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项目立项评审活动承担者,即受委托承担评审活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评估评审有关规则、程序和办法,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3. 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做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
4. 项目推荐者,即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对推荐申请立项或者检查、验收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考察、论证,如实反映所推荐项目和项目申请者情况,以及与项目申请者的关系、对项目申请者的了解程度。
5. 项目申请者在项目的立项过程中,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评估机构的评估或者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审,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3.2.2 形式审查
对于一般科技项目申报,形式审查是必须的,主要是由项目受理机构负责审查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申报程序,申报资格、申报内容是否符合指南要求,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是否齐全等。
形式审查发现有以下情况的项目申请将不予受理,或由申报单位补充、修改后受理。 (1)申报书格式不对或申报表填写不符合要求,申请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程序; (2)项目不符合国家及地区产业技术政策要求,或不符合计划选题范围; (3)项目技术水平不高,研究内容与已研或在研项目重复; (4)经费预算明显不合理;
(5)申报单位不具有申报资格或申报单位不具备项目实施必要的研究开发能力或支撑条件; (6)项目申报单位有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中不履行项目合同的行为且并未改正的。
3.2.3 立项评审的形式
立项评审可采取匿名通讯评审(函审)、会议评审和网上评审等方式进行。 1. 匿名通讯评审(函审)
指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申请材料,对申请单位做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做出评价的科技项目可以采用函审形式。可聘请函审专家7-9人,提出书面函审意见,最终结论按科技计划部门规定,一般依据四分之三以上函审专家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需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2. 会议评审
指由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项目申请做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评价的科技项目,可以采用会议评审形式。评审专家可聘请7-15人。一般要求参加评审会的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评审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
3. 网上评审
这种形式的采用具有很多优点:一是项目通过网上评审,计算机实行“痕迹化”管理,在体制和机制上更能体现公开、公正、公平;二是网评突破了时空限制,灵活方便;三是利用了现代手段,高效快捷,节约了时间和经费开支。网上评审是现代管理的客观要求,是趋势所在,利用好这一先进手段,有利于提高项目评审的效率,促进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最近几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公正公开的评审需要,各地都在实行网络评审,网络评审需要注意的问题是,随机选取的各类专家大部分情况下会面对本专业以外的项目评审,因此针对评审专家的非专业性可能,项目评审标准应当进一步细化和系统化,网络评审材料应当充分。
3.2.4 评审专家的管理
1. 评审专家的选取
一般而言,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的选择应考虑多重因素。因此,在对某一项目进行立项评估时,不仅要选取同行专家,同时也应考虑选择那些在科技项目的管理或评审、研发项目成果的应用、技术转移与创新、国际科技合作、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有一定经验的专家。
项目评审时,工作人员将从专家库中列出合适专家的名单,必要的话还包括预留名单。应注意保证每个选中的专家能代表一定的范围,注意专家在能力、地理背景及语言能力方面的平衡。
2. 回避制度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在选取专家时必须坚持回避制度。回避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同行评议专家、评审组成员回避本人参加申请的项目、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议、评审;
(2)评审组成员当年是申请项目负责人时,不出席该项目所在评审组的评审会。 (3)项目申报单位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希望回避的人不应参加项目评审。 3. 评审专家需遵守的规定
项目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发现与项目或项目申请者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2)不得利用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者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或者通过检查、验收提供便利;
(3)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4)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5)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估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6)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单独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估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7)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3.3 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 3.3.1
科技项目招投标的概念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拟订招标的科技项目事先公布指标和要求,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涉及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科技项目,应当实行招标。实施科技项目招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小决策风险,寻找最佳的科研方案。
实行招标的政府科技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3.3.2 科技项目招标的种类和范围
从我国现有的规定和实践的情况来看,科技项目的招标类型可以从不同角度划分:
1. 从招标者的主体上划分,可分为政府招标和企业招标。所谓政府招标是指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为实现某种科技发展的目的,使用财政经费而进行的招标活动。而企业招标则是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为实现特定的目的或技术需求,以自有资金而进行的招标活动。
2. 从招标投标的内容上分,又可分为研究开发招标和推广转化招标。研究开发招标是指招、投标方双方就尚未掌握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等所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即在招标活动进行时此项技术是未知的,尚待研究开发的。所谓推广转化招标是指招、投标双方就现有的特定技术成果进行推广应用所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3. 从招标的方式上分,可以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方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方将科研项目公开刊登招标通告,吸引所有有兴趣的单位参加投标,并按法定程序选定中标方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是指招标方向一定数量的潜在投标方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并按法定程序选定中标方的招标方式。议标是指招标方向一定数量的潜在投标方发出投标的邀请书,邀请其在投标前参加谈判,并按法定程序选定中标方的招标方式。由于议标这种方式是一种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谈判性招标,相比较而言透明度不高,因此对此方式的采用必须依法予以严格的限制,并在程序上加强规范。
3.3.3 招投标流程及注意事项
科技项目的招标在程序上与其他招标活动大同小异,基本上也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约等几个步骤。但在每个步骤中,由于科研项目自身的特点,也决定了在具体程序上有所差异。
1. 招标
(1)确定招标项目。由于具体项目管理层次和方式的不同,必须准确地确定招标项目,招标应以合同为基本单元,即凡最终要订立技术合同的项目,都可以选择招标方式。但对于下列科技项目,一般不实行招标:
1)目标不确定性较大(项目指标不易量化),难以确定评审标准的; 2)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3)涉及他人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
4)只有两家以下(含两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5)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或发生其它情形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的; 6)项目经费较小,不足以选择招标方式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选择招标方式。即确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三种方式之一进行招标。选择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专门的刊物上刊登招标通告。也可同时在有关网站、全国性或国际性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采用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招标项目的性质;3)招标项目的主要目标;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5)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3)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科技项目的招标可以由招标人依法定程序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相关的专业性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由于招标投标过程是一个复杂的事务性工作,合法性要求也很强,不可能各个部门(特别是科技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都成为招标专家,也没有必要陷于烦杂的事务性工作中。因此,应当更多地委托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科技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当完备的信息数据系统,了解和掌握科技各领域潜在投标人的相关信息,并有一批懂科技、懂法律,熟悉招标业务的专门人才,才能胜任此项工作。
(4)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目标在于确保只有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招标,审查内容包括其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技术试验条件、科研设备状况、资信状况、管理能力、科技人员水平和能力等等。
(5)编制招标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须知; 2)科技项目名称; 3)项目主要内容要求; 4)目标、考核指标构成; 5)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 6)进度、时间要求; 7)财政拨款的支付方式;
8)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原则; 9)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0)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11)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12)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13)综合评标标准和方法。
应当注意的是,招标文件中有关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不得有任何暗示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以保持其公正。在一般情况下,招标方在发布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终止投标活动:1)发生不可抗力;2)作为标的的技术开发项目的内容已为他人公开,使招标丧失必要性;3)发生废标情形。
2. 投标
投标方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相关科技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科技项目的不同,在某些情况下,科技课题组也可以成为投标人。
在一般情况下,投标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研究人员、设备和经费; (2)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的科研经验与业绩; (3)资信情况良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在规定截止的时间内,投标方应向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人概况;
(3)近两年的经营发展和科研状况;
(4)技术方案及说明:含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创新性,技术、经济、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等;
(5)计划进度;
(6)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 (7)成果提供方式及规模;
(8)承担项目的能力说明,包括:1)与招标项目有关的科技成果或产品开发情况,2)承担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资历及业绩情况,3)相关专业的科技队伍情况及管理水平,4)所具备的科研设施、仪器情况,5)为完成项目所筹措的资金情况及证明等;
(9)项目实施组织形式和管理措施; (10)有关技术秘密的申明;
(11)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它内容。
采用议标方式,投标方可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就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与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协商谈判。联合投标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各方所承担的任务,相互之间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与分享等。
3. 开标、评标与定标
这三个程序与其他招标程序基本相同,总体要求是严格按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需要强调的是:
(1)招标方在必要时可举办技术答辩会,要求所有投标人就有关技术问题进行答辩。在一般情况下,投标人应仅就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答辩,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机构提供新的材料。
(2)科技项目招标的评标标准应综合各种因素确定。评价中标方的主要因素是:投标的技术方案先进可行、具有创新性、报价合理、能保证科技项目的完成质量和进度要求等。投标方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惟一保证。
(3)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提出评价报告,向招标方推荐满足评标标准的投标方。评价报告作为定标的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对投标方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2)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3)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4)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