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黄韦博行政法系统强化讲义 - 图文(3)

2019-03-09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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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议可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诉讼只能参考。

09、2、39.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规章制定的要求?

A.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将其制定的规章定名为“条例” B.某省政府在规章公布后60日向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C.基于简化行政管理手续考虑,对涉及国务院甲乙两部委职权范围的事项,甲部单独制定规章加以规范 D.某省政府制定的规章既规定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又规定行使该职权应承担的责任

专题四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概念与分类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国家 刑侦 抽象 具体 民事 行政行为 程序 事实 内部 个人 (时间、职权、命令、公益、名义) 1.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就已经发生的事实,针对特定的对象处分权利义务的具体处理决定。 2.特征: (1)行政性(区别于国家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 刑事侦查行为:为侦破刑事案件,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经刑诉法授权所作出的司法行为。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的职权行为原则上为行政行为,经刑诉法的明确授权则例外属与司法行为。 (2) 特定性(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对象,对未来设立具有普遍约束力规则的行为,分为行政立法和一般规范性文件两种,其中行政立法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定性:“人”特定或“事”特定: 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 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 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危桥禁止通行、特定路段时段临时交通管制) (3)处分性(区别于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程序性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分性体现为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产生、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而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程序性行为则既没有处分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也不产生处分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

行政事实行为: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不处分权利义务为目的,仅以事实状态存在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主要有三类:一是行政指导建议,如天气预报等参考信息、交通提示、优生指导、劝导调解等;二是行政辅助手段,如清障拖车、保管扣押车辆、清扫马路、销毁、事实确认等;三是行政职权活动衍生的相关行为,如殴打、刑讯逼供、微笑服务、交警敬礼等。

行政程序性行为: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作出的过程、阶段、准备性行为,如听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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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材料的告知书。

(4)单方性(区别于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 (5)外部性(区别于行政内部行为)

行政内部行为:针对行政权的行使者或承担者所作出的行政系统内部的处理行为

11、2、97.当事人不服下列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A.某人保局以李某体检不合格为由取消其公务员录用资格 B.某公安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孙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取消录用 C.某人保局给予工作人员田某记过处分

D.某财政局对工作人员黄某提出的辞职申请不予批准

二、分类 1.依职权行为与依申请行为 2.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 3.授益行为与负担行为 4.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5.作为行为与不作为行为(行政不作为) (1)分类:不履行法定职责、超期履行、不予答复(不履行、不按期、不答复) (2)构成要件:负有法定职责(依申请和依职权),有履行的条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或答复,即有职责、有条件、未履行同时具备。 (3)考点:分类与构成、受案、举证责任、判决、赔偿责任 6.附款行为与不附款行为(附生效条款) 第二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成立与生效 1.成立要件(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容上有法律效果的明确意思表示,程序上已经送达) 2.生效(符合成立要件、不存在无效因素、有附款生效的的满足生效条件)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效力 公定力(前提核心)一经成立即认定合法有效,非经法定程序撤销均有效 拘束力:行政机关不得任意改变、相对人遵守,其他组织和个人尊重 确定力:争议期后效力确定,合法赋予的利益不得随意收回 执行力:强制执行;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状态 1.合法有效:合法、合理(完全健康),维持 2.无效:重大且明显违法→无公定力→当事人申请救济无时效限制(至始无效)确认 (1)要求从事将导致犯罪的(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3)明显缺乏事实依据(4)当事人不能完成的(5)其他重大明显违法的

3.违法(可撤销):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有公定力→有救济时效限制,撤销丧失作出之日起的所有效力

4.不成立:尚未成为一个独立完整的行政行为,没有效力,尚不能救济(未出生) 5.不当:合法但不合理,可以变更为合理

6.需废止:有法律依据已改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为目的已实现,无须继续存在,(合法报废)因信赖保护可获国家补偿。如主体消灭而废止,丧失废止之后的效力。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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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2.适用法律正确 3符合法定程序 4.没有超越职权 5.没有滥用职权

10、2、81.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当事人应受其约束 B.具体行政行为废止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在该行为废止后应收回 C.为某人设定专属权益的行政行为,如此人死亡其效力应终止 D.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其无效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主要类型 一、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1.行政征收:强制、无偿→财产所有权。征收土地房产的应当补偿。 2.行政征用:强制、有偿→财产和劳务使用权。需要对被征用者补偿。 二、行政裁决、调解与仲裁 行政裁决:行政机关 →裁判 →特定民事纠纷(具体行政行为) 赔偿补偿纠纷裁决、侵权纠纷裁决、权属纠纷裁决 种类 行政裁决 行政调解 行政仲裁 对象 行政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争议 效力 有强制力 无强制力 无强制力 救济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三、行政确认与行政检查 1.行政确认:行政机关→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确定、认可、证明。分为:具体行政行为(确认法律关系:不动产权属登记、婚姻登记、车辆登记、专利商标权确认、工伤鉴定)和行政事实行为(案件事实确认:交通事故、火灾责任认定书)的行政确认。

2.行政检查: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律义务的监督检查。独立的行政检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复议或诉讼,行政案件作出决定前的调查检查则属于行政程序性行为。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 ⑴针对对象:行政确认针对已经存在的事项,行政许可针对尚不能进行的活动 ⑵申请目的:在行政确认,申请人的目的是确定法律地位,以获得法定效果;而在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目的是从事特定活动 ⑶法律后果:相对人不申请行政确认的,不直接适用制裁;未被行政许可而从事的行为将发生违法后果,当事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四、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 1.行政奖励:行政机关→重大贡献的相对人→物质或精神鼓励

发给奖金奖品、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晋级晋职等。 2.行政给付:行政机关→特殊情况的公民→物质权益帮助 五、行政合同

1.概念:行政机关与相对人 → 行政目的 → 契约

2.行政机关的特权:选择权、监督指挥权、单方变更解除权、制裁权(具体行政行为) 六、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与行政强制

详见第六、七、八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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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五 政府信息公开

一、概念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二、公开的范围、方式与程序 公 开 范 围 方 式 与 程 序 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依申请公开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其制作或保存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无需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有利害关系,但行政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用途(2)收集信息由保存机关公开,制作的信息由制作机关公开,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1)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向其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3)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4)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1)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行政机关代为填写(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秘密持有人同意或不公开造成公共利益重大损失的应当公开。(3)15个工作日内,延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4)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文件(5)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满足的以其他形式(6)行政机关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重点公开 县市 乡 级 (1)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3)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贯彻国家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审核情况;(4)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发放情况;(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三、监督和保障 1.年度报告 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2)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1、2、45.区房管局向某公司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拆迁人王某向区房管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公司办理拆迁许可证时所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区房管局作出拒绝公开的答复。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提出申请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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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因王某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无利害关系,拒绝公开是正确的 C.因区房管局不是所申请信息的制作主体,拒绝公开是正确的 D.拒绝答复应自收到王某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

专题六 行政许可

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依申请→审查→批准从事特定行为 特征:相对禁止为前提 依申请 外部性 授益性 书面。 二、基本原则 1.依法许可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便民、程序保障原则 4.信赖保护原则 (1)基于正当的合理信赖,不得随意撤销、改变已经生效的许可, (2)因客观原因(依据修改废止、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基于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定程序变更或撤回许可 (3)依法变更或撤回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5.禁止随意转让(依法律法规规定转让除外)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六设四不设) (1)一般许可:涉及安全事项(2)特许:资源的开发配置或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可以设定许可 入(3)认可:特定职业行业资格、资质(4)核准:检验、检测、检疫(5)登记: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6)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其他许可 可以不设定许可 设定后停止实施 (1)市场能够自由调节的(2)行政主体能够事后监督的(3)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4)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 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许可,认为符合可以不设定许可的标准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区域内停止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决定(需要及时转化为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经常许可) 二、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和形式 经常性许可 临时性许可 无权设定的许可的 国务院决定 省级政府规章(一年后需要继续的转化为地方性法规设定经常许可) 部门规章、较大市政府规章、一般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决定除外) 1.下位法规定权。事项尚未制定上位法的,下位法按权限可以对该事项设立许可。上位法有设定许可的,下位法(包括部门规章和较大市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许可种类、不得增加许可的条件。

2.地方立法设定限制。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地方立法),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不得设定企业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企业个人到本地区经营,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3.评价机制。设定机关:应当定期评价→不需要继续的→及时修改废止;实施机关:可以评价,并向设定机关报告意见;相对人:可以向设定机关、实施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10、2、82.下列哪些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违反《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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