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土地制度:土地产权及其流转与分配正在土地使用制、土地管理制、土地利用制等土地制度受到约束,使得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受到用途管制与限制,这种影响根深蒂固和久远的。土地资源提供的不可替代性产品与服务对于人类之分厂重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研究,就是对土地资源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的可持续性研究。土地资源所提供的产品在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流通与交换必须受到土地制度规定的约束。当这种流通与交换流程不正常时,就会直接影响土地资源提供的的产品与服务的可延续。 (三) 经济因素
1、税收政策:地税收政策是指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这样一政府的引导也是影响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因素。
2、土地价格:土地的出让和流转几价格,直接影响了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利用意愿、土地需求量、土地供给量等土地供求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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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土地利用合理化建议
(一)、控制人口增长,缓解人地矛盾
在土地资源难以增加的情况下,控制人口增长是实现人地平衡的根本措施。国内有关土地承载力的研究结果表明,在目前城镇化高投入发展的水平下,到2025年,若以人均粮食需求450kg计,中国现有的土地资源可养活约15.48亿人;若以人均粮食需求500kg计,则极限人口承载量仅为16.6亿人,这将是中国人口的控制红线【18】。由此可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最大的“瓶颈” 在于人口增长。我们必须做好农村地区的人口控制工作,继续推行计划生育政策。
(二)、健全农村土地整治机制,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1、科学编制并从严落实农村土地整治规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分层级编制省、市、县级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统筹安排农用地整治、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城镇化发展、产业集聚区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土地整治的目标、原则和任务,优化村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各地开展土地整治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照国家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组织增强规划和计划的约束力。
引用注释【18】:景体华.2005~2006年中国区域经济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报批和实施整治项目,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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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界定“公共利益”
对于“公共利益”定义的界定,各个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规定,并不统一。我国目前的立法体制对“公共利益”采用概括性的规定,即在以后的土地立法和地方的相关土地征收立法当中,选择列举的方式效果比较好。而在理论界的研究中,不少学者则从更具体、明确的角度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我国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参与征地的范围是:(1)、国防和军事用地;(2)、机关党政办公用地; (3)、公共设施中非营利性的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规划用地,包括:城市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科研、教育、医疗 卫生、体育、文化、社会福利、计划生育、公共广播电视及无线电监测设施等用地; (4)、特殊用地:消防站、监狱、劳教所、治安拘留所、国家物资储备库、戒毒所、看守所、粮食储备库、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 (5)、由政府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规划用地; (6)、国家级或省级重点项目规划用地。规定范围中除以上列举的各类项目用地外,社会非公益性以及营利性建设项目用地,政府管理部门不再直接介入征地过程的具体工作。
3、扩大征地补偿范围并提高补偿标准
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对于征收范围的确定,除了将征地行为给农民带来的直接损失外纳入考虑范围外,还要将征收行为引起的一系列间接损失综合考虑进来,尽可能地给予农民公平、完全的补偿。而对于我国目前不完全补偿原则,无法保障失地农民能在城市里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我国应借鉴各国现行使用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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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逐步将补偿的范围扩大。立法者立法过程中不能仅强调国家土地征收的强制性,而忽视被征地农民的经济利益。补偿金的确定应相等值被征用地前一定时期生产经营的平均收益水平, 而生活费用、 重新就业和创业的资本、住房、社会保障等也应该纳入征地补偿所考虑的主要因素中去。我们应当建立与市场相联系和对等的土地补偿机制,确保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征地补偿标准应该根据市场价格来确定,在土地的预期收益方面,应当由土地所有者、管理部门以及土地开发商协商分配。
4、健全土地征收程序法律之所以要规定征收程序, 制约政府的土地征收权是其主要目的,杜绝征收权的滥用,随意侵害农民的土地补偿权益,因此在征收程序的设计上应当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保护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均衡理念,当突出土地征收的公示性与可操作性,全力避免暗箱操作。
5、细化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法
首先,监督地方人民政府在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拨付补偿款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分别计算各项补偿费用,并在有关征地文件中对农民加以明确提醒。地方政府可以在明确计算后将各项补偿费用捆绑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应做好公示工作,在土地征收协议书或征地文件中列明各项费用构成所征地补偿款项;其次,对于在集体所有权属不明等历史政策遗留问题,应当加快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确权、发证等相关制度,在现在的国情下作出明智的选择。最后,对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和分配应当严格区分,杜绝随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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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分配征地补偿款, 设计民主 的征地补偿款分配制度。 (三)、进一步拓宽资金投入渠道。
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土地专项资金为主,引导和聚合村庄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农业扶贫、退耕还林、中低产田改造等涉农资金,把持“渠道不变、集中投入、统筹安排、管理不乱、各司其职”的原则,对土地整治项目以及整体搬迁和改造的农村新型社区实行专账管理,发挥土地转让资金的综合效益。在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上,优先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土地开发。管理部门应专门划出一定比例投入农村现有土地治理。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列支中,划拨经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并可按照规划统筹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土地整治中的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的配套。金融机构要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为农业产业发展、农民建房和农村公共事业发展提供信贷支持。各级政府要广泛吸收社会各类资金参与农村土地整治,建立稳定的投资回报机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大力推进农用地整治。
改变农用地整治项目分散、规模偏小和单一部门管理的现状,以实施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为重点,在成规模的基本农田范围内特别是粮食主产区,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大规模整治。在增加耕地面积的同时,按照“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的标准,建设一大批成规模的土地整理项目区,每年整治基本农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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