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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路基开挖后,土石分界线与原设计不符的变更。
B、挡墙、护坡、护岸及导流堤等构造长度、基础埋置深度的变更。
C、小桥、人行天桥及通道位置、交角、进出水口形式、基础埋置深度的变更。 D、单项工程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等产生的变更。
E、其它每一分项工程增减金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变
更。
(3)重要变更:
A、路线复测原设计地面线高程发生变化。 B、路线长度500m以内平、纵断面指标的变化。 C、改变局部路基横断面形式.
D、变更挡墙、护坡、护岸及导流堤等构造物的结构形式及平面位置。 E、变更大、中桥局部结构尺寸,小桥、涵洞孔径、数量。 F、变更局部段落路基结构类型、厚度。
G、其它每一分项工程增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的变更。
(4)重大变更:
重要变更以外的各类变更,其一次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者。
4、变更审批权限(当业主有规定时,按相关规定执行) (1) 小变更:由专监审批,报驻地办和总监办备案。 (2) 一般变更:由驻地办审批,报总监办备案。 (3) 重要变更:由总监办审批,报业主备案。 (4) 重大变更:由业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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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变更的审批程序
(1)所有变更应由申请变更的部门提出,包括变更原因、变更图纸和增减金额计算的报告。
(2)特殊情况可由有批准权限的部门口头批准,7天内由审批变更的部门书面确认并补齐变更手续。
(3)凡需经业主批准的变更,在接到业主书面批准后,由总监办签发变更令。
①承包人要求变更的程序:
A、由承包人填写“工程变更申报单”,附齐相关资料,报驻地办。
B、变更审批权限在驻地办的,由驻地办签发“工程变更令”,并报总监办备案;若
不同意变更,则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说明理由。
C、变更审批权限在总监办的,由驻地办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签署意见后上
报总监办;不同意变更,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②由各级监理部门提出变更的程序:
A、由各级监理部门提出的变更,若在其审批权限范围之内,可直接下达“工程变
更令”并报上级监理部门备案,由总监办下达的“工程变更令”需报业主备案。
B、若监理部门提出的变更超出其审批权限,则由申请变更的部门填写“工程变更
申报单”及“工程变更审批表”报上级监理部门审批,由批准监理部门签发“工程变更令”,并报上一级监理部门备案。不同意变更,各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③由设计部门提出变更的程序:
A、设计部门应书面通知业主,并提供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B、业主同意设计部门提出的变更时,应书面通知总监办,由总监办下达变更令。
④业主提出变更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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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到业主的书面变更通知后,总监办根据业主的要求签发“工程变更令”。
(二)工程延期
(1)延期的分类:
A、由额外或附加的工作造成的延期。 B、由业主造成的延误、妨碍或阻止。
C、非承包人的过失、违约或由其负责的其它特殊情况造成的延期。 D、由异常恶劣的气候造成的延期。
E、由合同中所规定的任何延误原因造成的延期。 (2)批准延期的前提条件:
A、由于非承包人的责任,不能按原定工期完工。
B、延期发生后,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延期意向。 C、承包人承诺继续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延期的详细资料,并根据监
理工程师要求随时提供有关证明。
D、延期事件终止后,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正式的延期
申请报告。
(三)费用索赔
1、费用索赔的分类
(1)由难以预见的情况引起的索赔
A、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B、外界障碍(化石、古物、地下建筑等)。 C、战争入侵、叛乱、暴乱等。
D、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一种自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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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业主责任引起的索赔
A、未按合同规定和承包人的合理进度计划提供对现场的占有和出入权。 B、未按规定向承包人付款。 C、延误提供图纸。
D、提前占有或使用永久性工程区段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E、因工程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F、违约使合同终止。
(3)由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引起的索赔
A、延误签发图纸、指令。 B、负责提供的书面数据不准确。 C、要求进行合同中未规定的检验。
2、费用索赔的申报
A、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驻地办提出索赔意向,并抄报
各级监理机构及业主。
B、承包人应及时、准确地提供索赔事件发生的现场记录,并每日提交给驻地
办。
C、承包人应在递交索赔意向后按合同规定限期或驻地办的要求时限,填写“延
期索赔申请报表”和一份带有对索赔要求的详细说明和证实材料的帐单报驻地办。
D、事件不断发生时,承包人应按驻地办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但不超过28天),
以中期帐单的形式向驻地办报送上述有关的资料及累加索赔款额说明。
E、在索赔事件结束后28天内,向驻地办递交同样内容的最后索赔要求帐单,
同时抄报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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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费用索赔的审批
(1)驻地办收到索赔意向后应:
A、立即通知有关监理人员,做好工地实际情况的调查和日常记录,收集来自现
场以外的各种资料与信息。
B、驻地办收到承包人正式索赔申请后,通过审查评估判断索赔事件是否成立,
并采取必要的积极措施以减轻或消除索赔事件的继续发生。
C、审查索赔申请的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D、对承包人的索赔费用的数量、费率是否有经签认的原始记录,计算方法是
否正确逐项检查。如索赔事件成立,填写“索赔审查表”,连同审查意见报总监办。
(2)总监办收到驻地办的费用索赔审查意见后,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A、申请索赔的依据是否正确。 B、申请索赔的理由是否正确与充分。 C、索赔申请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D、申请索赔数额的计算原则与方法是否得当;数量是否与驻地办掌握的资料
一致,价格与取费的来源是否能被业主接受。
E、如确认索赔事件成立,填写“索赔复审表”,连同审核意见及必要的资料报
送业主。如索赔事件不成立或资料不全时,应退回驻地办按程序重新申请。
(3)总监办审核意见后,进行以下审定工作:
A、会同业主对索赔进行进一步的审查评估。
B、如同意索赔事件成立,填写“延期与索赔批复表”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批
复索赔费用,并抄报业主。
(四)工程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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