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建设工程监理 - 正式合同(6)

2019-03-06 07:50

时,监理机构方可受理:

(1)索赔事件造成了承包商直接经济损失; (2)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承包商的责任发生的; (3)承包商已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费用索赔申请表,并附有索赔凭证材料。

11.8.3 对承包商向委托人提出的费用索赔,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承包商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机构提交对委托人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商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机构提交对委托人的费用索赔申请报告;

(4)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报告,符合第11.8.2条所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包商和委托人进行协商;

(6)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要求承包商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商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11.8.4 当承包商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做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与工程延期的批准联系起来,综合做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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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 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委托人的额外损失,委托人向承包商提出费用索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索赔报告后,应公正地与委托人和承包商进行协商,并及时做出答复。

11.8.6 当承包商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时,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11.8.7 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监理机构可在收到承包商提交的阶段性工程延期申请表并经过审查后,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并通报委托人。当承包商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监理机构应复查工程延期及临时延期情况,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

11.8.8 监理机构在做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委托人和承包商进行协商。

11.8.9 监理机构在审查工程延期时,应依下列情况确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时间: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影响工期事件对工期影响的量化程度。

11.8.10 当承包商未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造成工期延误时,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从承包商应得款项中扣除误期违约金和/或赔偿金。

11.8.11 监理机构有义务与施工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并提出调解方案,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意见。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施工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监理机构应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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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施工合同的双方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11.8.12 在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监理机构接到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通知后,应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11.9 合同终止时的处理

11.9.1 当委托人违约导致施工合同最终解除时,监理机构应就承包商按施工合同规定应得到的款项与委托人和承包商进行协商,并应按施工合同的规定从下列应得的款项中确定承包商应得到的全部款项,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商:

(1)承包商已完成的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项工作所应得的款项;

(2)按批准的采购计划已支付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款项;

(3)承包商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它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4)承包商所有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 (5)合理的利润补偿;

(6)施工合同规定的委托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11.9.2 由于承包商违约导致施工合同终止后,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包商的应得款项,或需偿还委托人的相关款项,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商:

(1)施工合同终止时,清理承包商已按施工合同规定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应得的款项和已经得到支付的款项;

(2)施工现场余留的材料、设备及临时工程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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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该部分工程的清理、质量缺陷修复等所需的费用;

(4)施工合同规定的承包商应支付的违约金; (5)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在与委托人和承包商协商后,书面提交承包商应得款项或偿还委托人款项的证明。

11.9.3 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委托人、承包商原因导致施工合同终止时,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11.10 监理资料管理

11.10.1 施工阶段的监理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勘察设计文件、监理规划、创优计划、监理实施细则、分包商资格报审表、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纪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工程暂停令、测量核验资料、工程进度计划、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检查试验资料、工程变更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工程计量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报验申请表、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监理日记、监理月报、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文件、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等验收资料、影像资料、索赔文件资料、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质量评估报告等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总结。

11.10.2 施工阶段的监理月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本月工程概况、本月工程形象进度、工程进度(本月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进度比较、对进度完成情况及采取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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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效果的分析)、工程质量(本月工程质量情况分析、本月采取的工程质量措施及效果)、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工程量审核情况、工程款审批情况及月支付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分析、本月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合同其它事项的处理情况(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本月监理工作小结(对本月进度、质量、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情况的综合评价,本月监理工作情况,有关本工程的意见和建议,下月监理工作的重点)。监理月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签认后报委托人。

11.10.3 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工程概况、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本合同履行情况、监理工作成效、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工程照片。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结束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工作总结。

11.10.4 监理资料必须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监理资料的管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监理资料应在各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监理档案的编制及保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11.11 监理人应遵循《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规定。

第12条 监理人的权利

12.1 有权对承包商拟进行的工程分包进行审查,并提出合理建议。

12.2 有权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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