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商按施工合同规定填报竣工结算报告; (2)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商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 (3)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文件。
11.5.25 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进行投资控制。
11.5.26 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工程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委托人、承包商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11.5.27 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量的计算和工程款的确定。
11.5.28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委托人报告。
11.5.29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11.5.30 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
11.5.31 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 (1)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商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2)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商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
(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析;
(4)当实际进度符合计划进度时,应要求承包商编制下一期进度计划;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专业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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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商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
11.5.3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委托人。
11.5.3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商采取调整措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委托人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11.5.34 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委托人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委托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
11.5.35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商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档案等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商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11.5.36 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11.6签发暂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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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1)委托人要求暂停施工;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5)承包商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监理机构管理。 11.6.2对于因承包商原因签发工程暂停令的,监理人应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消除停工原因。整改完毕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应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出现紧急情况,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来不及当时报告的,则在24小时内(含本数)出具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按照施工合同和本合同的约定签发工程暂停令。
11.6.3 由于非承包商且非上述第11.6.1条中11.6.1(2)、11.6.1(3)、11.6.1(4)、11.6.1(5)原因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前,应就有关工期和费用等事宜与承包商进行协商。
11.6.4 由于委托人原因,或其他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商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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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 由于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商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商继续施工。
11.6.6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之间的时间内,应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11.7 工程变更处理
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11.7.1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委托人或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提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11.7.2 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11.7.3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做出评估:
(1)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2)审核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3)审核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11.7.4 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商和委托人进行协调。
11.7.5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工程变更单应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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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
11.7.6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商实施。 11.7.7 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委托人授权后,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商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委托人通报,并由委托人与承包商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2)在监理机构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委托人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委托人和承包商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3)在委托人和承包商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委托人和承包商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4)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11.8 索赔处理
11.8.1 监理机构应依据以下文件处理费用索赔:国家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
11.8.2 承包商提出费用索赔的理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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