村庄现有基础进行房屋和设施改造,优先建设与整治村内道路、供水、排水、公共活动场所等。

(2)控制发展型村庄

空心村:重点整理村内闲置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分散整治村:由两个以上自然村合并组成的村庄,应按照集中紧凑布局的原则,选择一个建设条件良好的自然村,作为建设重点,其它自然村应控制发展。

发展条件一般的村庄: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以改造,鼓励各种农业设施建设。在确需占用进行城镇建设的情况下,可采取耕地占补平衡措施,转换为城镇建设用地。

(3)撤并型村庄

位于禁止建设区内村庄:进行搬迁、合并向其它位于禁止建设区外的村庄转移。在用地和交通条件较好、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地方集中建设农村居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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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条件差的村庄:通过迁村并点的形式,整体搬迁。引导人口向其它人口规模较大、发展条件较好的中心村,引导人口合理集聚。

发展受限村庄:逐步搬迁对大型交通设施、基础设施管廊带存在影响的村庄,集中统一安置。 搬迁地的选择应在政府规划的指导下,按双向选择的原则来决定。

第五章 历史文化与特色保护

第40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对四门塔、千佛崖摩崖造像(包括龙虎塔、九顶塔)、灵岩寺、汉济北王墓、孝堂山郭氏墓石洞、齐长城遗址等6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小屯遗址、张官遗址、月庄遗址、石佛堂、大柳杭遗址、莲花洞石刻造像、明德王墓群、五峰山洞真观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卢故城、大峰山革命遗址、张营遗址、史元厚烈士纪念堂、万德西南遗址、神宝寺遗址、四禅寺遗址、王泉摩崖造像、济南战役山东兵团指挥所旧址、黄花山造像、太甲山摩崖造像、宁海恭和王墓、桑梓店小寨村清真寺、李敬铨烈士墓、娄家祠堂15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67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00处登记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在切实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作用、历史借鉴作用和科学研究作用。

第41条 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利用

对五峰山风景区、柳埠国家森林公园等市区各级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制。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范围不受侵占。加强风景名胜区之间的联系,合理组织旅游线路,形成整体优势。严格控制旅游、休闲、观光等设施的建设,防止各类污染破坏生态。 第42条 特色村庄保护与发展

将具有一定数量历史文化遗存、能够彰显地方特色的生态环境、自然风光、自然资源、建筑形式,且具有保护价值的村庄划为特色村,划定特色村庄51个。

保护传统村落形态、街巷肌理、河街空间、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河街设施、古树名木和古庙寺院等,利用自然山水、特色资源,展现地方风貌,处理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对历史文化资源遗存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责任。

第六章 公共服务设施统筹

第43条 商贸设施

镇区商贸设施规划依照镇区规划,对原有商贸设施进行整合、扩建,同时结合周边用地增加新的商贸设施用地。 村庄商贸设施包括集贸市场和日常服务型商业等。对于村庄内部的商贸设施布局规划主要依据镇村体系规划,在中心村分别布置集中的商贸设施,此外在每个基层村至少设置一个商品零售部。

总计规划集贸市场118处。 第44条 教育设施

主要包括中学、小学、幼托以及教育培训机构等设施。小学设置考虑合理的走读半径,以2公里为宜,按照每个中心村设立一所小学的标准调整和优化现有小学布局,适当合并基础较差的学校;初中按照每4万人设立一所。规划保留的村庄按照每500-1000人设置一所托儿所、幼儿园,500人以下的村庄可以联合办学或者幼儿就近入学。此外,结合镇区主导产业的规划,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广泛吸纳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和农村适龄劳动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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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规划中学27所,小学154所,幼儿园465所。 第45条 医疗卫生设施

立足实际,加强镇区中心卫生院的建设,扩大原有规模,完善设施,提高救治能力。规划中心村与部分人口大于500人的基层村设置卫生站;以中心镇为单元,设置农村老年公寓。

总计规划卫生院17所,卫生室416所。 第46条 文化体育设施

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镇街为依托,以中心村为重点,发展文体设施和文体活动场所,积极推进基层文体设施建设。镇驻地布置集中的场馆与场地,形成镇域内最为集中和完善的文体设施。村庄内部的文体活动场所主要集中在中心村,在中心村建设健身场地,配置合适的活动器械,同时结合村庄绿化建设形成公共活动空间。

第七章 道路交通统筹

第47条 对外交通

各镇的对外交通系统主要包括各镇与中心城的交通、中心城与相邻地市的对外交通,依据中心城对外交通及各镇对外交通的实际交通流量需求,并结合《济南市干线公路网规划》,对现有部分国道、省道进行升级改造,以高速、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为轴线向四周延伸,镇域路网形成放射性网络结构,以达到各个镇对外交通的通联。贯通本次规划十八个镇的主要公路干网在整个市区范围内形成“九横—九纵—一环”的布局。

“九横”——指连接各镇,并贯穿济南全市的九条横线,主要承担各镇间、各镇与中心城,及中心城与相邻地市的东西向交通,形成横向交通通道。

“九纵”——指连接各镇,并贯穿济南全市的九条纵线,主要承担各镇间、各镇与中心城,及中心城与相邻地市的南北向交通,形成纵向交通通道。

“一环”——指济南市绕城高速公路,保证了各镇间,各镇与中心城之间的交通,形成环形交通道。 第48条 内部交通

各镇区内部交通应处理好农村公路和高速、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的关系,依据实际交通流量的需求,镇域路网形成放射性网络结构,以达到各村镇之间的有效通联。规划区内存在部分城市道路,结合已有控规,考虑其断面及红线宽度。

镇域内部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将村镇道路分为主要村镇道路和次要村镇道路两类。主要村镇道路主要连接中心村至中心村,中心村至部分500人以上的村庄,以及连接主要干线公路,主要是在原有道路的基础上改建,并且做到路面生态硬化,采用透水、透气的路面材料,村镇道路等级拟建为二级,道路红线宽度为16米;次要村镇道路主要连接各主要村镇道路,以及保证大型村庄至500人以下村庄的通联,如地形条件允许,适当考虑村与村的交通联系,各级村镇根据实际情况深化“村村通”工程,村镇道路等级拟建为三、四级,道路红线宽度为6-14米。道路为尽端式处理,断面为一块板形式。 第49条 交通设施

(1) 长途客运站及公共交通设施

农村客运站的设置紧密联系对外交通公路来设置,原则上按照五级客运站标准进行建设,占地面积不能低于2000平方米,候车室面积不得低于30平方米。经济和社会发展较好的乡镇要适当提高建设规模和标准。硬件设施必须设置停车场、候车室、站务员室、驾乘休息室、无障碍通道、残疾人服务设施、盥洗室和旅客厕所、汽车安全检验台。

总计规划长途客运站10处,其中四级2处,其余为五级长途客运站;公交停车保养维修场17处,公交首末站12处,公交枢纽3处。

(2) 停车场

结合每个镇镇驻地用地规划,在主要旅游景点、交通集散点、商贸集中地段,规划多处社会停车场,每个规模为3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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