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 “合同”指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合同附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如果有)、中标通知书或委托函(如果有)、以及协议书中明确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所组成的整体。
1.1.11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就监理人实施和完成建设监理服务委托人应向其支付的总金额。
1.1.12“施工合同”指委托人与承包商就工程实施所签订的合同。
1.1.13 “工程”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详见合同协议书。
1.1.14 “书面形式”除特殊注明外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信函、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1.1.15 “日”或“天”指以日历计算的工作日。 1.1.16 “元”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2 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应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也不用于对合同进行解释。
第2条 合同的解释顺序
下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下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2.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 2.2 协议书。
2.3 中标通知书或委托函(如果有)。 2.4 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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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合同通用条款。
2.6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如果有)。 第3条 语言
本合同以中文为合同语言和执行合同的工作语言。 第4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第5条 转让和分包
5.1 没有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将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5.2 没有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对外分包,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分包部分的合同价款或终止本合同。
第6条 著作权
委托人有权为本合同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且无需取得监理人的许可。
第7条 利益冲突
7.1 除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接受合同规定以外的与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
7.2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中规定的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8条 通知
本合同执行过程的有关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自送达合同约定的地点时生效。通知可由专人递送,或通过传真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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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出版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本合同下服务有关的材料。在合同履行期间或服务完成或终止后5年内出版有关材料时,则须得到委托人的批准。出版应符合保密规定。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10条 服务范围
监理人应履行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服务范围详见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
第11条 监理人的义务
11.1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监理服务。监理人在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勤勉地工作。
11.2 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委托人和任何被监理人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时,监理人应:
11.2.1 根据委托人和被监理人签订的合同进行工作。 11.2.2 如果委托人授权,可变更任何被监理人的义务。但对于可能对费用、工程质量或工程进度产生影响的任何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11.2.3 监理人的任何成员不得与被监理人有任何直接的经济合作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11.2.4 监理人应通过提供的服务使委托人减少或免除因任何被监理人索赔而造成的损失。产生这种损失时,监理人应承担因监理原因引起的费用。
11.2.5 监理人应对监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包括职业道德、安全教育),发给上岗证,制订职业道德守则,如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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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应严肃查处。
11.2.6 监理人应对监理人员的现场安全负责,并按委托人可接受的条件对下列事项进行投保:
(1) 本合同所规定的监理人应承担的责任; (2) 监理人为实施本合同下服务所派出的人员的伤亡。
监理人应在申请支付首笔合同价款前向委托人提交已投保上述保险的相关证明(包括保单)。
11.3 提供职员、设备、设施及其它资源
11.3.1监理机构:监理人应在施工现场建立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在完成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11.3.2 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根据本合同委派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人员。监理人派往工程现场的监理人员应能胜任其工作,并得到委托人的认可;对不胜任业务工作或违反纪律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应及时进行更换。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
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应为监理人在册员工,年龄不能超过55岁(含本数),并应具备专用条款约定的资质证书。
11.3.3人员的委派及调整:监理人应于合同生效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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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内(含本数)将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委托人。当监理人员需要调整时,监理人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商。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任超过三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确需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应经委托人同意。
11.3.4监理机构的要求: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监理机构应实施办公自动化和网络化,配备足够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等设备,接通网络保证能收发电子文件。
11.3.5 其他资源: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由监理人自行负责。
11.4 监理人应制订监理规划、创优计划、监理实施细则和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措施
11.4.1 制定监理规划:
(1)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明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2)监理规划应在合同生效及收到有关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须经监理人的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委托人。
(3)监理规划应依据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工程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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