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纲、本合同条款以及与工程相关的其他合同文件进行编制。编制工作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
(4)监理规划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监理工作范围、监理工作内容、监理工作目标、监理工作依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监理工作制度、监理设施。
(5)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报送委托人。
11.4.2 编制创优计划:
本合同生效后,监理机构应根据委托人的创优规划编制创优计划(若需要)。创优计划的内容应具有可操作性,完成后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委托人。
11.4.3 监理实施细则:
(1)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已批准的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及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并在工程施工开始前完成,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监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应包括:专业工程的特点、监理工作的流程、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3)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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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 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措施:本合同生效后,监理机构应根据委托人的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编制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实施措施。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实施措施的内容应具有可操作性,完成后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委托人。
11.5 施工过程的监理
11.5.1 编制监理工作程序:监理人应根据专业工程特点和工作内容分别制定具体的监理工作程序。工作程序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注重监理工作的效果。监理工作程序应符合本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规定。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监理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
11.5.2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学习本合同和施工合同的内容,熟悉所有合同条款。
11.5.3 参加施工图会审。在施工图会审及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并报委托人。
11.5.4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商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委托人。
11.5.5 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商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
11.5.6 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商报送的分包商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商有关资质资料,符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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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11.5.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商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予以签认:
(1)检查承包商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11.5.8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商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合同规定的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委托人批准。
11.5.9 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工程启动会、工程协调会)。
11.5.10 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监理机构负责起草会议纪要,并与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工地例会主要内容包括: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其他有关事宜。
11.5.11 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11.5.12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拟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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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11.5.1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11.5.14 当承包商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11.5.15 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
11.5.16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商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11.5.17 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商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
11.5.18 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
11.5.19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商报送的隐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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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严禁承包商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11.5.20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商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
11.5.21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商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11.5.22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商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11.5.23 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确定工作:
(1)承包商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2)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11.5.24 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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