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常用語彙
? 公文常用語彙為公文書經常使用的字彙,在此最主要是瞭解其使用方式。 一、【查】:
常用於起首,當起首語,尤見於獎狀類。 例如:
查本校五年甲班楊○○同學 參加○年度全校書法比賽榮獲 第一名特頒獎狀以資鼓勵 註:獎狀類無標點符號。 二、【關於】: 常用於起首,當起首語。 例如:
主旨:關於 台端建議加強學校人倫教育一案….。 三、【制定】:
若用於公布法令,必須放在開頭。 例如:
主旨:制定「國防法」一份,…。 四、【訂定】:
若用於公布行政命令,必須放在開頭。
例如:
主旨:訂定「台中市立圖書館圖書館外借使用要點」一份…。 五、【修正】:
若用於修正法令,必須放在開頭。 例如:
主旨:修定「商業登記法」第○條、第○條及第○條…。 六、【廢止】:
若用於廢止法令,必須放在開頭。 例如:
主旨:廢止「動員戡亂時期立法委員選舉辦法」…。
七、【特任】:
為任用人員用語。 例如:
主旨:特任高○○為台灣省第○屆省主席…。 八、【特派】:
為任用人員用語。 例如:
主旨:特派王○○為○特種考試台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員考試典試委員長。九、【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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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任用人員用語。 例如:
主旨:任命張○○、李○○、林○○為荐任公務人員。 十、【茲聘】:
為任用人員用語。 例如:
主旨:茲聘陳○○為總統府資政…。 十一、【貴】:
甲、為有或無隸屬關係上級對下級適用。 例如:
行政院 函
受文者:○○政府
主旨:請 貴府自明 (九○) 年度加強推動…。 乙、為無隸屬關,不管上下級帄行關係均適用。 例如:
○○縣政府 函 受文者:○○鎮農會
主旨:關於 貴會○年○月份理事會議…。 十二、【貴機關;貴單位】:
當同時行文數個不同機關,涵蓋「鈞」、「貴」,甚至 「大」,或是同時混有「局」、「科」、「室」、「處」, 或是公、私單位相混時適用。 例如:
南投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縣各鄉鎮市農會、各鄉鎮市公所、本府各局科室
主旨:本縣訂於5用20日 (星期三)下午2:00假縣立文化中弖演講廳舉辦弖靈座 談會一場次,屆時請 貴機關派員…。 十三、【鈞】:
有隸屬關係下級對上級適用。 例如:
台中縣政府 函 受文者:行政院
主旨:鈞院函囑本府查復…。 十四、【大】:
無隸屬關係下級對上級適用, 例如:
台北縣政府 函 受文者:監察院
主旨:有關 大院於87年3月6日考察本府時所囑…。 十五【本】:
機關或單位之自稱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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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新竹市環保局 函
受文者:行政院環保署
主旨:檢送本局90年1月…。 十六、【鈞長;鈞座】:
屬下對上級長官適用,常見於簽。 例如:
簽 於民國89年9月3 教育局
主旨:本縣擇訂於9月10日舉辦 第十屆全縣運會,屆時擬請 鈞長撥冗主持開 幕儀式及觀禮等,…。 十七、【職】:
屬下自稱 (字體宜小些) 適用常見於簽。
例如:
簽 於民國89年10月3日 ○○局
主旨:職因受聘為八十七年度高中聯考監考人員…。 十八、【台端】:
甲、長官對屬下當事人適用。 例如:
簽 於民國89年10月3日 ○○局 主旨:……。 請 核示。
請 台端代理出席 (長官手批) 乙、對當事人 (男女兩性) 適用。 例如:
花蓮縣政府 函 主旨:……。
說明:依據 台端88年10月3日申請書辦理。 十九、【課員;技士…】:
長官對屬下直稱或間接適用。 例如:
簽 於民國89年10月3日○○局 主旨:……。 請 核示
請吳課員辦理 (長官手批) 二十、【先生】:
對個人直稱 (男性) 適用。 例如:
台南縣政府 函
受文者:王建國先生 (住:……) 二十一、【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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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個人直稱 (女性) 適用。 例如:
屏東縣警察局 函
受文者:陳妙齡女士 (住址:……) 二十二、【君】:
對個人直接或間接(男女兩性) 適用。 例如:
台北市銀行 函
受文者:張成家君 (住址:……) 二十三、【該】:
對機關間接用語,如於文中再次提起時,以「該」代替之。 例如:
交通部 函 主旨:……。
說明:內政部消防署為辦理…,而該署表示…。 二十四、【渠】:
對個人間接用語,代表「他」。 例如: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函 主旨:……。
說明:本署業已對陳君進行…,豈料渠竟…。
二十五、【渠等】:
對二人以上間接用語,代表「他們」。 例如: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函 主旨:…。
說明:本署對張君等三名進行偵訊…,豈料渠等竟…。 二十六、【竊;竊職;竊位】: 太謙卑之用語,現已不用。 二十七、【奉】:
為接獲上級機關公文或首長之指示,引用於公文者,但宜儘量少用,今多「依據」。 例如:
民國89年11月20日簽於本府 計劃室 主旨:……。
說明:本案係奉行政院89年7月25日○字○號函辦理。 二十八、【准】:
為接獲帄機關公文或首長之指示,引用於公文者,但宜盡量少用。 例如:
雲林縣政府 函 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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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准 貴府90年2月20日號函。 二十九、【據】:
為接獲下級機關公文或首長之指示,引用於公文者,但宜盡量少用,今多用「依據」。 例如:
苗栗縣政府 函 主旨:……。
說明:據銅鑼鎮公所86年11月1日○字○號函辦理。 三十、【奉悉】:
為接獲上級機關公文或首長指示,於引敘完畢時用之,常用於書函。 例如:
澎湖縣政府 書函 受文者:台灣省政府
主旨:……。
一、鈞府85年6月10日○字○號函奉悉。 二、…。
三、請 察核。 三十一、【敬悉】:
為接獲帄行機關公文或首長指示,於引敘完畢時用之,常用於書函。 例如:
彰化縣政府 書函 受文者:高雄市政府
主旨:
一、貴府89年9月3日○字○號函敬悉。 二、…。 三、復請 查照。 三十二、【已悉】:
為接獲下級機關公文或首長指示,於引敘完畢時用之,常用於書函。 例如:
嘉義縣政府 書函 受文者:路竹鄉公所 主旨:……。
一、 貴所88年12月31日○字○號函已悉。 二、……。
三、復請 查照。 三十三、【復…函】: 一般復文用之。 例如:
台北市政府 函
受文者:萬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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