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41)《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1.1.2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文件
(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1月1日实施; (2)《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修订; (3)《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8.10; (4)《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2.1; (5)《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人代会常务委员会,2004.5;
(6)《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9.1; (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8.10;
(8)《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6.11;
(9)《广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4.7; (10)《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粤府令第134号; (11)《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粤环[2007]99号,2007年12月29日。
(12) 《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2001年2月9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公布;
(13)《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污染实施办法》,穗府[1987]第43号文; (14)《广州市污水集中处理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穗府(1989)第69号文; (15)《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人大常委会(2004)第60号文; (16)《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人大常委会(2001)第64号公告;
(17)《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人大(1997)第59号公告; (18)《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1996)第5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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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相关环境保护规划和功能区划
(1)《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 (2)《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发[2000]38号; (3)《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0]46号; (4)《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 (5)《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40号;
(6)《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
(7)《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9月24日通过;
(8)《印发<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的通知》,粤府[2005]76号;
(9)《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2009-2020)》,粤府办[2010]42号 (10)《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2006-2020年)》,粤府[2006]35号; (11)《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粤府办[2011]48号; (12)《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广东省国土资源厅,1998.3;
(13)《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广东省环保局,1999.11; (14)《关于同意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的复函》,粤办函[2009]459号; (15)《关于印发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的通知》,粤水资源[2009]19号。 (1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粤府[2012]120号;
(17)《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粤府[2012]120号; (18)《广州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2011.11;
(19)《印发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穗府[2011]4号;
(20)《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0年8月; (21)《广州市环境保护规划》(1996-2010年),1998年; (22)《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穗府函[2011]第162号 (23)《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05~2015)》,2006年10月。 (24)《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穗府[199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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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广东省水环境功能区区划》,粤府函 [2011]29号;
(26)《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使用区域划分》,穗府[1995]58号文;
1.1.4技术导则和规范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130-2003); (2)《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131-2003);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1);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2.3-93);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 (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 (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1); (9)《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1.1.5其他相关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4号);
(2)《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国函[2010]65号; (3)《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0]169号;
(4)《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产业规划》; (5)《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6)《广州空港经济区产业规划》; (7)《广州空港经济区总体规划》;
(8)《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9)《广州市污水治理总体规划修编(2007-2020)》;
(10)《广州市污水治理总体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11)《广州市“2+3+9”战略发展平台项目》;
(12)《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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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评价原则
(1)可持续发展原则
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分析,制定环境影响减缓措施,从而保证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空港经济区核心区的经济建设、社会环境建设和生态建设相协调一致。
(2)一致性原则
规划环评工作深度尽量与规划层次、详尽程度相一致,从而能够从宏观上把握规划的实质内容,做出合理的分析和判断。
(3)科学、客观、公正原则
综合考虑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要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保护与建设并重原则
确保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的地表水、空气、声环境和生态保护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景观环境建设、绿化等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5)整体性原则
环境建设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视为一个整体中不可分割的部分,本评价将与该规划相关的政策、规划、计划以及相关项目联系起来,整体考虑。
(6)公众参与原则
在评价过程中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和主张。
1.3评价对象和评价重点
1.3.1评价对象
本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主要评价对象,对《广州空港经济区总体规划》、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中涉及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规划范围的内容进行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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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评价重点
评价重点是在规划范围内回顾开发区发展历史、现状环境质量调查和区域主要存在环境问题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规划协调性分析,研究规划实施对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各环境要素质量和社会经济环境可能产生的直接、间接影响,分析规划建设方案发展目标、规模、空间布局和产业发展的环境合理性,规划方案指标的可达性,提出预防、减缓不利影响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规划调整优化建议,并提出跟踪监测与评价以及规划包含建设项目引入的环保要求。
(1)回顾规划区域发展建设的历史,分析目前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的环境现状和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以及可能对规划区发展带来的环境制约因素;
(2)规划环境影响识别及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
(3)规划的协调性分析。包括与政策法规及其他规划和区划的协调性分析; (4)分析区域资源承载力和环境承载力,确定环境容量,提出合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
(5)分析预测规划实施对区域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程度,特别是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
(6)对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规划方案的环境可行性进行综合论证; (7)针对规划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提出有效的减缓措施,并对规划提出优化调整建议;
(8)制定监测与跟踪评价计划,以及对一下阶段建设项目环评的要求。
1.4评价范围
(1)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本次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南片主要涉及的水域包括流溪河、右干渠、雅瑶涌、兔岗坑、方石坑、旧泥坑、龙洞坑、两湖新坑;核心区(一期)北片涉及水域包括高溪河、铜鼓坑;综合保税区(北区)主要涉及老山水;综合保税区(南区)主要涉及左干渠、白沙坑、孔桥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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