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建议。
12.3 有权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单位更正。
12.4 有权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就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向承包商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12.5 主持项目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12.6 有权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12.7 有权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商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包商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12.8 有权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
12.9 有权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对工程款支付进行审核,有权对工程结算进行复核确认。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2.10 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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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委托人的权利
13.1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13.2 委托人有对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权。 13.3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13.4 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商串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13.5 监理人在履行以下职责或行使以下权利时,需取得委托人的预先批准:
13.5.1 作出对工程质量、进度有影响的处理决定前; 13.5.2 作出有背于设计原则的决定前;
13.5.3 事件处理的结果对工程建成后的运行有影响时; 13.5.4 事件处理结果可能导致追加投资或延长工期时; 13.5.5 发出增减合同总价或增减工期的证明时; 13.5.6 处理重大设计变更前;
13.5.7 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时;
13.5.8 事件处理对委托人履行合同有较大影响时。 除本合同有明文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变更施工合同内容,亦无权免除施工合同下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第14条 代表
为了执行本合同,每一方应指定一位高级职员作为本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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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如果委托人要求的话,监理人应指定一人与委托人代表建立联络关系,上述人员名单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规定。
第15条 违约责任 15.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5.1.1 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每延误一天,应向监理人支付相当于逾期部分价款0.21‰的违约金。
15.1.2 委托人违反约定的其他义务的,给监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2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发生以下情况时视为监理人违约,监理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2.1 监理人未按照双方约定配齐相关人员,或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未按本合同规定在工程现场提供监理服务。
15.2.2 建设期工程建设质量、工艺未满足达标投产要求,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15.2.3 工程未按施工合同所规定的工期完成。 15.2.4 在监理范围内发生由于施工安全方案措施造成死亡或重大设备事故。
15.2.5 工程的静态投资被突破。
如果上述情况被证实是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的、且委托人认定监理人已尽到了监理职责,则监理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16条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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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情况。
16.2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16.3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周内(含本数),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16.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120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120天以上(含本数)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于合同终止所引起的遗留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17条 争议解决1
17.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7.2 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以下任一种方式处理:
(1)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
1 建议尽量选择委托人所在地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作为争议解决机构。如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时,应核实所填写的仲裁委员会是否存在及其名称是否准确。目前并非每一城市均设有仲裁委员会。系统内单位之间签订本合同,只选择17.1条款中的协商解决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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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3 在仲裁或诉讼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18条 生效
合同生效条件见专用条款。 第19条 份数
本合同份数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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