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票是目前广泛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进行商品交易、劳务供给和其他经济活动及债权、债务等各种款项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能够支取现金。
单位内部供给部分或其他业务部分因业务需要使用银行汇票时,应填写银行汇票请领单,经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分按规定向签发银行提交“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在“银行汇票委托书”上加盖汇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由银行审查后签发银行汇票;汇款单位财务部分收到签发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联”和“解讫通知联”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银行汇票委托书”第一联存款联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
办理银行汇票业务,每笔业务银行收取1元手续费,邮电费接邮电部分标准收取。 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和邮电费,汇款单位可用现金支付,也可从其账户中扣收,编制付款凭证,借记“财务用度”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
(l)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能够提现。 (2)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的付款地点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3)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4)签发银行汇票需记载以下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缺少上述任何一项记载的,银行汇票无效。
(5)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6)银行汇票的债务可以依法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
(7)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8)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支付。
(9)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10.单位持银行汇票如何向开户银行办程提示付款?
单位收到银行汇票,应在银行汇票背面下方“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签,送交开户银行办理银行汇票款项的收取。
11.单位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应留意审查哪些事项?
单位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应留意审查: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必要记载事项是不是齐全;出票人签章、承兑人签章是不是符合规定;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不是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不是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是不是注明“不得转让”字样;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不是连续,签章是不是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是不是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12.单位如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款项的收取?
单位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按规定审查无误后,应做成委托收款背书,并在汇票到期前10日,将银行承兑汇票连同填制好的“委托收款”凭证送交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负责办理款项的托收。
13.哪些业务可以通过委托收款办理结算?如何办理?手续费如何收取?有哪些规定?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可凭已承兑贸易汇票、
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委托银行办理款项结算。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例如,公用企事业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费、电费、电话费、邮费、煤气费等,可以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开户银行填写委托收款凭证。结算凭证分为“委邮”、“委电”两种,均为一式五联;收款单位出纳员应按规定逐项填明委托收款凭证的各项内容,并在委托收款凭证第二联上加盖收款单位印章后,将委托收款凭证和委托收款根据一并送交开户银行;收款单位开户银行收到收款单位送交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单证后,依照委托收款的有关规定和填写凭证的有关要求进行认真审查,审查无误后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在委托收款凭证第一联(回单)上加盖业务用公章后退给收款单位,同时按规定收取一定量的手续费和邮电费。收款单位财务部分根据银行回单和发票等有关原始凭证,按有关业务性质编制记账凭证。 办理委托收款业务,银即将依照每笔业务收取1元的手续费。假如资金划回,采用电子汇划方式的汇划费同第8题中信、电汇汇划费一致;采用邮寄、电报划回,则按邮电部分标准收取邮电费。
采用委托收款方式结算,银行按规定收取现金手续费。收款单位应根据收费收据编制现金付款凭证,借记“财务用度”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委托收款的基本规定:
(1)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2)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以下事项: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缺少上述任何一项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3)委托收款以银行之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之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4)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可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14.哪些银行可以开立信用证?如何办理?手续费如何收取?有哪些规定?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贸易银行总行和经贸易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也能够办理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业务。
采用信用证结算业务,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填写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及购销合同,送交开户银行;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收到后,依照信用证办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审查无误后如受理,则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开证行应按规定收取一定量的手续费和邮电费。付款单位财务部分根占有关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借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办理信用证业务,银即将依照邮电部分标准收取邮电费,同时银即将依照开证金额的 0.15%但不低于100元收取开证手续费。修改信用证按每笔100元收取修改手续费;假如属于增额修改,则对增额部份按开证金额的0.15%但不低于100元收取修改手续费。通知手续费按每笔50元收取;修改通知手续费按每笔50元收取;议付手续费按议付单据金额的0.1%收取。 信用证的基本规定:
(l)信用证结算确当事人应遵遵法律,老实取信,认真履行义务,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讹诈等违法犯法活动。 (2)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能支取现金。
(3)信用证应包括以下基本条款:开证银行名称与地址;开证日期;信用证编号;不可撤消
或不可转让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名称与地址;受益人名称与地址;通知银行名称;信用证有效期与有效地点;交单期;信用证金额;付款方式;运输条款;货物名称和数目及价格;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开证银行保证文句和其他条款。
(4)信用证与作为其根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货合同的束缚。
(5)在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一切以单据为准,而不是与单占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15.如何开立信用卡存款账户?有哪些规定?
信用卡是银行、金融机构向信誉良好的单位、个人提供的,能在指定的银行提取现金和在指定的饭店、商店、宾馆等购物和享受劳务时进行记账结算的一种信用凭证。
申请办理信用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发行信用卡的银行填交信用卡申请书。发卡行经审查符合条件批准发卡的,向申请人发出信用***知书,通知申请人到发卡行办理开户手续。申请人办理开户手续时应先交存信用卡存款,再交纳年费,有时还交存一定的保证金。对信用卡的年费,各发卡银行有不同的规定,由10元至100无不等。 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各银行的规定:
(1)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发卡银行对约定商店谢绝接受信用卡不负责任。
(2)信用卡若丢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在挂失生效前被非法使用的款项仍由本人负责。 (3)信用卡只限于正当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
(4)单位卡在使用进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一概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存进。 (5)银行信用卡备用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6)信用卡答应小额善意透支,透支额度:金卡最高不超过10000元,普通卡最高为5000元。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持卡人不得发生歹意透支。 (7)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0.05%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0.10%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0.20%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
第七章 原始凭证
本章提要:本章先容原始凭证的种类、必须具有的内容、原始凭证的审核方法和各种特殊原始凭证的处理方法。 1. 原始凭证怎样分类?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获得的,用以证明经济业务已发生或完成的最初书面证明文件,是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编制记账凭证的根据。根据不同的管理目的,可对原始凭证进行以下分类:
(l)按获得来源分类。原始凭证按获得的来源可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自制原始凭证是本单位内部发生经济业务时,由本单位内部经办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填制的凭证。例如:仓库保管职员填制的人库单、领料部分填制的领料单、出差职员填制的差旅费报销单等等。外来原始凭证是与外单位发生经济业务时,从外单位获得的凭证。例如:购货时获得的发票,出差职员报销的车票、飞机票、住宿费收据等等。
(2)按填制手续分类。原始凭证按填制手续可分为一次凭证、累计凭证和汇总凭证。一次凭证是指填制手续一次完成,一次记录一项或若干项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一次凭证是一次有效的凭证,已填列的凭证不能重复使用。外来的原始凭证都是一次凭证,自制原始凭证中的
收料单、发货票、银行结算凭证等等都是一次凭证。累计凭证是在一定时期内,在一张凭证上,连续屡次记录不断重复发生的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随时计算累计数及结余数,以便按计划或限额进行控制。制造业的限额领料单是典型的累计凭证。汇总凭证是将一定时期内记录同类经济业务的若干张原始凭证汇总起来编制的原始凭证。例如:工资结算汇 总表、收货汇总表、发出材料汇总表等等。
(3)按所起作用分类。原始凭证按所起作用可分为通知凭证、执行凭证和计算凭证。通知凭证是对某项经济业务起通知或唆使作用的凭证,对这类凭证的管理,不能完全同等于其他原始凭证,由于其不能证明经济业务已完成。例如:物质定货单、扣款通知等等。执行凭证是对某项经济业务执行后填制的原始凭证,可以证明经济业务已完成。例如:进库单、出库单、各种收据等等。计算凭证也是某项经济业务完成后填制的原始凭证,可以证明经济业务已完成。但是,该凭证上的数字是依照一定的方法计算后构成的。例如:工资结算汇总表、辅助生产用度分配表、制造用度分配表等等。
2. 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具有哪些内容?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具有以下内容: (l)凭证的名称: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有明确的名称,以便于凭证的管理和业务处理。
(2)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填制的日期就是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便于对经济业务的审查。 (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填制凭证的单位或个人是经济业务发生的证明人,有益于了解经济业务的来龙往脉。
(4)经办职员的签名或盖章:凭证上的签名、盖章人,是经济业务的直接经办人,签名、盖章可以明确经济责任。
(5)接受凭证单位名称:证明经济业务是不是确切是本单位发生的,以便于记账和查账。值得留意的是,单位的名称必须是全称,不得省略。例如,“北京市XX五金商贸有限公司”,不得写为“五商公司”。
(6)经济业务内容:完全的填写经济业务的内容,便于了解经济业务的具体情况,检查其真实性、公道性和正当性。
(7)数目、单价和金额:这是经济业务发生的量化证明,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性的基础。特别是大、小写金额必须按规定完全填写,避免出现舞弊行为。 3. 受理外来原始凭证时应审核哪些方面?
外来原始凭证种类繁多,格式各异,但在审核时都要重点留意以下几个方面:
(l)凭证真实性的审核。凭证是不是真实,例如,是不是为税务局的同一发票,避免虚假发票;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是不是真实发生;开动身票的单位是不是存在等等。 (2)凭证完全性的审核。即审核外来原始凭证所应填写的内容是不是全部具有,不得有遗漏。 (3)凭证合规性的审核。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是不是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不是符合开支标准;凭证所填写的文字和金额是不是字迹清楚、规范,使用的笔和色彩是不是符合要求等等。
4. 甚么样的外来原始凭证不能接受?
失真、违规或不完全的外来原始凭证均不能接受,具体以下:
(1)应盖有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填制凭证单位公章的,而未加盖。
(2)未填写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没有经办职员的签名或盖章。 (3)填制单位的名称与所盖的公章不符。
(4)未填写接受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写的名称与本单位不符。 (5)凭证的联次不符。 (6)凭证有涂改。
(7)凭证所列的经济业务不符合开支范围、开支标准。
(8)凭证所列的金额、数目计算不正确。
5. 有题目的外来原始凭证怎样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精神,有题目的外来原始凭证应作以下处理: (l)不真实、分歧法的,会计职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记载不正确、不完全的,会计职员有权予以退回,要求其依照国家同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6. 外来原始凭证的过失谁来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精神,外来原始凭证假如出现过失应做以下处理:
(l)有错误的,退回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2)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7. 外来的原始凭证遗失怎样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外来的原始凭证遗失,应当由原开出单位出具证明,证明经济业务的内容、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证明必须加盖原开出凭证单位的公章。然后由接受凭证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职员和单位领导人办理批准手续,手续齐全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有些外来原始凭证遗失没法获得证明的,例如,飞机票、火车票等可以由当事人写出具体情况说明,然后由接受凭证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职员和单位领导人办理批准手续,手续齐全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8. 发生销货退回时,凭证怎样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精神,发生销货退回时,首先要获得退货验收证明,然后填制退货发票;退款时,首先要获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然后才能填制退款凭证。特别要留意的是,不能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开具退款凭证。 9. 上级有关部分批准的业务,怎样确认原始凭证?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精神,上级有关部分批准的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证明经济业务已发生或完成,据此填制原始凭证。假如该批准文件必须单独回档,不能作为附件,应当在原始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的名称、批准日期和文件的字号,以备查找。
10.自制原始凭证必须具有哪些内容?
自制原始凭证是为了适应会计主体内部发生的经济业务的需要而填制的,种类、格式比较繁多,其必须具有的内容可概括以下: (1)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经办职员的签名或盖章。 (4)经济业务内容。 (5)数目、单价和金额。
11.受理自制原始凭证时应审核哪些方面?
自制原始凭证尽大部份触及的是物质出进库、用度分配和结转等转账业务,为此,应审核凭证所列的经济业务是不是存在以下情况: (1)未按国家规定和有关计划使用资金。
(2)多计或少计了本钱用度,构成了虚假利润。
(3)未按规定的渠道、标准、比例提取用度或摊销用度。 (4)物质核算不实,虚报冒领。 (5)用度的发生分歧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